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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管理制度是對各類建筑設施,如橋梁、隧道、水塔、煙囪等,進行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旨在確保構筑物的安全性、耐用性和經濟效益,同時兼顧環(huán)境保護和社會效益。
包括哪些方面
構筑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規(guī)劃與設計:明確構筑物的功能定位,遵循相關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進行科學合理的規(guī)劃與設計。
2. 施工管理:規(guī)范施工流程,確保工程質量,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安全作業(yè)。
3. 材料與設備:制定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檢驗、使用和維護制度,確保其性能符合工程需求。
4. 檢驗與驗收:設立嚴格的檢查和驗收機制,對構筑物的結構、性能進行全面評估。
5. 運行維護:制定定期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計劃,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潛在問題。
6. 安全管理:建立應急預案,加強安全教育,預防和應對各類安全事故。
7. 法規(guī)遵從:確保所有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標準。
8. 環(huán)境保護:考慮構筑物對環(huán)境的影響,采取措施減少污染,實現(xiàn)綠色建設。
重要性
構筑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xiàn)在:
1. 保障安全:通過規(guī)范化的管理和監(jiān)督,防止構筑物出現(xiàn)結構損壞、功能失效等安全隱患。
2. 提升效率: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高工程進度,降低運營成本,提升經濟效益。
3. 保護環(huán)境:遵循環(huán)保原則,減少建設過程中的污染,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4. 社會責任:滿足公眾對構筑物安全、美觀和功能性的期待,體現(xiàn)企業(yè)社會責任。
方案
構筑物管理制度的實施應遵循以下方案:
1. 建立專門的管理團隊,負責構筑物的全面管理工作,確保責任明確。
2. 制定詳細的管理規(guī)程,涵蓋構筑物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規(guī)劃、設計、施工、運營和退役等階段。
3. 引入先進的技術手段,如物聯(lián)網、大數(shù)據(jù)等,提高監(jiān)測和維護的精準度。
4. 定期培訓員工,提升其專業(yè)技能和安全意識,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5. 加強內外部溝通,與監(jiān)管機構、供應商、用戶等保持良好互動,獲取反饋,不斷優(yōu)化制度。
6. 定期評估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構筑物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是構筑物安全、高效運行的關鍵,也是企業(yè)長遠發(fā)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將管理制度融入日常運營,才能充分發(fā)揮其價值,為構筑物的建設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構筑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構筑物管理制度
1、為加強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的維修保養(yǎng),防止損壞和發(fā)生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臨猗分公司生產系統(tǒng)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分公司各分廠生產系統(tǒng)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管理。
3.2各分廠負責所管轄區(qū)域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3.3車間負責本車間區(qū)域內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車間的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和防水坡都應加強維修,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以及損壞、開孔、拆除。
4.2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擴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提出申請,作出具體方案,經設備處批準方能進行。
4.3對原有的廠房、工業(yè)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并根據(jù)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積極協(xié)助進行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觀測,作出記錄,發(fā)現(xiàn)隱患提出措施,及時處理。
