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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廠設備管理制度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3

鋼廠設備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鋼廠設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設備分類與編碼:對生產設備進行科學分類,并賦予唯一的設備編碼,便于管理和追蹤。

2. 設備購置與驗收:明確設備采購流程,確保新設備符合生產需求,并在驗收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

3. 設備使用與維護:規(guī)定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定期進行保養(yǎng)和檢查,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4. 故障處理與維修:建立快速響應的故障報告機制,制定維修計劃,減少設備停機時間。

5. 設備更新與報廢:根據設備的服役年限和技術狀況,制定合理的更新和報廢策略。

6. 安全管理:強調設備安全操作,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7. 培訓與考核:為員工提供設備操作培訓,定期進行技能考核,提升操作水平。

8. 記錄與檔案管理:保持設備相關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便于追溯和分析。

重要性和意義

鋼廠設備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運營至關重要,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提高效率:規(guī)范化的設備管理能減少故障停機時間,提高生產效率,保障訂單按時完成。

2. 降低成本:通過合理維護和及時維修,延長設備壽命,降低設備投資和維修成本。

3. 確保質量: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tài)有助于保證產品質量,滿足客戶要求,提升企業(yè)聲譽。

4. 保障安全:嚴格的設備安全制度可以預防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降低企業(yè)風險。

5. 規(guī)避法規(guī)風險:符合國家關于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法律糾紛。

措施

1. 制定詳盡的設備操作手冊,涵蓋每個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應急處理方法。

2. 設立專職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3. 實施定期的設備檢查和保養(yǎng)計劃,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4. 加強員工培訓,確保所有操作人員都了解并遵守設備管理制度。

5. 建立設備績效評估體系,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維修頻率等指標進行定期評估。

6. 引入先進的設備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設備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7. 定期組織安全演練,提高員工面對設備故障的應急處理能力。

8. 對設備的采購、使用、維修、報廢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審計,確保制度執(zhí)行的公正透明。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旨在構建一個高效、安全、可持續(xù)的設備管理體系,為鋼廠的穩(wěn)定生產和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堅實保障。

鋼廠設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煉鋼廠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適應生產發(fā)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進一步規(guī)范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武鋼集團昆鋼股份煉鋼廠所屬科室、作業(yè)區(qū)所轄設備設施。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煉鋼安全規(guī)程》(aq2001-2004)

3術語、定義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產建設工作中必須使用的設備設施,通過安全管理,為保證安全生產,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的規(guī)則。

4職責

4.1設備能源管理科負責依據《煉鋼安全規(guī)程》(aq2001-2004)制定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促作業(yè)區(qū)及相關方對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4.2安全環(huán)保監(jiān)督管理科對設備設施的檢查及安全隱患整改進行監(jiān)督,并對安全隱患整改提供資金支持。

4.3各科室、作業(yè)區(qū)負責配合本專業(yè)系統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實施,負責對安全隱患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5管理內容

5.1廠房

5.1.1冶煉與澆注廠房內產生大量熱量及有害氣體、煙塵,設計應考慮良好的通風散熱與采光條件,轉爐、鐵水貯運與預處理、鋼水澆注等熱源點上方,應有良好的通風道;熱源點周圍的建、構筑物應考慮高溫影響,采取相應的隔熱防護措施。

5.1.2廠房結構應考慮風、雨、雪、灰等動(靜)載荷及各種自然因素影響,主廠房屋面四周應設欄桿,并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通道等;廠房應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與檢修梯。

5.1.3煉鋼主廠房,應設置貫通各跨間,并與各跨間進出口及主工作平臺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寬度不小于1m。

5.1.4橋式起重機司機室與摩電道,原則上應相對布置;若兩者位于同一側,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1.5應根據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標志設置要求和實際生產情況,在廠房內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有關建筑物適當部位,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標志。

5.1.6廠房、煙囪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險設施,應按國家標準安裝避雷設施,設施要確保有效。

5.2建、構筑物

5.2.1各種建、構筑物的建設,應符合土建規(guī)范的各項規(guī)定;各種設備與建、構筑物之間,應留有滿足生產、檢修需要的安全距離;移動車輛與建、構筑物之間,應有0.8m以上的安全距離。

