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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16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16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huán)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yè)現(xiàn)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shù)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2篇 乙炔瓶氧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檢驗氣瓶,充氣前檢查鋼瓶的氣樣,防止誤充氣體,充氣速度不能過快,防止劇烈震動撞擊,避免日光曝曬,遠離高溫、明火及其它熱源,應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品,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氣現(xiàn)象,瓶閥或減壓器不沾有油污,氧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應留余壓(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須合格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準超過30°-40°,嚴禁瓶體倒置、臥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內應注意通風換氣,所用的儀表定期檢驗,以防失效。

壓力容器的用途廣泛,結構形式復雜,尤其是壓力容器的介質,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發(fā)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氣瓶的定期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五年檢查一次,超過20年,每二年檢驗一次,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須持出廠文件,壓力容器登記表或檢驗報告,到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發(fā)給使用許可證,本單位建立氣瓶檔案。

第3篇 安全使用乙炔氣瓶的管理規(guī)定

1.乙炔氣瓶的漆顏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體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齊全。

2.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40℃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3.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擊,嚴禁拋、滑、滾、碰。

5.冬季閘門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溫水解凍。

6.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嚴禁用鏈繩吊裝、搬運。

7.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有放射性射線場所,更不準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8.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嚴禁放在一起使用,間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10.必須有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03mpa,最高不得超過0.7mpa。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0平方米/時瓶。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13.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季必須留有0.5mpa,春秋必須留有0.3mpa。

14.如發(fā)現(xiàn)乙炔氣瓶有裂紋、重皮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15.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變形、腐蝕、損傷要立即更換。

16.乙炔氣瓶專用工具必須有工長統(tǒng)一保管,無證者不得使用。

17.各單位使用人員必須持有局特考委培訓發(fā)放的操作證。

18.運送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

19.乙炔氣瓶外部檢查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⑴瓶體有滲漏、燒灼痕跡的。

⑵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氣瓶閘門,易溶塞連接螺絲嚴重腐蝕損壞的。

⑸瓶體表面有鼓包成明顯膨脹,彎曲的。

第4篇 氣瓶庫管理工安全守則

1. 氣瓶儲存不得靠近熱源并防止陽光直接照射。

2.儲存氣瓶應旋緊瓶帽,戴好防震圈。臥放氣瓶應防止?jié)L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超過5層。

3.氣瓶的漆色應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4. 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氧氣瓶應單獨存放,嚴禁與氫氣瓶、石油氣瓶、油類物質等同室存放。

5.嚴禁在庫內扭動氣門、試氣、查壓,如需進行要移出庫外,并避開瓶閥口進行。

6.報廢的氣瓶或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單獨放置,嚴禁繼續(xù)使用或挪作它用。

第5篇 高壓氣瓶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公司內的各類高壓氣瓶管理,確保儲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條:庫管員和具體使用者必須清楚各類氣體的性能和特性,做到發(fā)放使用無誤。

第二條:各類氣瓶必須有明顯的漆色標記,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條:瓶庫周圍嚴禁煙火,庫區(qū)要保持整潔,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要分類存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第四條:氣瓶儲存必須遠離熱源和明火,嚴禁爆曬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第五條:嚴禁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與各類油品混放。

第六條:裝卸氣瓶要輕卸輕放,嚴禁使用油污手套,嚴禁野蠻裝卸,嚴禁敲擊、碰撞。

第七條:嚴禁在裝卸過程中流動吸煙,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八條:各類氣瓶要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標記清晰、可辨認,同時嚴禁使用各類過年檢期的氣瓶。

第九條:嚴禁使用外表腐蝕嚴重或外表損傷嚴重的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

第十條:電瓶車運輸高壓氣瓶時,其層數(shù)不應超過二層,且必須加以固定,防止氣瓶滾動。

第十一條:不論空瓶、實瓶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將氣瓶瓶口全部保持一個方向,車廂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無油污。

