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流程
公安局財務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規(guī)范財務管理流程,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預算編制:根據公安局的工作計劃和需求,制定詳實的年度預算,經審批后執(zhí)行。
2. 資金審批:所有開支必須經過審批,大額支出需由局領導簽字確認。
3. 收支記錄:設立專門的財務系統(tǒng),實時記錄每一筆收支,確保賬目清晰。
4. 審計監(jiān)控:定期進行內部審計,同時接受上級部門的外部審計,檢查財務合規(guī)性。
5. 報表編制:每月編制財務報表,分析收支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6. 資產管理: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進行有效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包括哪些內容
公安局財務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1. 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原則、程序及調整機制。
2. 支出控制:規(guī)定各類支出的審批權限、標準和流程。
3. 收入管理:規(guī)定收入來源、入賬方式及管理規(guī)定。
4. 賬務處理:設定會計核算方法,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5. 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體系,防止財務風險。
6. 審計制度:明確內外部審計的頻率、范圍和要求。
7. 法規(guī)遵守:強調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保證財務活動的合法性。
8. 財務報告:規(guī)范財務報告的編制、審核和披露。
9. 員工培訓: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提高其專業(yè)能力。
重要性和意義
公安局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對于保障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防范財務風險,提升公安機關的財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1. 提升效率:明確的流程和規(guī)定能提高財務工作的效率,減少無效勞動。
2. 保障公正:透明的財務制度可以防止貪污腐敗,維護公平正義。
3. 促進決策:準確的財務信息有助于管理層做出科學的決策。
4. 降低風險:通過內部控制,能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財務問題,防止重大損失。
5. 增強公眾信任:公開透明的財務信息有助于增強公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和支持。
公安局財務管理制度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是財務管理的基礎,也是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服務社會的有力保障。
公安局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公安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___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民警察法》和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guī),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和運用,對本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通過依法管理各項收費,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jiān)督檢查,提高警務保障能力,保證公安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范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監(jiān)督等。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建立健 全財務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部門一管理。
第五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遵守財經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條縣局及各科室所隊必須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種帳目,并將科室所隊財務收支活動納入縣局統(tǒng)一管理,相互對應,便于核對,達到制度健全、手續(xù)完備、數據清楚、管理規(guī)范。
第七條收入管理
(一)縣財政撥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包括戶政、治安、刑偵等_辦戶、刻制公章、傷情鑒定等各項費用)、罰沒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其收入必須于每月25日前,及時、足額上繳局財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統(tǒng)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科室所隊的鄉(xiāng)鎮(zhèn)撥款、贊助款、協(xié)作費、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納入縣局預算管理,實行收支統(tǒng)一核算。
(五)辦理各種證照和執(zhí)法過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并按規(guī)定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罰款票據,嚴禁打白條或不出具相關手續(xù)。
(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嚴禁將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與獎金、福利掛鉤,嚴禁坐支、留成。
第八條支出管理
(一)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各項支出應按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執(zhí)行。
(三)經費支出應根據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支出的不同特點,采取分類分項的管理辦法。
(四)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xù)。機關各項經費支出必須由經辦單位事前寫出報告,由經辦人簽字、審計科長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方可開支和報銷。各科室所隊經費支出,由經辦人簽字、科所隊長審核、分管局長批準,方可在本單位帳戶上履行報銷手續(xù)。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非正式發(fā)票的,除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zhí)行外,還必須由二人以上經辦人簽字,并詳細列明所購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情況。
(五)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收取、繳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設帳外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旅游觀光等各種形式的消費。
第九條專項經費管理
專項經費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核撥的指定項目和用途的經費。要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管理,嚴格按指定用途??顚S?保證專項任務和計劃的完成。專項經費實行專項報告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資產管理
公安機關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暫付款、有價證券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guī)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計算機設備、偵察設備、武器警械、家具、圖書、其他設備等。
(三)對資產實行歸口統(tǒng)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的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
第三章監(jiān) 督
第十一條財務監(jiān)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財務監(jiān)督,掌握公安財務活動規(guī)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維護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財務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和檢查;
(二)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
(三)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開所有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二)局機關、各派出所和刑警責任區(qū)中隊都要在醒目位置,設立舉報電話(包括主要局領導、紀委書記、督察大隊辦公室的號碼),并在電臺、電視臺公布,號召廣大人民群眾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虛心接受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三)對群眾的舉報、投訴逐起徹查,查明情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四)采取平時審計、專項審計、定期審計和調查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加大審計力度,全方位監(jiān)督各科室所隊財務收支是否真實準確、合規(guī)合法,查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五)結合執(zhí)法執(zhí)紀大檢查、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對各科室所隊財務管理開展全面督察,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進一步促進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章責任
第十四條對違反《收費許可證》規(guī)定實施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guī)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違反財政法規(guī)款額不足一萬元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款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不足一萬元,但是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個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對擅自設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對擅自變更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罰沒范圍、標準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對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guī)定實施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的,給直接責任人予以降級或撤職處分;以實施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給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財經紀律,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過去執(zhí)行的有關公安經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中,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局紀委和審計科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