4.5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當出現(xiàn)跑料、跑水等情況時操作工應及時處理,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內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以及其它浸蝕性溶液,必須經常清掃、中和、沖刷,保持干凈。凡有防腐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打孔、敲擊等,以免防腐層受到破壞。
4.7禁止將排氣筒(管)和排水管設置在離建筑物近的屋頂和墻腳處,以防止屋面、墻壁、地面浸蝕下沉。
4.8廠內道路應保持整潔,不準堆放各種材料、設備物品;不準排放有腐蝕性的物料及污水;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經設備處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4.9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報設備處批準后,方可在廠內道路上行走或拉運。
4.10為確保廠區(qū)地下設施不受損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和生產需要動土時要辦動土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4.11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設備處的人員參加。
5、相關記錄:
5.1設備處建立的臺帳:《主要建、構筑物登記臺帳》
5.2分廠(車間)建立的臺帳:《全部建、構筑物及主要設備基礎登記臺帳》
注:主要設備基礎指承重力在1噸以上的設備基礎。
第2篇 地面(構筑物)建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
第 246 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礦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lián)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xiàn)有生產煤礦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三)廠房的層數(shù)及面積、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四)應按規(guī)范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木材加工間、材料倉庫、施工現(xiàn)場油漆間等為防火區(qū),20m 以內禁止任何火種入內和使用明火。
(六)辦公樓、集體宿舍、木工間等的電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發(fā)現(xiàn)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fā)熱等要立即更換。
(七)工地現(xiàn)場的電線要采用絕緣材料架高,不得穿過或纏繞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規(guī)定場所吸煙后應將煙蒂熄滅后放入煙灰缸,嚴禁將煙蒂直接倒入或扔進裝有雜物的垃圾箱或紙簍。
(九)對工人加強安全防火教育,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區(qū)禁止使用電爐、煤氣灶,禁止用大功率電燈,禁止亂接電
線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場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險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3篇 鑄造公司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我公司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確職責落實到人,制定我公司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管理規(guī)范。
2 管理內容
2.1 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要實行掛牌管理,責任到人。
2.2 不準任意改變現(xiàn)有建筑物的原設計狀況和設計規(guī)定使用的條件。
2.3 每個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轄的建筑物、構筑物頂?shù)那寤抑贫?根據(jù)建筑物、構筑物積灰實際情況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時間。根據(jù)我公司的實際工作環(huán)境主要建筑物、構筑物(廠房、高爐出鐵棚、配電室等)每年最少兩次清灰,所有清掃工作結束后要有記錄。
2.4 屋面掃灰過程中,小面積積堆厚度不得超過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過程中,高低跨處小面積堆灰厚度不得超過120mm,在清灰及掃灰時,嚴禁損壞屋面防水層。
2.5 建筑物、構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檢查一次,做好檢查記錄,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通知機動部。
2.6 建筑物、構筑物散水和外墻裙要完好無損,周圍1米以內不準堆放任何重物,不準修建排水溝、埋設地下水管線、增設排水龍頭等設施,蒸汽、酸、堿等腐蝕性汽體和液體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溝,不準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順墻體流到地面,以防墻體受潮腐蝕和基礎受壓下沉,已經有排水溝的要停止使用,恢復原樣。
