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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管理制度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5

證書管理制度

證書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從證書的申請、審批、頒發(fā)、使用、更新到廢止的全過程管理。這個制度旨在確保企業(yè)各類證書的有效性、合規(guī)性,防止因證書管理不當導致的法律風險和信譽損失。

包括哪些方面

1. 證書類別定義:明確企業(yè)所需各類證書的種類,如專業(yè)資格證書、安全認證、環(huán)保證書、產品許可等。

2. 申請與審批流程:詳細規(guī)定證書申請的步驟、所需材料、審批權限及時間要求。

3. 證書保管:確定證書的存儲方式、責任人以及安全措施。

4. 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證書的正確使用場景、使用人權限和使用記錄。

5. 更新與續(xù)期:設定證書更新和續(xù)期的期限,明確通知機制和處理流程。

6. 監(jiān)督與審計:定期進行證書管理的內部審查,確保制度執(zhí)行的合規(guī)性。

7. 異常處理:制定證書遺失、損壞、過期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8.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證書管理的培訓,提高證書管理意識。

重要性

1. 法律合規(guī):有效的證書管理有助于企業(yè)遵守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證書問題引發(fā)的法律責任。

2. 信譽保障:證書是企業(yè)能力的證明,良好的證書管理能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

3. 風險防控:防止證書過期、丟失帶來的業(yè)務中斷風險,確保企業(yè)運營的連續(xù)性。

4. 資源優(yōu)化:通過規(guī)范化管理,減少無效申請和重復投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證書管理手冊: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編寫涵蓋所有方面的證書管理手冊,作為操作指南。

2. 建立證書管理系統:采用數字化手段,建立證書數據庫,自動化管理證書的生命周期。

3. 定期審計與評估:設立專門的審計小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證書管理審計,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4. 強化培訓:定期組織證書管理培訓,提高全員對證書管理的認識和執(zhí)行力。

5. 設立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證書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有明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措施,以保證制度的權威性。

實施這一證書管理制度,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和配合,通過持續(xù)改進和優(yōu)化,我們將構建一個高效、安全的證書管理體系,為企業(yè)的穩(wěn)健發(fā)展保駕護航。

證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管理保證書制度

安全管理保證書制度

篇一:20____個人安全管理承諾書20____個人安全管理承諾書

個人安全管理承諾書

本人作為班組的員工,自愿接受本班組和車間管理,并

鄭重承諾,在工作中嚴格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

度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

2、自愿接受公司、車間、班組等各級安全教育和業(yè)務

技能培訓,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及工作業(yè)務技術水平,做

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別人傷害”。

3、工作中自覺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認

真按規(guī)程和安全要求進行操作,做到不違章、不蠻干、不冒

險作業(yè)。

4、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按要求使用和維護

本崗位的安全防護設施。

5、熟悉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崗位安全技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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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存在的危險性,會采取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法。

6、積極參加班組事故隱患檢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發(fā)

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危險(危害)因素,立即向上報告,并

配合班組和車間進行解決。

7、發(fā)現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向上報告,并積極參與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從上級指揮。

8、切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注意上下班車輛行駛

安全及乘坐班車的安全。

如在生產作業(yè)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的有關規(guī)定,本人將自

愿接受分公司、車間、班組的處罰,并承擔相應后果。

員工(簽字):

班組:

車間:

個人安全承諾書(4篇)

為滿足河南晉煤天慶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要

求,本人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已接受過安全教育培訓,能夠認真執(zhí)行“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遵守各項安全管

理制度和規(guī)定,能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

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二、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yè),不違反勞動紀律,抵制

違章管理,杜絕“三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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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動接受各種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四、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施工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五、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著標準裝上崗。

六、不帶火種進入生產區(qū),不在非吸煙區(qū)吸煙,嚴格遵

守防火防爆、禁煙禁火、交通安全等制度。

七、不亂排廢水、廢氣、廢渣,不亂扔生活垃圾。

八、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使用滅火器等消防、

氣防設施。

我已經接受了入廠安全培訓,完全理解了公司的基本安

全規(guī)定,并承諾嚴格遵守,如果違反規(guī)定自愿接受處罰。

單位(部門)名稱:承諾人(簽名):

員工個人安全責任承諾書

員工在會館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事關會館

和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會館、員工本人都應對此各負其責,

員工本人更是責無旁貸。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fā)生,保證在店供職期間,作為尊澤商務會館員工,我承諾做到以下

幾點:

一、在店供職期間,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法規(guī),遵守會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會館和宿舍的管理,

尊重公民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二、嚴格遵守會館和宿舍關于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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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自身安全,堅決杜絕各種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若發(fā)現任

何安全隱患,及時向宿舍和會館有關部門報告。

任何因違反

安全規(guī)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不在會館內進行謠傳滋事及亂搞男女關系等活動。