5.2.2易受高溫輻射、液渣噴濺危害的建、構筑物,應有防護措施;所有高溫作業(yè)場所,如爐前主工作平臺、鋼包冷熱修區(qū)等,應設置通風降溫設施。

5.2.3防火設施的設置,應遵守gbj16等消防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主控室、電氣間、電纜隧道、可燃介質的液壓站等易發(fā)生火災的建、構筑物,應設自動火警報警裝置,作業(yè)區(qū)應設置消防水系統和消防通道。

5.2.4廠房內梯子應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況允許采用60°斜梯與直爬梯),梯子設置應符合gb4053.1、gb4053.2的規(guī)定。轉爐、連鑄主平臺,兩側應設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過1.5m的作業(yè)區(qū),應設固定或移動式平臺;固定式鋼平臺應符合gb4053.4的規(guī)定,平臺負荷應滿足工藝設計要求。

高于1.5m的平臺,寬于0.25m的平臺縫隙,深于1m的敞口溝、坑、池,其周邊應設置符合gb4053.3規(guī)定的安全欄桿(特殊情況例外),不能設置欄桿的,其上口應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臺、走廊、梯子應防滑。易受鋼水與液渣噴濺的平臺工作面,應采用耐火材料鋪設。

5.2.6轉爐的爐下區(qū)域,應采取防止積水的措施;爐下漏鋼坑應按防水要求設計施工,其內表應砌相應防護材料保護,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爐下鋼包車、渣盆車運行區(qū)域,地面應保持干燥;爐下熱潑渣區(qū),周圍應設防護結構,其地坪應防止積水;爐渣沖擊與挖掘機鏟渣地點,應在耐熱混凝土基礎上鋪砌厚鑄鐵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護。

5.2.7不允許滲水的坑、槽、溝,應按防水要求設計施工。

5.2.8煉鋼爐、鋼水與液渣運輸線、鋼水吊運通道與澆鑄區(qū)及其附件的地表與地下,不應設置水管(專用滲水管除外)、電纜等管線;如管線必須從上述區(qū)域經過,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5.2.9易積水的坑、槽、溝,應有排水措施;所有與鋼水、液渣接觸的包、槽、工具及其作業(yè)區(qū)域,不應有冰雪、積水,不應堆放潮濕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業(yè)區(qū)域電纜隧道應設火警自動報警裝置,并應根據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裝置;長度超過7m的電纜隧道,應設置通風氣樓。

5.2.11密閉的深坑、池、溝,應考慮設置換氣設施,以利維護人員進入。

5.2.12廢鋼處理設施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落錘破碎間(場)應設封閉型防護結構,廢鋼爆破應采用泄壓式爆破坑。

5.2.13廠區(qū)緊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樓梯等,應設應急照明,其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規(guī)定。

5.3煉鋼相關設備

5.3.1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渣盆

5.3.1.1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的殼體上,應有排氣孔。

5.3.1.2包體耳軸,應位于包體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對稱中心,其安全系數應不小于8,并以1.25倍負荷進行重負荷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設備,耳軸部位應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凡耳軸出現內裂紋、殼體焊縫開裂、明顯變形、耳軸磨損大于耳軸直徑的10%、機械失靈、磚襯磨損超過規(guī)定,均應報修或報廢。

5.3.1.4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修砌后,應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溫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鐵水預處理的鐵水包與用于爐外精煉的鋼水包,應經常維護包口,包口嚴重結殼,應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其盆內不應有水或潮濕的物料。

5.3.1.7鋼水包滑動水口,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清理、檢查,并調試合格。

5.3.1.8鐵水包、鋼水包內的自由空間高度(液面至包口),應滿足工藝設計的要求。

5.3.1.9鐵水包、鋼水包內的鐵水、鋼水有凝蓋時,不應用其它鐵水包、鋼水包壓凝蓋,也不應人工使用管狀物撞擊凝蓋。有未凝結殘留物的鐵水、鋼水包不應臥放。

5.3.1.10吊運裝有鐵水、鋼水、液渣的包,應與鄰近設備或建、構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凈空距離。

5.3.2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烘烤器及其它燒嘴

5.3.2.1采用煤氣燃料時,熄火設施應設置供設備維修時使用的吹掃煤氣裝置,煤氣吹掃干凈方可修理設備。

5.3.2.2烘烤器區(qū)域應懸掛“禁止煙火”、“當心煤氣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車輛