第十二條:所有返回庫區(qū)的氣瓶必須配置完好,對附件損壞、配置不齊全的氣瓶庫管員有權拒收,同時按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返回的氣瓶(氧氣、乙炔氣瓶)要經常性的檢查,檢測氣體剩余量,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壓余氣。

第十四條:安技處依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加強日常巡查,每月將檢查結果報規(guī)劃發(fā)展處進行考核;公司現(xiàn)場檢查組在每月的檢查中,也將此項規(guī)定作為檢查的內容之一進行檢查考核。

第6篇 氣瓶安全管理條例

1 使用

1.1 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 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 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 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5 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 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 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余壓。

1.8 盛裝易發(fā)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 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并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啟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準在人口稠密區(qū)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 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 運輸

2.1 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 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 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 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 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 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 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 氣瓶的儲存

3.1 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3.2 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3.4 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 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干凈。

3.6 庫內嚴禁煙火

3.7 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 安全附件

4.1 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 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 組織措施

5.1 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guī)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 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

5.3 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經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5.4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7篇 氧氣瓶乙炔瓶保管和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

1、氧氣和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需要使用作業(yè)時必須得到班長的確認,不得私自拉離鉗工房存放地(地點確定在舊磨刀房)i

2、夜間使用必須得到當班專責的確認,否則不得私自拉離鉗工房存放地。夜間不需氣焊作業(yè)時,要門口關好。

3、得到確認拉出鉗工存放地后,拉回要知會班長(夜間作業(yè)知會當班專責)。

4、嚴禁超壓使用和人為加熱氣瓶,嚴禁用帶油污的手套開啟氧氣瓶閥門。

5、操作人員作業(yè)前必須先檢查軟管與焊接的連接處是否牢固,軟管是否有打結處。

6、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或,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不得亂涂亂畫,并且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7、開啟瓶閥要用專用的開啟工具,不得敲打、擊打閥門。

第8篇 氣瓶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一、目的purpose

1. 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安全運行,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制定一個流程,用于明確氣瓶的采購、驗收入庫、存放、使用、檢查和報廢的管理。

二、范圍scope

本程序適用于*****廠區(qū)生產作業(yè)場所中使用的可搬運的鋼質氣瓶,如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等,不包括用于防護的空氣呼吸氣瓶、滅火器瓶、民用液化氣瓶等。

三、術語及定義terms and definitions

3.1 氣瓶: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的特種氣瓶。主要參數(shù)包括: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c,公稱壓力1~30mpa,公稱容積0.4l~3000l;

說明: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c液體的氣瓶屬于特種設備,其管理除應遵守本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其他應遵守的法規(guī)或標準,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

四、職責responsibility

4.1物控

4.1.1負責編制氣瓶采購計劃

4.2采購

4.2.1 負責聯(lián)系有資質的廠家進行氣瓶的購買、入庫及充裝,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4.3 倉庫.

4.3.1負責對所采購氣瓶的驗收、登記建檔、存放的安全管理

4.3.2 負責對現(xiàn)場領用氣瓶進行出入庫的記錄

4.3.3. 負責對氣瓶存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4 使用部門

4.4.1 負責氣瓶的領用和用完后歸還倉庫

4.4.2 負責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5 ehs

4.5.1 負責本規(guī)定的制定、傳達、培訓、修訂

4.5.2負責監(jiān)督相關部門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

4.5.3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氣瓶安全知識的培訓

4.5.4負責對不符合標準的氣瓶進行報廢處理

五、內容contents

5.1氣瓶的采購及充裝

負責氣瓶的采購、入庫、充裝,在采購過程中要求滿足以下原則:

5.1.1 確保廠商有相應的資質

5.1.2在確保質量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滿足價格擇優(yōu)原則

5.1.3就近原則,為保證供應的及時率,采購需要考慮方便與就近采購

5.1.4考慮一定的庫存;

5.1.5對需要充裝的氣瓶聯(lián)系廠家進行充裝

5.2 驗收并入庫

5.2.1 新進氣瓶由倉庫管理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準予入庫,并登記,建立臺賬。

