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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場管理制度是確保企業(yè)生產運營順暢、安全、高效的重要基石,它涵蓋了設備管理、人員行為規(guī)范、安全操作流程、應急處理機制、維護保養(yǎng)制度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備管理:包括設備的購置、登記、使用、維護、更新和報廢等全過程管理,確保設備性能穩(wěn)定,減少故障率。
2. 人員行為規(guī)范:明確員工在站場內的行為準則,包括著裝要求、工作紀律、職業(yè)道德等,提升團隊凝聚力。
3. 安全操作流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設備啟動、運行、停機等步驟,強調安全第一,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4. 應急處理機制:建立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xiàn)的緊急情況如火災、泄漏等進行快速響應,降低損失。
5. 維護保養(yǎng)制度:設定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計劃,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延長使用壽命。
重要性
站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是企業(yè)規(guī)避風險、保障生產安全、提高生產效率的關鍵。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規(guī)范員工行為,減少人為失誤;明確的安全操作流程能防止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及時的設備維護則保證了生產流程的連續(xù)性,降低了停機成本。
方案
1. 制定詳細且實用的管理制度:結合站場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執(zhí)行的規(guī)章制度,避免空泛的條文。
2. 培訓與宣導:定期組織員工進行管理制度的學習和培訓,確保人人知曉、遵守規(guī)定。
3. 監(jiān)督與考核:設立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將遵守制度納入員工績效考核。
4. 反饋與改進: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制度,使之更加適應企業(yè)需求。
5. 定期評估: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制度評估,以確認其有效性,并針對新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修訂。
站場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項持續(xù)的工作,需要管理層的重視與全員的參與,通過不斷的實踐、反饋與優(yōu)化,才能構建出一套真正符合企業(yè)實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站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站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車站站場秩序管理,確保站場內安全,訂立本制度:
一、實行“誰在崗、誰負責”安全責任制,各自搞好區(qū)域內安全管理工作。
二、站場內嚴禁閑雜人員入內,控制的士、微型和其它車輛進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必須服從車站管理人員的指揮。
三、站場內嚴禁無證駕駛或準駕不符的人駕駛車輛,車場內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逆向行駛、亂停亂放,酒后開車。
四、營運客車必須按車站規(guī)定的時間進入站場,并服從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和安排,按指定位置停放下卸貨、待班。車未停穩(wěn)不得開門上下旅客或裝卸行李,下客后迅速安全駛離下客區(qū)。停放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適當?shù)木嚯x,掛好低速檔,拉好手制動,關閉電源,取下點火開關鑰匙。
五、站場內不準修車、打黃油、洗車,鳴高音喇叭。
六、嚴禁站場內使用明火、嚴禁冬季用火烤油底殼、油管、油箱等。
七、站場內嚴禁危險“三品”進入存放,嚴禁裝有危險“三品”的車輛進入站場。
八、站場內各種安全警示牌和其它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設置位置要恰當。
九、治安隊為站場管理具體負責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應加強巡邏,不得撤離崗位,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制止、糾正、及時報告,消除隱患,否則,將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處理。
第2篇 站場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為保障公司站場安全,突出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消防器材的完好,臨警好用,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各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專人負責,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準(三定:定點設置、定人、定期檢查掛牌負責制;掛牌上應注明購買日期、檢修日期、有效期、保管使用人、配置場所;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準:不準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條 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條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水炮、滅火器、消防鎬、消防锨、消防氈、消防砂等。
第四條 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數(shù)泡沫發(fā)生器、給水管道、噴淋裝置、水箱、消火栓等。
第五條 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各類消防設施,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第六條 必須保證消防器材設施前道路通暢,做到取用方便。