5.3.3.1作業(yè)區(qū)內的有軌車輛,軌道面應與作業(yè)區(qū)地坪一致。

5.3.3.2車輛運行時,應發(fā)出紅色閃光與轟鳴等警示信號。

5.3.3.3鋼水包車、渣盆車的??刻?應設兩個限位開關。

5.3.3.4所有車輛,均應以設計載荷通過重車運行試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設備

5.3.4.1起重機械及工具,應遵守gb6067的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械與工具,應有完整的技術證明文件和使用說明;橋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設備應經靜、動負荷試驗合格,方可使用,試驗負荷等應按表1規(guī)定執(zhí)行。橋式起重機等負荷試驗,采用其額定負荷的1.25倍。

表1起重設備試驗規(guī)定

名稱試驗負荷試驗時間 分鐘試驗周期 月

靜負荷動負荷

起重電葫蘆1.25ph1.1ph1512

手搖卷揚機1.25ph1.1ph1512

鏈式起重機1.25ph1.1ph1512

滑式及復式滑車1.25ph1.1ph1512

千斤頂1.25ph1.1ph1512

鋼絲繩及鋼鏈2ph-156

麻繩及棉紗繩2ph-156

注:ph為設備的額定負荷。

5.3.4.3鐵水包、鋼水包龍門鉤的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應定期進行檢差,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必要時吊鉤本體應作超聲波探傷檢查。

5.3.4.4鋼絲繩、鏈條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維護與報廢應遵守gb6067的規(guī)定。

5.3.4.5起重機應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人員指揮,同一時刻只應一人指揮,指揮信號應遵守gb5082-85的規(guī)定。

吊運重包鐵水、鋼水、液渣,應確認掛鉤掛牢,方可通知起重機司機起吊;起吊時,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并盡量遠離起吊地點。

5.3.4.6起重機啟動和移動時,應發(fā)出聲響與燈光信號,吊物不應從人員頭頂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不應用吊物撞擊其他物體或設備;吊物上方不應有人。

5.3.5其他設備

5.3.5.1高溫工作的水冷件,應提供事故用水應急備用。

5.3.5.2易受高溫或鋼水、液渣噴濺影響的設備,應進行防護。

5.3.5.3人員接近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事故的設備外露運動部件,應設置防護罩。

5.3.5.4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驗收和使用,應遵守壓力容器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4轉爐設備與相關設施

5.4.1轉爐的爐容比應合理。

5.4.2氧氣管道應在軟管接頭前設置長1.5m以上的銅管,氧槍軟管接頭應有防脫落裝置。

5.4.3轉爐采用鋼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爐口,應加強經常性檢查,以防止焊縫漏水釀成爆炸事故。

5.4.4轉爐煤氣回收,應設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連續(xù)測定和自動控制系統;回收煤氣的氧含量不應超過2%;煤氣的回收與放散,應采用自動切換閥,若煤氣不能回收而向大氣排放,煙囪上部應設點火裝置。

5.4.5轉爐煤氣回收系統,應合理設置放散、吹掃等設施。

5.5連鑄

5.5.1確定鑄機彎曲半徑、拉速、冷卻水等參數時,應確保鑄坯凝固長度小于冶金長度。

5.5.2連鑄澆注區(qū),應設事故鋼水包、溢流槽、中間溢流包。

5.5.3結晶器應配置事故供水系統,一旦正常供水中斷,即發(fā)出警報,停止?jié)沧?事故供水系統啟動,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保證鑄機的安全;應定期檢查事故供水系統的可靠性。

5.5.4連鑄主平臺以下各層,不應設置油包、氣瓶等易燃、易爆品倉庫或存放點,連鑄平臺上漏鋼事故可能波及到的區(qū)域,不應有水或潮濕物品。

5.5.5澆注之前,應檢查確認設備處于良好待機狀態(tài),各介質參數符合要求;澆注準備工作完畢,拉矯機正面不應有人,以防引錠桿滑下傷人。

5.5.6澆鑄前應對結晶器進行水壓試驗,合格結晶器在安裝前應擺放在專用臺架上,以防異物落入進出水口內。

5.5.7采用煤氣、乙炔和氧氣切割鑄坯時,應安裝煤氣、乙炔和氧氣的快速切斷閥;在氧氣、乙炔和煤氣閥站附近,不應吸煙和有明火,并應配備滅火器材。

5.6動力供應與管線

5.6.1供電與電氣設備

5.6.1.1供電應由兩路獨立的高壓電源,當一路電源發(fā)生故障或檢修時,另一路電源應能保證作業(yè)區(qū)正常生產用電負荷。

5.6.1.2重要計算機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5.6.1.3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粉塵等的場所,應采用密閉電器設備;有爆炸危險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暴型電氣設備。