驗收時,需對氣瓶進行檢查,檢查應遵守“五查一登記”原則,“五查一登記”是指: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瓶身肩部和護罩上有無鋼印.瓶身顏色是否符合要求

查氣瓶出廠合格證

查氣瓶有無防震圈

查氣瓶有無防護帽

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tǒng)一,其他安全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記:所有項目檢查合格后登記驗收

5.3 氣瓶存放

5.3.1 存放氣瓶的倉庫周圍10米內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進行焊接、氧割等明火作業(yè)。倉庫需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若是露天存放,需設有遮陽措施,以免夏季時被暴曬。

5.3.2氣瓶在存放時,應采取固定、防傾倒措施。所有氣瓶的防震圈需保持完好,每個氣瓶需有不少于兩個防震圈,其他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氣瓶臥放時,應設置防滾動措施,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應不高于5層。.

5.3.3 空瓶與滿瓶應分開存放,氧氣瓶和乙炔瓶分開存放,至少保持5m距離,氧氣瓶不得與油脂、有油污的物品存放。

5.3.4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須分開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及滅火器材。盛裝易發(fā)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應避開放射源。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5.3.5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xiàn)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

5.3.6倉庫管理人員應對氣瓶的存放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檢查頻率為每天一次,檢查內容見附件“氣瓶日常安全檢查表”。

5.4 氣瓶的使用

5.4.1 使用單位至倉庫進行氣瓶領用時,需登記,倉庫需做好領用記錄。

5.4.2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

5.4.3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當提升氣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5.4.4使用時,氣瓶的放置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區(qū)、居民區(qū)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應與乙炔瓶分開放置,保持5米以上,且距明火10米以外。

5.4.5乙炔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得臥放使用,并采取防傾倒措施,安裝防回火裝置。

5.4.6使用乙炔氣瓶的現(xiàn)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立方 (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

5.4.7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開啟或關閉瓶閥應緩慢,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打開 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氣瓶出氣口側面

5.4.8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 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jié)減壓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5.4.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 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并配戴好瓶帽,歸還倉庫。

5.5 氣瓶的檢查

5.5.1 檢查分為驗收前的檢查、存放過程中的日常檢查和ehs部門不定期巡查。

5.5.2 驗收檢查、日常檢查需依照檢查表上的內容,但不限于檢查表上的內容。

5.5.3 驗收檢查時對于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進行驗收。其他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需進行登記,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完成。.

5.6 氣瓶的報廢

當氣瓶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應予以報廢,不得繼續(xù)使用.所報廢之氣瓶應標示,并單獨存放。

5.6.1超過使用年限的:

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使用年限為30年。

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年限為15年

氨氣瓶使用年限為12年

5.6.2經檢查存在以下缺陷的:

附表一:氣瓶報廢標準

;

項目

外觀檢查

瓶體凹陷

磕傷、劃傷、凹坑處的剩余壁厚

孤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

鋼質無縫氣瓶檢驗

1)瓶體凹陷深度超過2mm或大于凹陷短徑1/30的氣瓶;

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應判廢。

小于設計壁厚2/3的氣瓶應報廢。

2)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需然滿足

其他條件,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且凹陷深度超過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35,則該氣瓶應報廢。

鋼質焊接氣瓶檢驗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6mm或大于凹陷短徑1/10的氣瓶;

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應判廢。

小于設計壁厚2/3的氣瓶應報廢。

瓶體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內劃傷或磕傷處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氣瓶應報廢。

溶解乙炔氣瓶檢驗

鋼質焊接氣瓶:

小于設計壁厚的乙炔氣瓶應報廢。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6mm或大于凹陷短徑1/10的乙炔氣瓶;

小于設計壁厚的乙炔氣瓶應判廢。

瓶體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內劃傷或磕傷處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氣瓶應報廢。

鋼質無縫氣瓶: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2mm或大于凹陷

短徑1/30的乙炔氣瓶;

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需然滿足

其他條件,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大于凹陷短徑,且凹陷深度超過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35,則該乙炔氣瓶應報廢。