2.7 不準長期漏雨、漏水不報,也不準任意在建、構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積水,如發(fā)現(xiàn)四周有堆積物必須馬上清理、整平。
2.8 不準出現(xiàn)慢性泄漏,冬季要經常檢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處凍結的冰柱要及時清除,泄漏點必須立即處理。
2.9 不準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結構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撐桿等)懸掛重物或做為支、吊點,不得在承重構件上打洞、鑿筋、焊吊風扇、燈等。屋頂上不準堆放廢舊閥門、管道、型材、磚塊等檢修遺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構筑物自身的構件成品。
2.10 不準任意拆除和損壞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蝕等設施以及維護結構、梯子、欄板、蓋板、測量標志和各類隔熱、防碰保護設施等。
2.11 本工段所轄區(qū)域內的排水溝要暢通無阻,不準向水溝內傾倒生活垃圾,不準用水向水溝內沖洗灰塵,水溝因汽車碾壓損壞的要及時上報,避免水溝損壞造成排水不利而影響防洪。
2.12 根據(jù)所轄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實際情況,負責人要提出維修計劃,上報機動部。
2.13 建、構物的每次維修、中修、大修要記錄詳細。
3 考核
3.1 違反以上1~10條條款的,一項扣50元。
3.2 違反第11條的扣100元。
3.3 違反第12、13條的扣50元。
附《工業(yè)建筑五禁十不準》
(一)工業(yè)建筑“十不準條例”
1、 不準隨意改變原設計結構,改變設計的使用條件。
2、 不準任意亂拆、亂割、亂焊、亂打洞。
3、 不準任意拆除和損壞防水、防火、防腐蝕、防震、防雷等設施。
4、 不準任意碰撞和損壞圍護結構、梯子、欄桿、蓋板各種標志和各類安全防護措施。
5、 不準對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撐桿件任意碰撞,作臨時起重點、懸掛重物和利用吊車碰擊建(構)筑物等。
6、 不準在建筑物基礎周圍任意挖坑積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勻沉降。
7、 不準在各種屋面、樓板和操作平臺超載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 不準對高溫車間的廠房結構隨意提高使用溫度,對隔熱措施不得任意損壞。
9、 不準堆放酸、堿等有腐蝕性的液體和氣體。對在腐蝕介質環(huán)境中的建筑結構的防腐設施要加強維護、修復。
10、 不準使用與生產工藝技術不相應的工業(yè)建筑物強行生產。在生產工藝技術改造時,必須堅持工藝設備和工業(yè)建筑綜合考慮。
(二)屋面“五禁”規(guī)定
1、 嚴禁清灰時在屋面上大面積臨時堆積灰塵(包括高層屋面向低層屋面的過渡清掃)。屋面在不受損壞或腐蝕情況下,其每堆積灰面積不得超過4m2,厚度不得超過60mm,臨時堆放不得超過8小時。
2、 嚴禁向屋面投重物。
3、 嚴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過1人。
4、 嚴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 嚴禁在屋面上的積灰超過規(guī)定厚度,以免發(fā)生壓塌事故。積灰量規(guī)定,屋面積灰厚不得超過20mm,屋面排水天溝積灰厚度不得超過30mm,天窗擋風板內,女兒墻及高低層屋面處最大積灰厚度不得超過60mm,冬季屋面積雪厚度不得超過150mm。
(三)工業(yè)建筑“十禁止規(guī)定”
1、 禁止動力管網跑、冒、滴、漏對工業(yè)建筑形成腐蝕。
2、 禁止雨(雪)、工業(yè)廢水等滲入、灌入建筑物內形成結構腐蝕。
3、 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圍內設上、下水井,種花草樹木,設蒸鍋、設采暖尾管,疏水器。
4、 禁止在各種屋面、低平投拋、拖重物,避免損傷面層及防水層。
5、 禁止損壞建筑物上的各種標志牌、標樁等。
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溫度和排氣量。
7、 禁止電焊機、電車等零次線和防雷裝置線接至各類結構上,避免雜散電流對接構件形成電解,或引雷進入建筑物內造成傷亡事故。
8、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載荷的平臺上人群集中,防止墜落事故。
9、 禁止在各類通道、平臺、屋面堆放備品備件。
10、禁止在各類承重物構件上焊接各類附件、連接支撐件等。
第4篇 鑄造有限公司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我公司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增加其耐久性,明確職責落實到人,制定我公司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管理規(guī)范。
2 管理內容
2.1 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要實行掛牌管理,責任到人。
2.2 不準任意改變現(xiàn)有建筑物的原設計狀況和設計規(guī)定使用的條件。
2.3 每個工段要制定出本工段所管轄的建筑物、構筑物頂?shù)那寤抑贫?,根?jù)建筑物、構筑物積灰實際情況每年制定不同的清灰時間。根據(jù)我公司的實際工作環(huán)境主要建筑物、構筑物(廠房、高爐出鐵棚、配電室等)每年最少兩次清灰,所有清掃工作結束后要有記錄。
2.4 屋面掃灰過程中,小面積積堆厚度不得超過60mm。高度不同的屋面清灰過程中,高低跨處小面積堆灰厚度不得超過120mm,在清灰及掃灰時,嚴禁損壞屋面防水層。
2.5 建筑物、構筑物要有良好的防洪、防水、防雷等措施,每年春季和冬季各檢查一次,做好檢查記錄,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通知機動部。