5.6.1.4轉爐傾動設備應設有可靠的事故斷電緊急開關。

5.6.1.5電纜不應架設在熱力與燃氣管道上,應遠離高溫、火源與液渣噴濺區(qū);必須通過或鄰近這些區(qū)域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電纜不得與其他管線共溝敷設。

5.6.1.6作業(yè)區(qū)域變電所與火災、爆炸危險或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粉塵的設施之間,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5.6.2動力管線

5.6.2.1作業(yè)區(qū)域內各類燃氣管線,應架空敷設,并應在作業(yè)區(qū)域入口設總管切斷閥;作業(yè)區(qū)域內架空燃氣管道與其他架空管線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5.6.2.2氧氣、煤氣管道及其支架上,不應架設動力電纜、電線,供自身專用者除外。

5.6.2.3氧氣、煤氣管道,應架設在非燃燒體支架上;當沿建筑物的外墻或屋頂敷設時,該建筑物應為無爆炸危險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

5.6.2.4煤氣、氧氣等可燃氣體管線,應設吹掃用的蒸汽或氮氣吹掃接頭;吹掃管線應防止氣體串通。

5.6.2.5各類動力介質管線,均應按規(guī)定進行強度試驗及氣密性試驗。

5.6.2.6不同介質的管線,應涂以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輸送方向;各種氣體、液體管道的識別色,應符合gb7231規(guī)定。

5.6.2.7閥門應設功能標志,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

5.6.3給排水

5.6.3.1生產線消防給水,應采用環(huán)狀管網供水;環(huán)狀或雙線給水管道,應保證更換管道和閘閥時不影響連續(xù)供水。

5.6.3.2最低溫度在-5℃以下的地區(qū),間斷用水的部件應采取防凍措施。

5.6.3.3供水系統應設兩路獨立電源供電,供水泵應設置備用水泵。

5.6.3.4安全供水水塔(或高位水池),應設置水位顯示和報警裝置;應使塔內存水保持流動狀態(tài),并應定期放水清掃水塔。

5.6.3.5采用噴嘴噴淋水的給水管,應裝設管道過濾器,避免較大粒徑懸浮物帶入噴水管。

5.6.4氧氣

5.6.4.1氧氣管網的設計、作業(yè)和檢修,應符合gb50030、gb16912的規(guī)定;從事氧氣管道檢修、維護和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6.4.2新敷設的氧氣管道,應脫脂、除銹和鈍化;氧氣管道在檢修和長期使用之后再次使用,應預先用無油壓縮空氣或氮氣徹底吹掃。

5.6.4.3氧氣管道的閥門,應選用專用閥門;工作壓力大于0.1mpa時,不應選用閘閥。

5.6.4.4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凍結時,可采用熱水或蒸汽解凍,不應采用火烤、錘擊解凍。

5.6.5乙炔

5.6.5.1使用乙炔氧氣點火槍應遠離電氣柜,點火槍附近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

5.6.5.2煤氣進入作業(yè)區(qū)前的管道,應裝設可靠的隔斷裝置。

在管道隔斷裝置前、管道的最高處及管道的末端,應設置放散管;放散管口應高出煤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m,且應引出廠房外。

5.6.5.3作業(yè)區(qū)域煤氣管道的強度試驗和嚴格性試驗,應符合gb6222的要求。

5.6.5.4煉鋼作業(yè)區(qū)域煤氣間斷用戶,不宜使用高爐煤氣或轉爐煤氣。

5.7爐渣

5.7.1渣場采用渣包熱潑液渣工藝時,應防止熱潑區(qū)地坪積水。

5.7.2采用渣盆傾翻固體渣工藝的中間渣場,砸渣砣作業(yè)時人員不應靠近作業(yè)區(qū),防止落物傷人。

5.7.3采用鋼渣水淬工藝時,應確保沖渣水量大于最小的水渣比;發(fā)現沖渣水量小于規(guī)定值時,應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5.8修爐