附表二:常用氣瓶顏色標志(以下是我司用到的氣瓶)

充裝氣體名稱

化學式

氣瓶顏色

字樣

字色

乙炔

c2h2

乙炔 不可近火

大紅

h2

淡綠

大紅

o2

淡藍

n2

淡黃

四氟化碳

cf4

鋁白

氟氯烷14

氫氦混合氣體

無信息

he

銀灰

深綠

六、參考標準reference

6.1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6.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6.3 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6.4 gb8334-2022《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6.5 gb13075-1999《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6.6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6.7 gb7144-1999《氣瓶顏色標識》

第9篇 電解鋁廠氧氣瓶、乙炔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隱患,防范事故,電解鋁廠結合實際生產情況,現(xiàn)對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規(guī)定:

一、氣瓶存放:

1、現(xiàn)場存放的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要遠離熱源、易燃易爆及人員密集區(qū)域。

2、氣瓶存放現(xiàn)場應做好定置管理。區(qū)分存放空、實瓶;存放區(qū)劃線標識、警示標志、msds卡、專人負責牌要齊全;防傾倒裝置要有效。

3、現(xiàn)場存放的氣瓶安全附件要齊全,不得遺失或缺少。每個瓶體應配備2個防震膠圈,1個防震帽??掌客獬龉嘌b時應取下安全附件,領回實瓶后立即配備齊全安全附件。

二、氣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氣瓶要建立臺賬,做好領取和使用記錄。

2、在搬運氣瓶過程中嚴禁混裝,嚴禁撞擊瓶體,嚴禁就地滾動。

3、在非動火區(qū)域動火作業(yè)時,必須按照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辦理動火作業(yè)審批手續(xù)。

4、在進行氣焊氣割作業(yè)時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開放置,距離不低于5米,瓶體上應有防震膠圈,放置穩(wěn)固,距離明火源或熱源不低于10米,特殊情況需加大間距。

5、減壓閥、壓力表應完好。氣線應順暢,嚴禁破損漏氣、嚴重折彎。氣線不得從操作者兩腿之間通過,過路氣線必須做好防護。

6、乙炔瓶應豎直放置,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地和橡膠絕緣體上。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氣瓶口應保持干凈,嚴禁沾染油脂。氧氣實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瓶體溫度不得超過40℃。

8、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關氣瓶閥門要緩慢操作,切不可過急或強行用力。瓶內氣體不可完全用盡,剩余瓶壓不得低于0.05mp。

9、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fā)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止氣體突然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10篇 某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氧氣、乙炔氣瓶的充裝、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依據《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 1365—2011)》,特制定xx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氣瓶檢查

1、xx隊所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均從具有氣瓶生產、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和充裝氣瓶。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

2、氧氣、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并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tài)進行檢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視化管理規(guī)定》[2009]552號的有關要求,掛貼相應的標簽。

4、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5、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氣瓶的使用狀態(tài)(滿瓶、使用中、空瓶)。

6、氣瓶驗收安全管理要求:氣瓶驗收安全管理實行“五查一登記”制度,主要檢查項如下: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有無鋼??;查氣瓶出廠合格證;查氣瓶有無防震圈(瓶體上至少應裝有兩個防震圈);查氣瓶有無防護帽;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tǒng)一、其他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請參見附表1)

附表1

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

序號

介質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huán)

1

o2

淡(酞)蘭

p=20mpa白色環(huán)一道

2

乙炔

c2h2

乙炔 不可近火

7、氧氣、乙炔氣瓶應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氧氣、乙炔的檢驗周期為每三年檢驗一次)。

8、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9、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10、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

二、氣瓶運輸

日常進行氣瓶運輸應滿足如下要求:

1、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的安全標志。

2、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3、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妥善固定,防止傾斜、摔倒或跌落,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運輸氣瓶的車輛??繒r,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區(qū)附近停靠。

5、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

6、運輸氧氣、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7、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8、氧氣、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9、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 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氣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凈。

10、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11、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三、氣瓶搬運

