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管理者范文網
當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網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煤礦集團安全管理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1

煤礦集團安全管理

第1篇 煤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大同煤礦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壓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管理范圍內的所有職能部門、子公司、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崗位人員等,在管理和作業(yè)過程中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以及對各崗位履職盡責要求與考核的集成。

第四條 本辦法規(guī)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的原則、基本要求、責任范圍劃分、編制程序與內容、責任落實與追究、考核辦法。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堅持分級管理、責任到人、職責分明、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主任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第七條 “黨政同責”指各級黨、政組織共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其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行政正職外出離開本地期間,企業(yè)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責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職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一崗雙責”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職務對應的崗位,既要履行業(yè)務工作的職責,又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各級行政副職履行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行政正職負責??偣こ處煂Ρ酒髽I(y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對行政正職負責。

第九條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各項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應把安全生產工作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第十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體系,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做到分級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實行下級公司對上級公司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三章 責任范圍劃分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分為集團公司、子公司、生產建設經營單位三級。各級責任主體按照責任劃分,承擔在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職能(業(yè)務)部門承擔其職能(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是全集團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監(jiān)管,對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的安全生產行使領導、監(jiān)管責任,對三級分公司(廠、礦、公司)的安全生產負有指導、監(jiān)督的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程、標準,建立和完善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監(jiān)督、考核落實情況;

(二)制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劃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分解目標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體系,督促兩個體系各司其職,充分發(fā)揮作用,保障安全生產;

(四)檢查、考核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五)監(jiān)督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

(六)編制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管理制度,監(jiān)督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先培訓持證后上崗;監(jiān)督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

(七)組織召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存在問題,部署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八)監(jiān)督各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訓隊伍,構建管理體系,及時總結分析,制定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九)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

(十)監(jiān)督二級子公司(直屬、直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全過程,確保其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huán)保設施、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十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調查的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監(jiān)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負責事故統(tǒng)計、分析、上報工作;

(十二)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子公司是集團公司的二級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所管理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并承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

(一)組織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程、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單位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考核制度落實情況;

(二)根據集團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劃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三)監(jiān)督所管理和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jiān)督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檢查、考核本公司范圍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四)監(jiān)督本公司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

(五)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訓計劃,監(jiān)督所管理和所屬單位及本部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監(jiān)督本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先培訓持證后上崗;積極協調、做好新上崗員工安全、技術培訓;

(六)組織召開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所管理和所屬企業(yè)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存在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管理和所屬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訓隊伍,構建管理體系,及時總結分析,制定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開展所管理和所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存在的隱患督促整改,并實施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

(九)對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全過程,確保其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huán)保設施、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監(jiān)督、指導、協調新建、擴建工程做好生產準備工作;

(十)負責審批所管理和所屬單位年度檢修計劃或設備定檢計劃;合理安排檢修周期和檢修時間,制定檢修質量考核標準;負責制定所管理和所屬單位設備更新改造資金管理制度,優(yōu)先安排預防事故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監(jiān)督計劃實施及資金使用;

(十一)按照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調查的要求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嚴格執(zhí)行政府、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監(jiān)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負責本公司事故統(tǒng)計、分析、上報工作;

(十二)對所管理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提出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

(一)落實執(zhí)行國家及本地區(qū)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二)根據上級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三)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檢查、考核機制,保證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四)強化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jiān)督體系的職能,保證本單位生產、建設、經營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證作業(yè)場所、設備設施達到安全要求;保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技術人員、安全監(jiān)管人員符合規(guī)定要求;

(五)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動態(tài)考核機制,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先培訓持證后上崗;

(七)落實國家、行業(yè)和上級有關預防事故技術措施及勞動保護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預防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及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保證“兩措計劃”的落實;

(八)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安全生產分析會,查找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證安全技術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設備。

(十)開展安全風險預控,對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和防災減災措施,按規(guī)定組織預案演練;

(十二)組織開展本企業(y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三)建立技術監(jiān)控網絡,開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設備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強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設備檢修、技術改造、設備定檢等日常工作;

(十六)堅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負責新建、改擴建工程生產準備工作;組織新建、改擴建工程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huán)保設施、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七)及時、如實向上級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本單位非傷亡事故調查;分析本企業(yè)發(fā)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復發(fā)生;

(十八)對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提出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編制程序與內容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程序

(一)成立以本單位行政正職為組長的編制小組,明確牽頭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工作方案;

(二)編制小組依據人事、勞資部門明確的崗位設置,組織所有從業(yè)人員參加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編制工作;

(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經逐級審核后,上報編制小組,編制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匯總后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審核,形成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審核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經本單位安委會討論審定后,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批準,以正式文件發(fā)布。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編制內容

(一)本崗位涉及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的具體內容;

(二)本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參與以及監(jiān)督檢查等安全生產職責的具體內容;

(三)本崗位負責管控的安全風險與防范措施;