5.8.1修爐作業(yè)施工區(qū)要求

5.8.1.1施工區(qū)應有足夠照明,危險區(qū)域應設立警示標志及臨時圍欄等。

5.8.1.2有可能泄露煤氣、氧氣、高壓蒸汽、其他有害氣體與煙塵的部位,應采取防護措施。

5.8.1.3施工區(qū)域耐火磚磚垛高度應不超過1.9m,重質耐火磚磚垛高度不超過1.5m,垛間應留寬度大于1m的人行通道。

5.8.1.4施工區(qū)域至作業(yè)區(qū)外部,應臨時建立廢磚清運、耐火材料輸送的專用通道,以保證安全有序、物流暢通。

5.8.1.5高處作業(yè)人員應佩戴安全帶。

5.8.1.6搭建修爐腳手架應經檢查連接牢固,腳手架離工作面0.05~0.1m,負荷不應超過279kg/m2,其上物料不應集中放置;傾斜跳板寬度應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30°,防滑條間距應小于0.3m。

5.8.2轉爐修爐

5.8.2.1應事先全面清除爐口、爐體、汽化冷卻裝置、煙道口煙罩、溜料口、氧槍孔和擋渣板等周圍的殘鋼和殘渣,然后進行拆爐。

5.8.2.2應認真執(zhí)行停電、掛牌制度;修爐時,爐體上方和下方不應有人作業(yè)或停留。

5.8.2.3在爐體內外作業(yè),除執(zhí)行停電掛牌制度外,還應將爐體傾動制動器鎖定。

5.9.煤氣設施、設備管理要求

5.9.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氣設施和設備必須經過檢查驗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規(guī)程后,方能投入運行,煤氣設施的驗收應有煤氣使用部門和專業(yè)部門參加。

5.9.2煤氣設備、管道應明確劃分管理區(qū)域,并建立嚴格的安全責任制。

5.9.3建立煤氣設施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將設備圖紙,技術文件,設備驗收報告,竣工說明書,竣工圖等完整資料歸檔保存。

509.4建立煤氣設施運行情況的運行記錄。

5.9.5煤氣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對于設備腐蝕情況,管道壁厚等每年重點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記錄以備查閱。

第2篇 煉鋼廠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了適應生產發(fā)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進一步規(guī)范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武鋼集團昆鋼股份煉鋼廠所屬科室、作業(yè)區(qū)所轄設備設施。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煉鋼安全規(guī)程》(aq2001-2004)

3術語、定義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產建設工作中必須使用的設備設施,通過安全管理,為保證安全生產,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的規(guī)則。

4職責

4.1設備能源管理科負責依據《煉鋼安全規(guī)程》(aq2001-2004)制定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促作業(yè)區(qū)及相關方對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4.2安全環(huán)保監(jiān)督管理科對設備設施的檢查及安全隱患整改進行監(jiān)督,并對安全隱患整改提供資金支持。

4.3各科室、作業(yè)區(qū)負責配合本專業(yè)系統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實施,負責對安全隱患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5管理內容

5.1廠房

5.1.1冶煉與澆注廠房內產生大量熱量及有害氣體、煙塵,設計應考慮良好的通風散熱與采光條件,轉爐、鐵水貯運與預處理、鋼水澆注等熱源點上方,應有良好的通風道;熱源點周圍的建、構筑物應考慮高溫影響,采取相應的隔熱防護措施。

5.1.2廠房結構應考慮風、雨、雪、灰等動(靜)載荷及各種自然因素影響,主廠房屋面四周應設欄桿,并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通道等;廠房應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與檢修梯。

5.1.3煉鋼主廠房,應設置貫通各跨間,并與各跨間進出口及主工作平臺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寬度不小于1m。

5.1.4橋式起重機司機室與摩電道,原則上應相對布置;若兩者位于同一側,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1.5應根據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標志設置要求和實際生產情況,在廠房內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有關建筑物適當部位,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標志。

5.1.6廠房、煙囪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險設施,應按國家標準安裝避雷設施,設施要確保有效。