不組織和參與無安全保障的活動(如外出旅游、到湖泊水庫

游泳等)。

否則,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本人自己承擔。

四、員工一般由會館安排住宿,如確需搬到會館外住宿,

員工本人需承諾并向會館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我的姓

名、所在部門和班組、申請到會館宿舍外住宿的理由,書面

聲明“住宿會館外是我本人的意愿,住宿會館外期間不管發(fā)

生什么安全責任事故,均與會館無關,由我自己承擔全部責

任”。

同時提交員工在會館外住宿的詳細地址及房東和本人

聯系方式等相關材料。

五、在會館外住宿期間,做到: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財產

安全,防止不法侵害;注意安全使用煤氣、電器,不違規(guī)用

電;注意交通安全;經常保持與會館聯系,如更改聯系電話

或住址,及時告知會館和上級領導。

六、為減少和杜絕員工宿舍火災隱患,承諾不在宿舍內

亂拉亂接電線、生火做飯;不使用明火燈具(如蠟燭);不

使用熱得快、電熱毯、電暖扇等大功率不安全用電器。

不躺

在床上抽煙、亂扔煙頭;不在宿舍內焚燒雜物等。

七、遵紀守法,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保證在每天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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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回到宿舍就寢;不留宿他人,不在外留宿;不在宿舍內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

八、不參與賭博、酗酒,不滋事,不打架斗毆。

九、如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造成的一切有關我的人身和財

產安全的事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本《承諾書》于員工在會館就職期間有效,共一式兩份,

由員工本人、尊澤商務會館各持一份。

承諾人(員工本人簽名):會館確認后蓋章尊澤商務會館

簽訂日期: 日

個人工作安全保證書

工作崗位:所在部門:

一、本人在履行崗位職責前,向學校和所在部門鄭重保

證如下:

1、本人能認真學習了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電

力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

定》。

2、本人能認真學習學校制定的《省電力技工學校安全

生產工作獎懲細則》、《省電力技工學校習慣性違章處罰考核

管理辦法》、《省電力技工學校安全生產工作細則》、《省電力

技工學校交通運輸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安全制度并

熟悉學校的安全生產目標。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辦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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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某某物業(yè)員工崗位證書管理制度

某物業(yè)員工崗位證書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各相關崗位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及服務品質,使員工符合相應的崗位任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員工進入公司時需提供所就職崗位要求的相關證件,并確保該證件真實、合法、有效。未向公司提供該證件的員工不具備轉正資格,由各部門人事管理員負責督辦。

二、由管理處人事管理員負責審驗公司新招聘人員的崗位證書原件,確認無誤后,原件歸還員工本人,將證件的復印件1份存檔。

三、部門人事管理員負責在本部門員工的崗位證書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通知該員工辦理證件年審或續(xù)辦手續(xù)。

四、員工接到部門通知后,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xù),于證件有效期截止前,將通過年審或續(xù)辦手續(xù)的證件原件交部門人事管理員審核。部門人事管理員留復印件存檔。

五、所持崗位證件在有效期過后,仍未取得合法證件的員工,不能繼續(xù)從事該崗位的工作,待取得有效證件并經部門人事管理員查驗無誤,并審核備案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人事管理員負責定期檢查或突擊抽查公司各部門持證上崗情況,檢查或抽查結果將在公司范圍內予以公布,違反者將對所在部門負責人做出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七、對于由公司統一組織、統一支付培訓費、以獲取相應資格證書為目的的外部培訓,參加培訓人員所取得的培訓證書原件由管理處負責保存,個人可保存復印件。

八、員工個人需對其所持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九、公司統一組織參加的外部培訓,所有培訓合格人員的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對于因個人原因而導致培訓不合格的人員,相應的培訓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培訓費公司已提前支付的,則從其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在順延月工資中扣除),如簽訂《外送培訓協議書》的,則按《外送培訓協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公司鼓勵職員工為了取得與本人崗位相關的等級證書而積極參與政府機關組織的各類職業(yè)技能等級考核,這將對其本人的職業(yè)生涯很有幫助。

十一、相關請假規(guī)定

1、由公司統一組織的,為取得與本人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資格證書所參加的公司外部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按正常出勤計考勤;

2、個人為取得與本人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資格證書所參加的非公司統一組織的外部培訓及崗位操作證書年審,須利用個人休假時間。

第3篇 證書管理制度

證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商務部監(jiān)制完成且尚未發(fā)放的各類具有許可進、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等。

第三條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商務部委托,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jiān)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簽發(fā)機構(以下簡稱發(fā)證機構)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發(fā)證機構對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指定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fā)證機構應建立許可證書的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fā)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商務部每年10月下發(fā)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fā)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fā)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商務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fā)運

第八條 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guī)劃、確保用證、節(jié)約高效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guī)定程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jiān)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fā)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fā)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fā)運計劃。

第十二條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fā)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 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 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guī)定的時限內發(fā)運至各發(fā)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fā)運至相應的發(fā)證機構。

第十五條 許可證局確定發(fā)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fā)運單位組織發(fā)運,發(fā)運后發(fā)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fā)運登記。