第七條 嚴禁購買國家公布淘汰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八條 每月對消防器材的數(shù)量、質量及有效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檢查卡,誰檢查,誰填寫,誰負責。
第九條 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試運行,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 滅火器的數(shù)量、設置點、保護距離等應嚴格執(zhí)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各種型號的滅火器應按照《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ga 95 送專業(yè)滅火器維修充裝站(點)進行檢查測試、重新充裝。
(一)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guī)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二)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三)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四)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五)各種滅火器應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或設置在通風干燥處,避免日光爆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六)經維修部門修復檢驗充裝的滅火器,應標有當?shù)叵啦块T、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標貼,并注示維修單位名稱,維修日期和使用有效期。
第十二條 消防器材、設施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壓;寒冷季節(jié)應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三條 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數(shù)泡沫發(fā)生器、給水管道、噴淋裝置、水箱、消火栓、消防水炮和滅火器等設施器材,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壓;寒冷季節(jié)應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四條 報廢與檢修
(一)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酸堿滅火器5年;
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6年;
3、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4、手提儲壓式干粉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干粉滅火器10年;
5、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二)各種消防水泵結合器每半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消防水泵結合器密封件老化后應及時更換。
(四)地上消防栓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應每月檢查保養(yǎng)一次。消除故障,保證滅火時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建立臺賬進行動態(tài)管理,登記配置類型、數(shù)量、檢查維修(單位)人員等有關情況。
第3篇 汽車總站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汽車總站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站區(qū)場地安全秩序管理,提高廣大職工、駕駛人員或來站辦理相關業(yè)務業(yè)戶的安全生產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落實“三不進站五不出站”的要求,預防和減少場地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企業(yè)財產安全,維護好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處理違犯站區(qū)安全管理的車輛及人員,下死手解決站區(qū)內車輛超速、車輛逆行問題,發(fā)現(xiàn)一起處理一起,杜絕站區(qū)內車輛亂停亂放。
2、南、北門崗值勤員負責早晚和夜巡人員交接,并負責指揮班車有序進出站區(qū)。
嚴禁社會閑雜車輛及人員進出。
各進出口內外不準停放車輛。
3、下客點值勤人員負責指揮車輛按規(guī)定位置停放及下客后及時離開,嚴禁班車在快車道停車下客,及時疏導下車旅客通過安全通道從出站口出站,清理閑雜車輛在此停留。
4、車場值勤員一定要嚴把班車進出和停放關,及時清理車場停留人員,嚴禁無通行證車輛通過。
5、出站口檢查員按規(guī)定嚴格核對出站班車人數(shù),確保超載客車不出站,檢查出站班車駕駛員及車輛手續(xù),確保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不得與業(yè)戶勾結弄虛作假、瞞報上客損害企業(yè)利益,及時疏通跑道保持暢通,禁止無證閑雜車輛和班車逆行進站。
6、做好重大節(jié)假日的班車加班車場管理工作,合理劃分加班區(qū)域,建立安全隔離區(qū);嚴禁旅客進入車場跟車隨行,安排旅客有序乘車,杜絕出現(xiàn)擁擠、踩踏事故。
7、西站、南站、香江、農貿、衛(wèi)星站各發(fā)車區(qū)對車輛人員比較集中的車場、發(fā)車區(qū),要安排專人維護好秩序,指揮車輛有序進、出站,嚴禁一切自行車、摩托車、閑雜車輛進入發(fā)車場地,過路班車清點人數(shù)時,要注意班車停穩(wěn)后再上車核對,嚴禁超員班車出站。
有候車場所的分站,要及時引導旅客到候車室候車,安排旅客排隊有序乘車,避免旅客尾隨班車擁擠上車而發(fā)生踩踏等責任事故。
8、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性的開展各類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將禁止車輛在站區(qū)超速行駛、亂停亂放作為工作重點,對查出的超速、亂停亂放的班車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站區(qū)內各種限速標志、減速桿、禁止駛入標志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脫漆、損壞及時上報辦公室進行維修,確保各項標志能正常使用。
9、夜間值班人員要指揮班車有序停放,囑咐駕乘人員切斷電源、拉緊手剎、關好門窗,注意防火、防盜。
及時對停放的班車檢查登記,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反映,對夜間出站班車嚴格檢查有關手續(xù)并及時做好記錄。
