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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管理制度旨在確保礦山作業(yè)人員在地下環(huán)境中擁有充足的照明,保障安全作業(yè),提高工作效率。該制度涵蓋了礦燈的采購、分配、使用、維護、更換及廢棄處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
包括哪些方面
1. 礦燈的選擇與采購:規(guī)定礦燈的技術標準,如亮度、耐用性、防水防爆性能等,以及采購流程和驗收標準。
2. 分配與登記:明確礦燈的發(fā)放方式,建立詳細的礦工與礦燈對應記錄,確保每個礦工都有專屬的礦燈。
3. 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礦燈的使用時間、充電規(guī)則,以及在井下作業(yè)時的正確使用方法。
4. 維護保養(yǎng):制定礦燈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的程序,確保礦燈始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5. 故障處理與更換:設定礦燈故障報告、維修和更換流程,防止因設備問題影響生產。
6. 廢棄處理:規(guī)定礦燈達到使用壽命后的回收與處理辦法,符合環(huán)保要求。
重要性
礦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照明條件是礦工安全作業(yè)的基礎,它能減少因視線不清導致的事故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延長礦燈壽命,降低運營成本,保證礦山的正常運行。
方案
1. 設立專門的礦燈管理部門,負責礦燈的采購、維護和管理,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2. 對礦工進行礦燈使用培訓,讓他們了解礦燈的重要性和正確使用方法,提高安全意識。
3. 實施定期檢查制度,每班次開始前檢查礦燈功能是否正常,并記錄檢查結果。
4. 建立礦燈故障快速響應機制,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進行維修或更換,避免影響生產。
5. 引入智能管理系統(tǒng),通過電子標簽跟蹤礦燈的使用情況,自動化提醒保養(yǎng)和更換,提高管理效率。
6. 定期評估礦燈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確保其適應礦山作業(yè)的需求。
以上措施旨在構建一個高效、安全、可持續(xù)的礦燈管理體系,為礦山的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障。
礦燈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礦燈安全管理制度
1、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2、嚴禁在井下?lián)Q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3、入井礦燈的亮度必須達到行業(yè)標準。
4、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5、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須將礦燈交充電房充電,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準備工作。
7、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第2篇 礦燈房管理規(guī)章制度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 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交接班制度
1、 嚴格遵守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xiàn)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fā)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后出現(xiàn)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guī)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匯報機電管理人員;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1) 交清當班礦燈發(fā)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設備和室內衛(wèi)生打掃情況,數(shù)量不符時不接。(6) 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fā)現(xiàn)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7) 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匯報。
7、符合交接班規(guī)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wěn)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并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 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后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電解液的密度應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電:(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后傾斜45,注入密度為1.26±0.01克/厘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 (3)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fā)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wěn)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 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shù),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xiàn)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fā)現(xiàn)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 礦燈及自救器收發(fā)前要嚴格檢查,發(fā)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fā)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shù)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shù)V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 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fā)現(xiàn)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fā)現(xiàn)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 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確保設備長期運行于完好狀態(tài)。
2、 按規(guī)定周期做好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 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志,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 按規(guī)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 及時處理突發(fā)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 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 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3篇 甲烷報警礦燈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二、 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 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 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 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六、 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第4篇 礦礦燈房管理規(guī)章制度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 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交接班制度
1、 嚴格遵守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xiàn)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fā)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后出現(xiàn)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guī)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匯報機電管理人員;
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
(1) 交清當班礦燈發(fā)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2) 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
(3) 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5) 交清設備和室內衛(wèi)生打掃情況,數(shù)量不符時不接。
(6) 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fā)現(xiàn)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
(7) 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匯報。
7、符合交接班規(guī)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 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wěn)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并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 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
(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
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后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
電解液的密度應
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電:
(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后傾斜45,注入密度為
1.26±0.01克/厘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
(3)采用恒流充電。
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
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
調整電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fā)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wěn)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 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shù),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xiàn)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fā)現(xiàn)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 礦燈及自救器收發(fā)前要嚴格檢查,發(fā)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fā)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shù)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shù)V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 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fā)現(xiàn)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fā)現(xiàn)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 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確保設備長期運行于完好狀態(tài)。