1、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shù)陌踩绞桨徇\。

3、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第11篇 壓力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保證實驗人員安全使用壓力氣瓶,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適用于品質管理部壓力氣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3 權責

3.1 品質管理部:負責壓力氣瓶使用和維護。

4 內容

4.1 辦理壓力氣瓶使用的程序

品質管理部在購買或租用壓力氣瓶之前,首先應填寫采購計劃單一式三份,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生產副總、廠長助理審批后,提交采購計劃單至物資部,通知其購買。采購計劃一份用于本部門備案,另兩份留物資部。

4.2 壓力氣瓶的搬運、充裝、存放和使用注意事項:

4.2.1 搬運注意事項

搬運有氣體的壓力氣瓶時,一般用特別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決不允許用手搬著開關閥移動。

4.2.2 充裝注意事項

應在具有充氣資質、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充裝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全面負責所提供氣瓶的安全性,包括氣瓶顏色標志的涂敷及氣瓶的輸送、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運輸氣瓶。

定期通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檢驗。

4.2.3 存放注意事項

氣瓶必須專瓶專用,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顏色標記;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氣瓶內的介質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裝。易燃和助燃氣瓶要保持距離,分開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氣瓶,要安放在防爆氣瓶柜內。

4.2.4 使用注意事項

4.2.4.1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曬;使用壓力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shù)。

4.2.4.2 msds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所有壓力氣瓶氣體的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學習相應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要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要根據msds,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安委會報告。

4.2.4.3 減壓器和開關閥

壓力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觀察減壓閥高壓端壓力表指針動作,待至適當壓力后再緩緩開啟減壓閥,直至低壓端壓力表指針到需要壓力時為止。用完后,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4.2.4.4 氧氣瓶或氫氣瓶使用要求

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性氣體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4.2.4.5 殘余壓力

使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 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 mpa~0.3 mpa(約2kg/cm2~3kg/cm2表壓);氫氣應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4.3 檢查漏氣的方法

4.3.1 感官法

即采取耳聽鼻嗅的方法。如:聽到鋼瓶有“咝咝”的聲音或者嗅到有強烈刺激性臭味或異味,即可定為漏氣。這種方法很簡便,但有局限性,對劇毒氣體和某些易燃氣體檢漏時不適用。

4.3.2 涂抹法

把肥皂水抹在氣瓶檢漏處,若有氣泡發(fā)生,則能判定為漏氣。此法使用較普遍、準確,但注意對氧氣瓶檢漏時則嚴禁使用,以防肥皂水中的油脂與氧接觸發(fā)生劇烈的氧化。

4.3.3 氣球膨脹法

用軟膠管套在氣瓶的出氣嘴上,另一端連接氣球。如氣球膨脹,則說明有漏氣現(xiàn)象。此法最適用于劇毒氣體和易燃氣體檢漏。

4.3.4 化學法

將事先準備好的某些化學藥品與檢漏點處的氣體接觸,如果發(fā)生化學反應,并出現(xiàn)某種外觀特征,則斷定為漏氣。如檢查乙氯鋼瓶可用棉花蘸氨水接近檢漏點,若產生氯白霧,即證明漏氣;檢查液氨鋼瓶可用被水濕潤后的紅色石蕊試紙接近氣瓶漏氣點,若試紙由紅色變成藍色,則說明漏氣。此法僅用于某些劇毒氣體檢漏。

4.4 常見壓力氣瓶的性質、安全介紹

4.4.1氮:無色、無味,比空氣稍輕,難溶于水。當?shù)獨鉂舛仍龈邥r,引起單純性窒息作用。

4.4.2 氫:無色,無味,比空氣輕,易燃,易爆,禁止接觸火源。

4.4.3 氧:無色,無味,比空氣略重,助燃,助呼吸,閥門及管道禁油。

4.4.4 氦:無色、無味,不可燃氣體,在空氣中不會發(fā)生爆炸和燃燒,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

5 參考資料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73號國務院令)

5.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5.3 msds(氮、氫、氧、氦)