10、全站干部職工積極帶頭執(zhí)行好《關于進出站不許逆行的通知》,按規(guī)定存放好個人的自行車、摩托車、電瓶車,嚴禁亂停亂放,遇有客流高峰時,當班責任人及時將旅客按線路分流,分區(qū)域發(fā)車(站前廣場),各發(fā)車區(qū)派專人維持秩序,班車進入發(fā)車位前,指揮車輛拿下線路牌后再進入發(fā)車區(qū),避免隨車跑,發(fā)生意外。
各塊區(qū)責任人要認真負責、大膽管理、嚴格考核、杜絕事故隱患,確保站區(qū)內不出現(xiàn)場地安全事故。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w站場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制度
為規(guī)范站場衛(wèi)生管理,創(chuàng)造一個整潔、優(yōu)美、舒適的工作環(huán)境,樹立各單位站場的形象,使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衛(wèi)生區(qū)域管理應落實責任,明確到人。
第二條 值班人員在交接班時需對站場值班室、工藝區(qū)衛(wèi)生情況進行交接,對檢查出的問題,當班人員無條件清理,直至合格為止。
第三條 值班室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值班室內地面干凈,垃圾筒內垃圾傾倒干凈;
(二)桌面、資料柜干凈、無灰塵,物品、資料擺放整齊、有序;
(三)電視機、飲水機、電腦、室內各設備表面干凈、無灰塵;
(四)墻面潔凈無蜘蛛網,制度牌、值班牌清潔、無灰塵;
(五)窗臺、門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第四條 保持工藝設備外表面干凈、無塵土、無油污,保持每天清潔,每周至少全面打掃一次。
第五條 衛(wèi)生間每天打掃一次,每周徹底打掃一次。
衛(wèi)生間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地面干凈、無污垢、無積水;
(二)窗臺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三)鏡面明亮、清潔、無灰塵;
(四)洗手臺干凈,洗手池潔白無污垢、水銹;
(五)便池內洗刷干凈、無污垢、無塵土,便池隔板清潔、無涂畫;
(六)墻面潔凈無蜘蛛網。
第六條 學習室每天打掃一次,每周統(tǒng)一打掃一次。
學習室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地面干凈、無污垢、無積水;
(二)學習資料統(tǒng)一集中定點擺放;
(三)桌面清潔、無灰塵;
(四)窗臺、門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五)墻面潔凈無蜘蛛網,制度牌清潔、無灰塵。
第七條 寢室每天打掃,每周統(tǒng)一打掃一次。寢室衛(wèi)生要求:
(一)寢室地面干凈,無積水,垃圾筒內垃圾及時傾倒;
(二)床單、枕巾鋪放平整,枕頭統(tǒng)一擺放正確;
(三)被子統(tǒng)一疊放整齊,呈四方塊,各面垂直有棱角;
(四)床下鞋統(tǒng)一擺放整齊;
(五)衣服統(tǒng)一掛在指定地點,衣柜衣物疊放整齊;
(六)臉盆標志統(tǒng)一朝外,上下標志對齊;
(七)毛巾2次對折后掛在臉盆上,對折口朝里,下沿整齊。
第5篇 變電站場地環(huán)境管理制度
(1)要堅持文明生產,定期清掃、整理,經常保持場地環(huán)境的清潔衛(wèi)生和整齊美觀。
(2)消防設施應固定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3)設備操作通道和巡視走道上必須隨時保證暢通無阻,嚴禁堆放雜物。
(4)控制室、開關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等房屋建筑應定期進行維修,達到“四防一通”(防火、防雨雪、防汛、防小動物的侵入及保持通風良好)的要求。
(5)電纜溝蓋板應完整無缺;電纜溝內應無積水。
(6)室外要經常清除雜草,設備區(qū)內嚴禁栽培高桿或爬藤植物,如因綠化需要則以灌木為宜,而且應經常修剪。
(7)機動車輛(如起重吊車)必須經電氣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駛入變電所區(qū)域內。進行作業(yè)前落實好安全措施,作業(yè)中應始終與設備有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設專人監(jiān)護。
第6篇 站場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為保障公司站場安全,突出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消防器材的完好,臨警好用,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各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專人負責,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準(三定:定點設置、定人、定期檢查掛牌負責制;掛牌上應注明購買日期、檢修日期、有效期、保管使用人、配置場所;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準:不準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條 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條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水炮、滅火器、消防鎬、消防锨、消防氈、消防砂等。
第四條 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數(shù)泡沫發(fā)生器、給水管道、噴淋裝置、水箱、消火栓等。
第五條 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各類消防設施,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第六條 必須保證消防器材設施前道路通暢,做到取用方便。
第七條 嚴禁購買國家公布淘汰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八條 每月對消防器材的數(shù)量、質量及有效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檢查卡,誰檢查,誰填寫,誰負責。
第九條 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試運行,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 滅火器的數(shù)量、設置點、保護距離等應嚴格執(zhí)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各種型號的滅火器應按照《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ga 95送專業(yè)滅火器維修充裝站(點)進行檢查測試、重新充裝。