2.6 建筑物、構筑物散水和外墻裙要完好無損,周圍1米以內不準堆放任何重物,不準修建排水溝、埋設地下水管線、增設排水龍頭等設施,蒸汽、酸、堿等腐蝕性汽體和液體排放要通致地下排水溝,不準蒸汽回水回到屋面或順墻體流到地面,以防墻體受潮腐蝕和基礎受壓下沉,已經有排水溝的要停止使用,恢復原樣。
2.7 不準長期漏雨、漏水不報,也不準任意在建、構筑物四周挖土或堆放垃圾,以免堵塞排水通道,引起地面積水,如發(fā)現(xiàn)四周有堆積物必須馬上清理、整平。
2.8 不準出現(xiàn)慢性泄漏,冬季要經常檢查,凡慢性泄漏的水管、蒸汽管等處凍結的冰柱要及時清除,泄漏點必須立即處理。
2.9 不準任意在建筑物承重結構上(柱子、桁架、梁及支撐桿等)懸掛重物或做為支、吊點,不得在承重構件上打洞、鑿筋、焊吊風扇、燈等。屋頂上不準堆放廢舊閥門、管道、型材、磚塊等檢修遺物和其它非建筑物、構筑物自身的構件成品。
2.10 不準任意拆除和損壞防水、防雷、防震、防腐蝕等設施以及維護結構、梯子、欄板、蓋板、測量標志和各類隔熱、防碰保護設施等。
2.11 本工段所轄區(qū)域內的排水溝要暢通無阻,不準向水溝內傾倒生活垃圾,不準用水向水溝內沖洗灰塵,水溝因汽車碾壓損壞的要及時上報,避免水溝損壞造成排水不利而影響防洪。
2.12 根據(jù)所轄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實際情況,負責人要提出維修計劃,上報機動部。
2.13 建、構物的每次維修、中修、大修要記錄詳細。
3 考核
3.1 違反以上1~10條條款的,一項扣50元。
3.2 違反第11條的扣100元。
3.3 違反第12、13條的扣50元。
附《工業(yè)建筑五禁十不準》
(一)工業(yè)建筑“十不準條例”
1、 不準隨意改變原設計結構,改變設計的使用條件。
2、 不準任意亂拆、亂割、亂焊、亂打洞。
3、 不準任意拆除和損壞防水、防火、防腐蝕、防震、防雷等設施。
4、 不準任意碰撞和損壞圍護結構、梯子、欄桿、蓋板各種標志和各類安全防護措施。
5、 不準對建筑物的柱子、梁、架、板及支撐桿件任意碰撞,作臨時起重點、懸掛重物和利用吊車碰擊建(構)筑物等。
6、 不準在建筑物基礎周圍任意挖坑積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勻沉降。
7、 不準在各種屋面、樓板和操作平臺超載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等。
8、 不準對高溫車間的廠房結構隨意提高使用溫度,對隔熱措施不得任意損壞。
9、 不準堆放酸、堿等有腐蝕性的液體和氣體。對在腐蝕介質環(huán)境中的建筑結構的防腐設施要加強維護、修復。
10、 不準使用與生產工藝技術不相應的工業(yè)建筑物強行生產。在生產工藝技術改造時,必須堅持工藝設備和工業(yè)建筑綜合考慮。
(二)屋面“五禁”規(guī)定
1、 嚴禁清灰時在屋面上大面積臨時堆積灰塵(包括高層屋面向低層屋面的過渡清掃)。屋面在不受損壞或腐蝕情況下,其每堆積灰面積不得超過4m2,厚度不得超過60mm,臨時堆放不得超過8小時。
2、 嚴禁向屋面投重物。
3、 嚴禁在屋面上人群集中,每m2不得超過1人。
4、 嚴禁在屋面上堆放重物。
5、 嚴禁在屋面上的積灰超過規(guī)定厚度,以免發(fā)生壓塌事故。積灰量規(guī)定,屋面積灰厚不得超過20mm,屋面排水天溝積灰厚度不得超過30mm,天窗擋風板內,女兒墻及高低層屋面處最大積灰厚度不得超過60mm,冬季屋面積雪厚度不得超過150mm。
(三)工業(yè)建筑“十禁止規(guī)定”
1、 禁止動力管網跑、冒、滴、漏對工業(yè)建筑形成腐蝕。
2、 禁止雨(雪)、工業(yè)廢水等滲入、灌入建筑物內形成結構腐蝕。
3、 禁止距建筑物2米范圍內設上、下水井,種花草樹木,設蒸鍋、設采暖尾管,疏水器。
4、 禁止在各種屋面、低平投拋、拖重物,避免損傷面層及防水層。
5、 禁止損壞建筑物上的各種標志牌、標樁等。
6、 禁止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溫度和排氣量。
7、 禁止電焊機、電車等零次線和防雷裝置線接至各類結構上,避免雜散電流對接構件形成電解,或引雷進入建筑物內造成傷亡事故。
8、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和低載荷的平臺上人群集中,防止墜落事故。
9、 禁止在各類通道、平臺、屋面堆放備品備件。
10、禁止在各類承重物構件上焊接各類附件、連接支撐件等。
第5篇 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制度
一、 對建筑物的主要受力構件堅持定期觀測,以保證其使用安全。
二、 對建筑、構筑物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表面破損及缺陷,要及時修繕,以保證使用性能,對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產生的險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時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證安全使用。
三、 對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附近設立防火墻及防火防爆等措施,以保證其安全運行。
四、 要做好建筑、構筑物的采光、通風和衛(wèi)生工作,以保證干燥清潔,要堅決避免振動過大的設備安裝在高層樓面上,影響建(構)筑物的安全。
五、 對工業(yè)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溫(冷)、防腐、架設方式等,要全面考慮,不可將動力管線架設在有腐蝕性的化工介質和易燃易爆工藝管線附近,以免發(fā)生危險。
六、 加強保溫(冷)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中重視保溫(冷)的檢測工作,積極采用新型保溫(冷)材料。
七、 超長、超重的生產裝置、動力設備吊裝就位等,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的梁、柱、樓板、墻面等承物件。
八、 凡因特殊情況開孔、擴孔、拆除及修改原設計的,必須提出申請,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部及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方可進行。