第12篇 高壓氣瓶的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內的各類高壓氣瓶管理,確保儲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條:庫管員和具體使用者必須清楚各類氣體的性能和特性,做到發(fā)放使用無誤。

第二條:各類氣瓶必須有明顯的漆色標記,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條:瓶庫周圍嚴禁煙火,庫區(qū)要保持整潔,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要分類存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第四條:氣瓶儲存必須遠離熱源和明火,嚴禁爆曬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第五條:嚴禁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與各類油品混放。

第六條:裝卸氣瓶要輕卸輕放,嚴禁使用油污手套,嚴禁野蠻裝卸,嚴禁敲擊、碰撞。

第七條:嚴禁在裝卸過程中流動吸煙,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八條:各類氣瓶要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標記清晰、可辨認,同時嚴禁使用各類過年檢期的氣瓶。

第九條:嚴禁使用外表腐蝕嚴重或外表損傷嚴重的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

第十條:電瓶車運輸高壓氣瓶時,其層數(shù)不應超過二層,且必須加以固定,防止氣瓶滾動。

第十一條:不論空瓶、實瓶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將氣瓶瓶口全部保持一個方向,車廂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無油污。

第十二條:所有返回庫區(qū)的氣瓶必須配置完好,對附件損壞、配置不齊全的氣瓶庫管員有權拒收,同時按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返回的氣瓶(氧氣、乙炔氣瓶)要經常性的檢查,檢測氣體剩余量,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壓余氣。

第十四條:安技處依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加強日常巡查,每月將檢查結果報規(guī)劃發(fā)展處進行考核;公司現(xiàn)場檢查組在每月的檢查中,也將此項規(guī)定作為檢查的內容之一進行檢查考核。

第13篇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xiàn)行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fā)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xù),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fā)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qū)與空瓶區(qū)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qū)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guī)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guī)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guī)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guī)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yè)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guī)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shù)刭|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九章的規(guī)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qū)質監(jiān)局規(guī)定進行統(tǒng)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guī)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xiàn)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guī)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jiān)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tài)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guī)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guī)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shù)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huán)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guī)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xiàn)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xiàn)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guī)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huán)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fā)現(xiàn)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fā)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jiān)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xù)。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xù);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jiān)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氣瓶安全責任協(xié)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yè)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4條規(guī)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jiān)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fā)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jiān)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zhí)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guī)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jiān)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xié)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jiān)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jiān)察辦法》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在現(xiàn)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xiàn)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jié)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jiān)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14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二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二)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

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huán)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yè)現(xiàn)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shù)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15篇 工業(yè)壓縮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目的:明確壓縮氣瓶/罐的采辦/租賃、運輸、儲存、使用及定期技術檢驗的管理,消除氣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范圍:適用于工用工業(yè)壓縮氣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義:工業(yè)壓縮氣瓶是指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規(guī) 定 內 容

1.0 氣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氣瓶/罐體必須是具備壓力容器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1.2 氣瓶/罐體外觀不允許有銹蝕,撞擊、電弧損傷等缺陷,有出廠合格證和定期檢驗的合格標志。

1.3 氣瓶/罐體的顏色應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齊全。

1.4 壓力表、閥門應定期進行檢驗標定,確保壓力表、閥門在標定范圍內使用。

2.0 氣瓶采辦/租賃

2.1 必須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的要求進行采購/租賃。

2.2 采購/租賃的氣瓶應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驗貨人應對氣瓶的完整性(附件、標簽、氣瓶顏色、字樣和出廠合格證等項)進行檢查。

2.3 氣瓶的安全檢驗證書、合格證等資料應建立檔案以備檢查。

3.0 運輸

3.1 使用單位應委托專業(yè)運輸公司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氣瓶運輸工作。

3.2 運輸過程必須做到

3.2.1 旋緊瓶帽、配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2.2嚴禁超載運輸。

3.2.3運輸過程中固定牢靠。

3.2.4運輸車輛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盡可能避免中午氣溫較高時運輸;運送車輛要配備運輸專用干粉滅火器。

