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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在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調動和使用相關資源,保障人員安全和業(yè)務連續(xù)性。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物資裝備清單與分類
2. 物資裝備的采購與存儲
3. 物資裝備的維護與檢查
4. 應急預案與使用指南
5. 應急響應流程與責任分配
6. 物資裝備的更新與報廢管理
7. 培訓與演練計劃
8. 審核與評估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清單與分類:詳細列出所有應急物資裝備,如防護設備、通訊工具、醫(yī)療急救用品、消防器材等,并進行科學分類,以便管理和檢索。
2. 采購與存儲:制定采購標準,確保物資的質量和適用性;明確存儲地點、條件,確保物資的安全和有效性。
3. 維護與檢查:規(guī)定定期檢查和維護的時間表,以保證物資的完好狀態(tài)。
4. 應急預案:編寫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各類事件下的物資使用策略。
5. 應急響應:定義應急響應流程,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6. 更新與報廢:設定物資的使用年限,及時更新老化設備,報廢無法修復或過時的物資。
7. 培訓與演練:組織定期培訓,提升員工對應急物資的熟悉度和使用技能,通過演練檢驗物資的有效性。
8. 審核與評估:定期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物資管理的效果,持續(xù)改進。
重要性
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能在危機時刻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還能提高企業(yè)的風險應對能力,提升公眾信任度。良好的物資裝備管理能確保企業(yè)在面對突發(fā)事件時,能夠迅速、有序地采取行動,降低事故影響,保障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方案
1. 設立專門的應急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物資的采購、存儲、維護和更新等工作。
2. 制定詳實的物資檢查計劃,包括季度全面檢查和月度抽查,確保物資隨時可用。
3. 建立應急響應團隊,定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團隊協作和物資使用效率。
4. 對所有員工進行應急知識培訓,使他們了解物資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5. 定期評估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其適應性。
6. 建立與供應商的長期合作關系,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快速補充物資。
7. 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在各種可能的緊急情況下,如何快速、有效地調用和使用物資裝備。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yè)可以構建一個健全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體系,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做好充分準備。
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礦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為完善我煤礦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發(fā)揮其應有作用,有效應對各種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fā)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于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fā)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guī)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tài)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fā)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并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xù)提高。
7、對于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于由于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第2篇 某礦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為完善我煤礦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發(fā)揮其應有作用,有效應對各種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fā)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于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fā)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guī)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tài)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fā)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并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xù)提高。
7、對于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于由于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第3篇 煤礦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物資裝備狀態(tài)良好,為突發(fā)事故時開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應急救援物資包括井下各種應急救援器材和應急藥品。
(三)按規(guī)定配齊各種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四)非事故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應急物資裝備。特殊情況須經煤礦領導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清點、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進行更換、維修、保養(yǎng)。
(六)在定期檢查中發(fā)現應急救援物資毀損、丟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賠償。
第4篇 某煤礦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物資裝備狀態(tài)良好,為突發(fā)事故時開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672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應急救援物資包括井下各種應急救援器材和應急藥品。
(三)按規(guī)定配齊各種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四)非事故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應急物資裝備。特殊情況須經煤礦領導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清點、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進行更換、維修、保養(yǎng)。
(六)在定期檢查中發(fā)現應急救援物資毀損、丟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賠償。
第5篇 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為完善我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發(fā)揮其應有作用,有效應對各種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fā)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于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fā)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guī)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tài)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fā)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并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xù)提高。
7、對于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于由于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經閣鋁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分類與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1.1.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規(guī)程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產品損失的事故。
1.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guī)定數額的事故。
1.1.3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1.1.5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
2 職責
2.1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生產(工藝)事故、設備事故;總經理負責處理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各職能部門及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tǒng)計,存檔。
3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3.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yè)企業(yè)設備動力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tǒng)計局聯合發(fā)布的《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tǒng)計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4傷亡事故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搶險與救護
4.1公司發(fā)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4.2發(fā)生重大事故時,總經理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員工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4.3對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 事故報告程序
5.1事故最先發(fā)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領導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tài)仍在繼續(xù),要隨時報告。
5.2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在8小時內按規(guī)定填寫書面事故報告上交總經理。
5.3對重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24小時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4.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外,還要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5.5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yè)勞動、實習、培訓時發(fā)生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向總經理匯報。
6 責任劃分
6.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各部門主管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6.2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規(guī)章制度,部門負責人不頒發(fā)或組織實施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6.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油庫管理部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zhí)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要追究技術設計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6.6因“三違”造成事故的,由“三違”人員負責。
6.7學徒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fā)生事故的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7 調查和處理
7.1事故調查
7.1.1發(fā)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7.1.2對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fā)生后三日內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主管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7.1.3對重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總經理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7.1.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主管責任人、安全生產委員會、綜合部、油庫管理部、事故發(fā)生單位、事故相關單位等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7.1.5事故調查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7.1.5.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1.5.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7.2事故處理
7.2.1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執(zhí)行。
7.2.2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而發(fā)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2.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大小、輕重情節(jié)、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4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7.2.5對防止事故擴大或事故搶救中有功的人,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7.3應對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