九、 日常管理中嚴格控制工藝操作和檢修質量,杜絕化工介質侵蝕和破壞樓板、地面及建筑物的基礎等。
十、 嚴禁將排氣筒(管)和排水設置在離建筑近的屋頂和墻腳處,以防屋面、墻壁、地面侵蝕下沉。
十一、 廠區(qū)道路不準堆放有腐蝕性的化工原料及污水,不準隨意破壞道路,確因施工的需要,需經生產部及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十二、 廠區(qū)施工應辦理動火證,隱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驗收記錄。
第6篇 地面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2、距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
3、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4、欄桿的高度、材質、焊接要求、構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擋板設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銹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級、防火間距要符合gb51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進出口的設置應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顯珠標志,始終保持暢通。
第7篇 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
第 246 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建煤礦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lián)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xiàn)有生產煤礦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三)廠房的層數(shù)及面積、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四)應按規(guī)范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木材加工間、材料倉庫、施工現(xiàn)場油漆間等為防火區(qū),20m 以內禁止任何火種入內和使用明火。
(六)辦公樓、集體宿舍、木工間等的電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發(fā)現(xiàn)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fā)熱等要立即更換。
(七)工地現(xiàn)場的電線要采用絕緣材料架高,不得穿過或纏繞在易燃材料上。
(八)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規(guī)定場所吸煙后應將煙蒂熄滅后放入煙灰缸,嚴禁將煙蒂直接倒入或扔進裝有雜物的垃圾箱或紙簍。
(九)對工人加強安全防火教育,會撲救初期火災,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區(qū)禁止使用電爐、煤氣灶,禁止用大功率電燈,禁止亂接電
線及插座。
(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場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險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8篇 建構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建構筑物是企業(yè)從事生產和生活的重要物質保證,為了有效地保護建構筑的完整,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管理部門:全廠建構筑物的管理部門是規(guī)劃處。
第三條 管理部門職責:規(guī)劃處負責全廠生產區(qū)和生活區(qū)建構筑物的安全管理,監(jiān)督和監(jiān)控建構筑物在使用過程的安全性。對有安全隱患的建構筑物應即時提出整改方案,并監(jiān)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實施,確保建構筑物的整體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護坡應加強保護,嚴禁超荷載使用,嚴禁隨意破壞。未批準,不得改變原結構,不得隨意在樓板、屋面、墻上開孔打洞。
第五條 因特殊原因,需對建構筑物進行改變結構處理,必須提出改變結構申請書,經規(guī)劃處論證審核,作出允許變更申請后,方可改變。
第六條規(guī)劃處對全廠主要建構筑物、重要護坡、山巖及河床點,設置檢查標志點,用于檢查、觀測有無沉降、裂縫、傾斜、腐蝕等異?,F(xiàn)象,并定期一月檢查一次。
第七條 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間,對重要的護坡、堡坎、山巖、河流、排水溝、排洪溝、消防通道等設置專人安全巡視巡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整改。
第八條規(guī)劃處負責對全廠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管理和技術管理。對建構筑物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全責,隨時監(jiān)督、督控和檢查。
第九條 根據(jù)國家對建構筑物的管理規(guī)定和使用規(guī)定,遵照國家建設規(guī)范,對改變建構筑物結構,改變使用要求,或有承重變化的要求,規(guī)劃處有審核簽定權,并對安全負全責。