2、 按規(guī)定周期做好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 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志,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 按規(guī)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 及時處理突發(fā)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 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 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5篇 h礦礦燈房管理規(guī)章制度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 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交接班制度
1、 嚴格遵守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xiàn)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fā)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后出現(xiàn)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guī)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匯報機電管理人員;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1) 交清當班礦燈發(fā)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設備和室內衛(wèi)生打掃情況,數(shù)量不符時不接。(6) 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fā)現(xiàn)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7) 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匯報。
7、符合交接班規(guī)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tǒng)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fā)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wěn)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并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 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后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電解液的密度應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電:(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后傾斜45,注入密度為1.26±0.01克/厘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后,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 (3)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xù)充。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于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fā)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wěn)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 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shù),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xiàn)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fā)現(xiàn)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 礦燈及自救器收發(fā)前要嚴格檢查,發(fā)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fā)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 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shù)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shù)V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 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fā)現(xiàn)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fā)現(xiàn)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 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確保設備長期運行于完好狀態(tài)。
2、 按規(guī)定周期做好巡回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匯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 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志,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 按規(guī)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 及時處理突發(fā)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 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 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6篇 _礦礦燈管理制度
一、熟悉充電工作原理,會排除礦燈及充電架的一般故障,負責礦燈的充電、發(fā)放和回收工作,對發(fā)放的燈必須保證用電時間。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經常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和礦燈使用情況,要勤維修,勤清點,做到礦燈和燈牌齊全。
三、搞好文明生產,每班擦洗充電架,保證無霉無銹,接觸良好,礦燈保持無煤粒,無漏液。
四、專人專燈,不準隨便發(fā)放,如有丟失礦燈現(xiàn)象,照價賠償。
五、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好記錄。
第7篇 礦燈管理制度
一、熟悉充電工作原理,會排除礦燈及充電架的一般故障,負責礦燈的充電、發(fā)放和回收工作,對發(fā)放的燈必須保證用電時間。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經常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和礦燈使用情況,要勤維修,勤清點,做到礦燈和燈牌齊全。
三、搞好文明生產,每班擦洗充電架,保證無霉無銹,接觸良好,礦燈保持無煤粒,無漏液。
四、專人專燈,不準隨便發(fā)放,如有丟失礦燈現(xiàn)象,照價賠償。
五、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好記錄。
第8篇 某煤礦礦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礦燈是礦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區(qū)隊要教育職工愛護礦燈。
2、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3、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4、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5、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6、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xù)充電者,照價賠償。
第9篇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xiàn)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tǒng)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后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干凈,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xù)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fā)出。發(fā)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后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fā)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zhí)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第10篇 _煤礦礦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礦燈是礦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區(qū)隊要教育職工愛護礦燈。
2、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3、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4、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5、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6、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xù)充電者,照價賠償。
第11篇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否則,不得入井。
二、機電科要建礦燈總臺帳,礦燈房建分臺帳,分臺帳要與總臺帳保持一致,正常情況下每月對一次臺帳,遇有人員變更或礦燈和自救器更替,要隨時核對臺帳。出現(xiàn)誤差時,分析原因,及時糾正,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三、所有入井人員、實行一人一號制,不得轉借、否則罰責任人
50 元/次。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借用備用燈,否則對燈房管理人員進行處罰,確實需要借用備用燈時,由主管正職簽發(fā)借燈條。
四、礦燈與自救器的發(fā)放使用對號發(fā)放、不得借發(fā)。出現(xiàn)不對號發(fā)放、對燈房發(fā)放人員進行處罰。
五、使用礦燈的人員在工作變動、離退或辭退時,必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寫出證明主管人簽字后,送交燈房,燈房負責人及時安排注銷該燈號,停止發(fā)放該礦燈。新員工調入需要增加礦燈時,由主要負責人寫出證明到機電負責人簽字后,送交燈房,由燈房負責人及時辦理,同時納入正常管理。所有礦燈和自救器必須當班交到燈房,否則,按丟失處理。所有離礦、離崗員工在辦理手續(xù)前,必須將礦燈和自救器交到燈房,并由燈房負責人出具證明,私自帶走者按原價兩倍從工資中扣除。
礦燈、自救器管理檢查制度
六、發(fā)放工必須掌握清礦燈的使用情況,每次交接班時要清點礦燈和自救器在架數(shù)量,必須與本架在冊數(shù)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記錄,否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七、如果發(fā)現(xiàn)礦燈和自救器數(shù)量不對或有損壞現(xiàn)象時,當班必須落實清,查清原因,否則對當班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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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甲烷報警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二、 該礦燈供井下各采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 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鑒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 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 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fā)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fā)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撤人并匯報有關領導。
六、 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鑒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并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第13篇 煤礦礦燈安全管理制度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lián)Q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fā)現(xiàn),檢查有損壞現(xiàn)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fā)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