3.2.5運送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才能上崗,必須按照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3.2.6可燃氣氣瓶運輸過程中嚴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類、腐蝕性物品嚴禁與氣瓶同車運輸。

3.2.7運輸杜瓦瓶時,必須直立運輸,運輸過程中要固定牢靠,運送杜瓦瓶時必須裝進籠內,擋板要超過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種類的氣瓶分車運輸,不得混運。

3.2.9吊運氣瓶時,必須使專用托架籠。

3.2.10嚴禁使用三輪車機動車、非機動車、摩托車等車輛運送。

4.0 氣瓶儲存

4.1空瓶和滿瓶應分開放置,設置明顯的標志。

4.2氣瓶應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并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3氣瓶儲存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4.4 氣瓶應放置整齊,關緊瓶體閥門,擰緊保護帽,儲存時保持直立,并設防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氣瓶的現(xiàn)場,儲存量不宜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應使用專

用儲氣籠;超過20瓶,應設置切割氣瓶庫。在氣瓶存放點設置足夠的滅火器。

4.6氣瓶儲存區(qū)域負責人負責氣瓶的日常檢查,做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4.7 嚴禁無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氣瓶儲存區(qū)域。

4.8氣瓶存放處應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4.9 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5.0 使用

5.1嚴格遵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氣瓶,不得用于充裝其他氣體。氣瓶充裝站及充裝人員應

具備法規(guī)要求的資質能力。

5.2使用工業(yè)壓縮氣體進行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獲得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3氣瓶使用前,檢查瓶閥、減壓器,發(fā)現(xiàn)漏氣、滑扣,壓力表針失效時,應及時維

修。

5.4 氣瓶在使用時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5.5 使用時要注意捆綁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5.6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

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5.7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切割氣接觸,必須使用銅和金屬器具時,合金含銅

量低于70%。

5.8 氣瓶要始終保持正壓,不得將氣用盡。瓶內至少應留有0.3mpa以上的壓力。

5.9 氣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現(xiàn)高空落物的地方,應避免氣瓶受到劇烈震動和沖擊,

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在地面上滾動。

5.10 氣瓶吊運時應使用封閉的吊籃,禁止用起重設備的吊索直接系掛氣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設備吊運氣瓶。使用前應檢查瓶閥閥體。

5.11 氣瓶使用時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jié)L動、傾倒。

5.12 氧氣和可燃氣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氣瓶與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13 檢查氣密性時,應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驗。

5.14 氧氣口操作時嚴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觸瓶閥、減壓器;一旦被油脂

類污染,應及時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凈。

5.15 使用杜瓦瓶時,嚴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設計使用范圍。

5.16 氧氣瓶禁止用于通風換氣、氣動工具的動力氣源以及吹掃容器、設備和各種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氣瓶從一個位置提運到另一個位置。

5.18 絕對不能用弧光或熱源灼燒氣瓶。

5.19 氣瓶上的數(shù)字和標記不得篡改。氧氣瓶和燃氣瓶應以色彩進行編碼,防止誤認。

已經被供應商染色編碼的氣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氣瓶都不得用于滾筒或者作支撐物。

5.21 使用的膠管,其接頭必須使用專用的金屬候箍扎緊。

5.22 作業(yè)前檢查所有接頭,保證在有壓力時不會松脫。

5.23 不能用掐擠膠管來阻止氣源,要始終用控制閥關閉氣源。

5.24 氣瓶使用過程中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和防止氣瓶被動作

為導體。

5.25 發(fā)生瓶閥持續(xù)泄露,應該停止使用,貼上標簽放于空氣流通處,遠離任何引燃源。

6.0 氣瓶定期檢驗

6.1 氣瓶的定期檢驗和報廢應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執(zhí)行。

6.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

次。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0 相關文件和記錄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

《溶解乙炔氣瓶》gb11638-89

第16篇 氣瓶充裝單位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在現(xiàn)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shù)貏趧硬块T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16篇】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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