第十條 每半年規(guī)劃處組織對有安全隱患的或危險建構物進行檢查、監(jiān)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條 對全廠建構筑物應建立完善的技術檔案制度,并設置專人進行科學管理。
第十二條廠區(qū)道路應保持整潔,不準堆放材料、設備、物品,不準排放有腐蝕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準隨意破壞道路。
第十三條對全廠建構筑物按月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建構筑物進行檢查、觀測,并作好原始檢查記錄。
⑴有無裂縫;⑵有無沉降;⑶有無傾斜;⑷有無腐蝕;⑸有無變形。
對檢查出來的隱患,應監(jiān)督整改,即時消除隱患。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規(guī)劃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9篇 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制度
1、為加強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的維修保養(yǎng),防止損壞和發(fā)生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臨猗分公司生產系統(tǒng)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分公司各分廠生產系統(tǒng)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管理。
3.2各分廠負責所管轄區(qū)域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3.3車間負責本車間區(qū)域內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管理。
4、工作流程:
4.1所在車間的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和防水坡都應加強維修,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以及損壞、開孔、拆除。
4.2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擴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提出申請,作出具體方案,經設備處批準方能進行。
4.3對原有的廠房、工業(yè)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并根據(jù)建筑物的耐震程度,積極協(xié)助進行抗震加固工作。
4.4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觀測,作出記錄,發(fā)現(xiàn)隱患提出措施,及時處理。
4.5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當出現(xiàn)跑料、跑水等情況時操作工應及時處理,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建筑物等。
4.6室內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以及其它浸蝕性溶液,必須經常清掃、中和、沖刷,保持干凈。凡有防腐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打孔、敲擊等,以免防腐層受到破壞。
4.7禁止將排氣筒(管)和排水管設置在離建筑物近的屋頂和墻腳處,以防止屋面、墻壁、地面浸蝕下沉。
4.8廠內道路應保持整潔,不準堆放各種材料、設備物品;不準排放有腐蝕性的物料及污水;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經設備處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4.9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報設備處批準后,方可在廠內道路上行走或拉運。
4.10為確保廠區(qū)地下設施不受損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和生產需要動土時要辦動土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4.11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設備處的人員參加。
5、相關記錄:
5.1設備處建立的臺帳:《主要建、構筑物登記臺帳》
5.2分廠(車間)建立的臺帳:《全部建、構筑物及主要設備基礎登記臺帳》
注:主要設備基礎指承重力在1噸以上的設備基礎。
第10篇 地面工業(yè)建構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2、距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
3、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4、欄桿的高度、材質、焊接要求、構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擋板設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銹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gb2894《安全標志》涂表面漆;
5、防火等級、防火間距要符合gb51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進出口的設置應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要求,且要有明顯珠標志,始終保持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