5.2建、構筑物

5.2.1各種建、構筑物的建設,應符合土建規(guī)范的各項規(guī)定;各種設備與建、構筑物之間,應留有滿足生產、檢修需要的安全距離;移動車輛與建、構筑物之間,應有0.8m以上的安全距離。

5.2.2易受高溫輻射、液渣噴濺危害的建、構筑物,應有防護措施;所有高溫作業(yè)場所,如爐前主工作平臺、鋼包冷熱修區(qū)等,應設置通風降溫設施。

5.2.3防火設施的設置,應遵守gbj16等消防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主控室、電氣間、電纜隧道、可燃介質的液壓站等易發(fā)生火災的建、構筑物,應設自動火警報警裝置,作業(yè)區(qū)應設置消防水系統和消防通道。

5.2.4廠房內梯子應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況允許采用60°斜梯與直爬梯),梯子設置應符合gb4053.1、gb4053.2的規(guī)定。轉爐、連鑄主平臺,兩側應設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過1.5m的作業(yè)區(qū),應設固定或移動式平臺;固定式鋼平臺應符合gb4053.4的規(guī)定,平臺負荷應滿足工藝設計要求。

高于1.5m的平臺,寬于0.25m的平臺縫隙,深于1m的敞口溝、坑、池,其周邊應設置符合gb4053.3規(guī)定的安全欄桿(特殊情況例外),不能設置欄桿的,其上口應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臺、走廊、梯子應防滑。易受鋼水與液渣噴濺的平臺工作面,應采用耐火材料鋪設。

5.2.6轉爐的爐下區(qū)域,應采取防止積水的措施;爐下漏鋼坑應按防水要求設計施工,其內表應砌相應防護材料保護,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爐下鋼包車、渣盆車運行區(qū)域,地面應保持干燥;爐下熱潑渣區(qū),周圍應設防護結構,其地坪應防止積水;爐渣沖擊與挖掘機鏟渣地點,應在耐熱混凝土基礎上鋪砌厚鑄鐵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護。

5.2.7不允許滲水的坑、槽、溝,應按防水要求設計施工。

5.2.8煉鋼爐、鋼水與液渣運輸線、鋼水吊運通道與澆鑄區(qū)及其附件的地表與地下,不應設置水管(專用滲水管除外)、電纜等管線;如管線必須從上述區(qū)域經過,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5.2.9易積水的坑、槽、溝,應有排水措施;所有與鋼水、液渣接觸的包、槽、工具及其作業(yè)區(qū)域,不應有冰雪、積水,不應堆放潮濕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業(yè)區(qū)域電纜隧道應設火警自動報警裝置,并應根據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裝置;長度超過7m的電纜隧道,應設置通風氣樓。

5.2.11密閉的深坑、池、溝,應考慮設置換氣設施,以利維護人員進入。

5.2.12廢鋼處理設施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落錘破碎間(場)應設封閉型防護結構,廢鋼爆破應采用泄壓式爆破坑。

5.2.13廠區(qū)緊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樓梯等,應設應急照明,其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規(guī)定。

5.3煉鋼相關設備

5.3.1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渣盆

5.3.1.1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的殼體上,應有排氣孔。

5.3.1.2包體耳軸,應位于包體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對稱中心,其安全系數應不小于8,并以1.25倍負荷進行重負荷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設備,耳軸部位應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凡耳軸出現內裂紋、殼體焊縫開裂、明顯變形、耳軸磨損大于耳軸直徑的10%、機械失靈、磚襯磨損超過規(guī)定,均應報修或報廢。

5.3.1.4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修砌后,應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溫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鐵水預處理的鐵水包與用于爐外精煉的鋼水包,應經常維護包口,包口嚴重結殼,應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其盆內不應有水或潮濕的物料。

5.3.1.7鋼水包滑動水口,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清理、檢查,并調試合格。

5.3.1.8鐵水包、鋼水包內的自由空間高度(液面至包口),應滿足工藝設計的要求。

5.3.1.9鐵水包、鋼水包內的鐵水、鋼水有凝蓋時,不應用其它鐵水包、鋼水包壓凝蓋,也不應人工使用管狀物撞擊凝蓋。有未凝結殘留物的鐵水、鋼水包不應臥放。

5.3.1.10吊運裝有鐵水、鋼水、液渣的包,應與鄰近設備或建、構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凈空距離。