(一)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guī)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二)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三)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四)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五)各種滅火器應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或設置在通風干燥處,避免日光爆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六)經維修部門修復檢驗充裝的滅火器,應標有當?shù)叵啦块T、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標貼,并注示維修單位名稱,維修日期和使用有效期。
第十二條 消防器材、設施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壓;寒冷季節(jié)應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三條 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數(shù)泡沫發(fā)生器、給水管道、噴淋裝置、水箱、消火栓、消防水炮和滅火器等設施器材,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壓;寒冷季節(jié)應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第十四條 報廢與檢修
(一)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酸堿滅火器5年;
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6年;
3、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4、手提儲壓式干粉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干粉滅火器10年;
5、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二)各種消防水泵結合器每半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消防水泵結合器密封件老化后應及時更換。
(四)地上消防栓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應每月檢查保養(yǎng)一次。消除故障,保證滅火時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建立臺賬進行動態(tài)管理,登記配置類型、數(shù)量、檢查維修(單位)人員等有關情況。
第7篇 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guī)章制度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shù)?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shù)?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qū)的市所屬區(qū)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shù)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yè)證書;
(六)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shù)能囕v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guī)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yè)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yè);車輛二級維護執(zhí)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yè)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yè)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shù)呢浳飸敺县涍\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shù)膽敯凑战煌ú款C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shù)能囕v,應當按照規(guī)定裝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shù)呢浳铩?/p>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運、憑證運輸?shù)呢浳飼r,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fā)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yè),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yè)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yè)戶及車輛,經營手續(xù)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tǒng)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相關證件,簽發(fā)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shù)?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è)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guī)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fā)生公共突發(fā)性事件,不接受當?shù)卣y(tǒng)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8篇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shù)?,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shù)模囕v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qū)的市所屬區(qū)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shù)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yè)證書;