(四)黨、政領導班子各成員應負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編制應做到簡明、具體、實用,可操作性強,上下配套、逐級銜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每三年修編一次。當組織機構、業(yè)務領域、生產規(guī)模等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進行完善和修訂。

第五章 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獎懲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各安全專業(yè)委員會按照職責劃分,對子公司、二級直屬(管)單位實行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子公司參照集團公司對下屬單位進行檢查考核,上級公司為下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有下列情形的子公司、二級直屬(管)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安全生產機構、人員配備不滿足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產長期不穩(wěn)定,集團公司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和整改問題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解決,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規(guī)范的;

(三)安全風險預控、重大危險源評估以及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風險高易誘發(fā)事故發(fā)生的;

(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長效機制,重大隱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領導干部帶班的;

(六)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應急預案存在嚴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類生產安全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八)集團公司認定應約談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事件。

子公司對所管理、所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約談的辦法由子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并按照《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和《集團公司安全考核與獎罰辦法》要求,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章 考核辦法

第二十五條 實行分級制考核。即集團公司各安全專業(yè)委員會按照職責劃分,每月對子公司、二級直屬(管)單位進行檢查與考核;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每月對子公司、二級直屬(管)單位黨政正職進行檢查與考核;子公司對所管理、所屬單位參照集團公司按月度進行考核。檢查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各從事具體生產、建設、經營的單位正職對分管副職進行月度檢查、考核;各分管副職對分管范圍內的科、區(qū)(車間)正職進行月度檢查、考核。生產經營單位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崗位人員的檢查與考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要切實做到一級對一級負責,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二十七條 日常安全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考核依據??己私Y果作為評優(yōu)、晉升、資金發(fā)放、處分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所有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百分制,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得分100~85分為稱職;84~70分為基本稱職;7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二十九條 對稱職人員按100%發(fā)放工資;基本稱職人員按90%發(fā)放工資;不稱職人員按70%發(fā)放工資。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對科、區(qū)(車間)進行考核??己朔譃楹细?、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每次全部人員全部稱職的為合格;70%稱職、30%基本稱職的為基本合格;30%不稱職的為不合格。具體考核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子公司、職能部門、直屬(管)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職責定位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職責范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制定和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落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guī)定》。

2.組織制定班子成員和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審查安全生產規(guī)劃

3.組織審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4.負責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5.組織審定安全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全員培訓、新工人崗前培訓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復)訓。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制定并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7.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粉塵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

9.組織審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組織并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一通三防”、防治水專項檢查。

10.確保礦井通風系統(tǒng)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huán)風冒險作業(yè);按規(guī)定審批瓦斯日報表、井下燒焊措施等。

11.負責落實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達標、監(jiān)控系統(tǒng)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guī)作業(yè)。

12.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實;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實職業(yè)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為從業(yè)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辦理工傷保險。

14.負責主持召開礦長安全辦公會,聽取安全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生產安全問題。

15.負責每半年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匯報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

16.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guī)入井。

17.每月組織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

六、組織審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8.組織審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開展礦井綜合或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19.組織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發(fā)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負責啟動事故應急響應。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0.負責向煤礦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及集團公司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1.組織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

八、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22.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保證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3.依法依規(guī)組織生產或建設,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辦理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xù),按照“一礦一策”原則管理煤礦建設項目,并督促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

九、組織保障

25.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

26.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27.落實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28.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9.負責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2篇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fā)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xù),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fā)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qū)與空瓶區(qū)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qū)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guī)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guī)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guī)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guī)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yè)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guī)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九章的規(guī)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qū)質監(jiān)局規(guī)定進行統(tǒng)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guī)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fā)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guī)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jiān)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tài)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guī)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guī)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huán)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guī)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guī)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huán)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fā)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fā)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jiān)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xù)。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xù);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jiān)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yè)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4條規(guī)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jiān)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fā)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jiān)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zhí)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guī)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jiān)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jiān)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jiān)察辦法》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jié)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jiān)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3篇 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fā)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xù),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fā)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qū)與空瓶區(qū)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qū)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guī)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guī)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guī)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guī)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yè)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guī)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九章的規(guī)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qū)質監(jiān)局規(guī)定進行統(tǒng)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guī)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fā)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guī)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jiān)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tài)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guī)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guī)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huán)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guī)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guī)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huán)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fā)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fā)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jiān)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xù)。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xù);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jiān)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車、船??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yè)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4條規(guī)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jiān)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fā)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jiān)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zhí)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guī)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jiān)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jiān)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jiān)察辦法》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jié)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jiān)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煤礦集團安全管理3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大同煤礦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壓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管理范圍內的所有職能部門、子公司、生產經營單…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相關煤礦集團信息

  • 煤礦集團安全管理3篇
  • 煤礦集團安全管理3篇21人關注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大同煤礦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壓實集團公 ...[更多]

相關專題

安全管理熱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