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六條 發(fā)證機構對許可證書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發(fā)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件2),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fā)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十八條 發(fā)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發(fā)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作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十九條 發(fā)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發(fā)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fā)證機構原則上應分設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fā)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xù)、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負責同志,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印制錯誤且已發(fā)運到發(fā)證機構的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應退回許可證局,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fā)證機構應立即書面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打印錯誤和簽發(f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fā)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第六章 許可證書的調劑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特辦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類許可證書。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借用許可證書,須由申請使用方向許可證局提出書面申請,許可證局審核并協商雙方同意后統一安排調劑,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登記調劑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同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設立的延伸打印終端間的許可證書調劑由該商務主管部門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登記。

第三十條 許可證書在倉儲、運輸、保管、使用過程中發(fā)生遺失的,相關部門均應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七章 許可證書的核查

第三十一條 發(fā)證機構每季度應對許可證書進行清點核對,核查許可證書的種類、數量等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發(fā)證機構發(fā)現許可證書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不符的,應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關責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三條 發(fā)證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寫上一年度《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并報許可證局。

第八章 許可證書的銷毀

第三十四條 對因改版而過期的空白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須在《商務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5)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無誤后封存。

新版許可證書啟用當年,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舊版空白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銷毀規(guī)定予以銷毀,并在《商務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zhèn)洳?。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五條 發(fā)證機構應將廢證在《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件6)上登記,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封存。廢證保存期為兩年。

保存期滿的許可證書廢證,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按保密文件銷毀規(guī)定予以銷毀,并在《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廢證銷毀的請示簽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zhèn)浒?。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九章 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許可證局對發(fā)證機構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七條 許可證局對發(fā)證機構檢查或抽查內容包括:

(一)發(fā)證機構許可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執(zhí)行情況;

(二)許可證書的征訂、驗收情況;

(三)許可證書的保管及專庫、專柜的安全措施情況;

(四)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情況;

(五)許可證書的使用情況;

(六)過期空白許可證書和廢證的封存/銷毀登記情況;

(七)按規(guī)定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未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發(fā)證機構,許可證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造成許可證書丟失、被盜的發(fā)證機構,商務部將按照《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fā)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__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guī)定》(外經貿配字〔__〕第87號)同時廢止。

證書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guī)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11發(fā)展總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11發(fā)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yè)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fā)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fā)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xù);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fā)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fā)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guī)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guī)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yè)(事業(yè))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11發(fā)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偣舅鶎俑鲉挝槐仨殗栏癜凑毡疽?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yè)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fā)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guī)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fā)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yè)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fā)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fā)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fā)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yè)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yè)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簽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guī)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第五章 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fā)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fā)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guī)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guī)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guī)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總公司法規(guī)室負責解釋。

證書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師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并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申請人相應的教師資格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申請人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教師資格證書的主要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證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鋼?。?/p>

(三)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四)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和任教學科;

(五)教師資格證書號碼,其號碼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過渡申請表》) 編號相一致;

(六)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和認定時間。

第六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涂改、轉讓。

第七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如果遺失,由持證人在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補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fā)證機關對申請人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fā),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fā)原因及時間。補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八條 持證人取得新的教師資格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重新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持證人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換發(fā)新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fā)證機關審核后收回損壞證書,補發(fā)新的教師資格證書,補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條 持證人被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后,教師資格證書由批準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者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收回,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撤銷原因及時間。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按規(guī)定再次取得教師資格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教師資格證書備注欄中注明曾經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批準單位及時間。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證書規(guī)格為25開、14.5cm×20.5cm,雙橫開式樣,共8頁。封面、封底為咖啡色磨砂革,內頁采用中國人民銀行造幣總公司生產供證書使用的代號為103-3的無光防偽紙。證書內頁中的國徽和部徽均采用專用防偽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鮮紅色熒光反應。第二頁中間部位采用特殊無色熒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字樣;第七頁正中用特殊無色熒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教育部標徽,上述隱形內容在紫光燈照射下呈鮮紅色熒光反應。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號方法。編號共17位,其含義為:

證書編號的前四位為年度代碼,為認定教師資格年度編號;第五、六位為省級行政區(qū)代碼,代表發(fā)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采用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代碼》中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碼”標準;第七、八、九位是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代碼數字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guī)定;第十位是教師資格類型代碼:“1”代表幼兒園教師資格、“2”代表小學教師資格、“3”代表初級中學教師資格、“4”代表高級中學教師資格、“5”代表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6”代表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7”代表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第十一位是性別代碼,“0”代表持證人為男性、“1”代表持證人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號代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本年度內發(fā)放的所有教師資格證書按辦理的時間順序不間斷遞增統一編號。

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種類必須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的規(guī)定的全稱填寫。教師資格證書中需填寫的文字必須使用規(guī)范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證書中涉及的所有數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有條件的地方,要使用計算機打印。手工填寫教師資格證書必須使用鋼筆,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藍黑墨水。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對發(fā)放非法印制的教師資格證書的單位和責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證書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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