(六)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shù)能囕v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guī)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yè)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yè);車輛二級維護執(zhí)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yè)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yè)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shù)呢浳飸敺县涍\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shù)膽敯凑战煌ú款C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shù)能囕v,應當按照規(guī)定裝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shù)呢浳铩?/p>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運、憑證運輸?shù)呢浳飼r,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fā)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yè),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yè)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yè)戶及車輛,經營手續(xù)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tǒng)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相關證件,簽發(fā)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shù)?,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è)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第9篇 貨運站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站場運輸生產安全,增強從業(yè)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站場服務水平,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重大事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自覺做好車輛的出入庫檢驗及發(fā)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安全檢查,保持車輛的技術狀況良好,隨車手續(xù),滅火器材等配備齊全有效,嚴禁無技術檢驗合格證的車輛參加營運,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二、嚴格執(zhí)行《超載、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切實按照核定的噸位載貨,嚴禁超載、超限。
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堅持中速行駛,禮貌行車,不開昌險車,不開疲勞車,不灑后駕駛,不強超搶會,不客貨混裝,對裝載的貨物要捆扎牢固,配備防雨設施,確保行車安全,貨物安全。
四、站場內配載業(yè)戶,對配載車輛實行嚴格的檢查制度,核驗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是否齊全,真實有效。核驗車輛行駛證、發(fā)動機號、車架號碼是否一致,對有疑問的車輛嚴禁配載。
五、配載業(yè)戶與車輛駕駛員、貨主要簽訂協(xié)議明確權利、義務、責任。貨物準時發(fā)運率達95%以上,在運輸過程中,嚴禁出現(xiàn)貨損貨差。及時處理商務事故,建立商務事故處理登記制度,事故處理結案不超過三個月。
六、倉庫設施保持完好,消防設施,防盜設施齊全有效。理貨員和庫管員認真負責,移交貨物時點交、點接,保持票貨相符,庫內嚴禁存放國家禁運物品,對化工原料腐蝕性物品要單獨存放,重點管理,防泄漏防擴散。
第10篇 站場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制度
為規(guī)范站場衛(wèi)生管理,創(chuàng)造一個整潔、優(yōu)美、舒適的工作環(huán)境,樹立各單位站場的形象,使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衛(wèi)生區(qū)域管理應落實責任,明確到人。
第二條 值班人員在交接班時需對站場值班室、工藝區(qū)衛(wèi)生情況進行交接,對檢查出的問題,當班人員無條件清理,直至合格為止。
第三條 值班室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值班室內地面干凈,垃圾筒內垃圾傾倒干凈;
(二)桌面、資料柜干凈、無灰塵,物品、資料擺放整齊、有序;
(三)電視機、飲水機、電腦、室內各設備表面干凈、無灰塵;
(四)墻面潔凈無蜘蛛網,制度牌、值班牌清潔、無灰塵;
(五)窗臺、門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第四條 保持工藝設備外表面干凈、無塵土、無油污,保持每天清潔,每周至少全面打掃一次。
第五條 衛(wèi)生間每天打掃一次,每周徹底打掃一次。
衛(wèi)生間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地面干凈、無污垢、無積水;
(二)窗臺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三)鏡面明亮、清潔、無灰塵;
(四)洗手臺干凈,洗手池潔白無污垢、水銹;
(五)便池內洗刷干凈、無污垢、無塵土,便池隔板清潔、無涂畫;
(六)墻面潔凈無蜘蛛網。
第六條 學習室每天打掃一次,每周統(tǒng)一打掃一次。
學習室衛(wèi)生要求如下:
(一)地面干凈、無污垢、無積水;
(二)學習資料統(tǒng)一集中定點擺放;
(三)桌面清潔、無灰塵;
(四)窗臺、門無灰塵,玻璃通透、明亮、無灰塵;
(五)墻面潔凈無蜘蛛網,制度牌清潔、無灰塵。
第七條 寢室每天打掃,每周統(tǒng)一打掃一次。寢室衛(wèi)生要求:
(一)寢室地面干凈,無積水,垃圾筒內垃圾及時傾倒;
(二)床單、枕巾鋪放平整,枕頭統(tǒng)一擺放正確;
(三)被子統(tǒng)一疊放整齊,呈四方塊,各面垂直有棱角;
(四)床下鞋統(tǒng)一擺放整齊;
(五)衣服統(tǒng)一掛在指定地點,衣柜衣物疊放整齊;
(六)臉盆標志統(tǒng)一朝外,上下標志對齊;
(七)毛巾2次對折后掛在臉盆上,對折口朝里,下沿整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