5.3.2鐵水包、鋼水包、中間包烘烤器及其它燒嘴

5.3.2.1采用煤氣燃料時,熄火設施應設置供設備維修時使用的吹掃煤氣裝置,煤氣吹掃干凈方可修理設備。

5.3.2.2烘烤器區(qū)域應懸掛“禁止煙火”、“當心煤氣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車輛

5.3.3.1作業(yè)區(qū)內的有軌車輛,軌道面應與作業(yè)區(qū)地坪一致。

5.3.3.2車輛運行時,應發(fā)出紅色閃光與轟鳴等警示信號。

5.3.3.3鋼水包車、渣盆車的停靠處,應設兩個限位開關。

5.3.3.4所有車輛,均應以設計載荷通過重車運行試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設備

5.3.4.1起重機械及工具,應遵守gb6067的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械與工具,應有完整的技術證明文件和使用說明;橋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設備應經靜、動負荷試驗合格,方可使用,試驗負荷等應按表1規(guī)定執(zhí)行。橋式起重機等負荷試驗,采用其額定負荷的1.25倍。

表1起重設備試驗規(guī)定

名稱?試驗負荷?試驗時間 分鐘?試驗周期 月

靜負荷?動負荷

起重電葫蘆?1.25ph?1.1ph?15?12

手搖卷揚機?1.25ph?1.1ph?15?12

鏈式起重機?1.25ph?1.1ph?15?12

滑式及復式滑車?1.25ph?1.1ph?15?12

千斤頂?1.25ph?1.1ph?15?12

鋼絲繩及鋼鏈?2ph?-?15?6

麻繩及棉紗繩?2ph?-?15?6

注:?ph為設備的額定負荷。

第3篇 某煉鋼廠電氣設備點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保證設備的穩(wěn)定運行,減緩設備劣化,防止發(fā)生突發(fā)性設備事故,將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煉鋼廠在線生產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

第三條 設備點檢是一種科學的設備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礎上,利用人的五官或儀器工具,對設備進行定點、定期的檢查。

第四條 點檢定義

1.日常點檢是在設備運行中或運行前后,由生產崗位操作工根據點檢標準,用人的五官(視、聽、嗅、摸、觸)和簡單的工具、儀器對設備運行狀態(tài)進行的檢查。

2. 定期點檢由專業(yè)人員憑感官和專用**,定期對設備的技術狀態(tài)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測定。

第五條 點檢“五定”: 定點即確定設備的檢測點,確定檢測點就是科學地分析設備,找準可能發(fā)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標即凡是點檢的設備都必須對每個維護點逐個制定標準,如間隙、溫度、壓力、流量等。定標是衡量或判別點檢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據,也是判別該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據點檢標準對故障易發(fā)部位、項目和內容應預先設定點檢時間、周期;定人即點檢作業(yè)要確定點檢人員所負責的點檢區(qū)域和設備;定法即規(guī)定檢查的方法是人工觀察、工具測量、普通儀器還是精密儀器。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各生產車間負責所轄區(qū)域電氣設備的日常點檢,對點檢中發(fā)現的設備故障或隱患及時報電修車間處理。

第七條 電修車間負責處理生產車間在點檢中發(fā)現的設備隱患或故障。

第八條 崗位操作工職責

1、根據各車間制定的相關標準對所使用電氣設備進行點檢并做相關記錄。

2、當發(fā)現電氣設備有異常時,需緊急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盡快通知檢修人員進行處理,并記錄情況。

3、參加設備故障(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4、進行設備的清掃、緊固、調整、給油(脂)、反腐及生產工藝消耗零部件的更換等日常維護工作。

第九條 電修車間職責

1、制訂電氣設備點檢標準。

2、編制各類電氣設備點檢計劃。

3、按計劃進行點檢作業(yè)并做相關記錄,對崗位操作工進行點檢維修業(yè)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4、根據備件預期使用計劃和檢修計劃的需要,編制維修備件需用計劃及維修備件的領用等準備工作。

5、搜集設備狀態(tài)信息,進行設備劣化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時掌握設備的劣化程度。當發(fā)現設備異常時將情況記入點檢表中,并及時進行處理;在設備運轉時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安排時間停機處理。

第三章 點檢周期及區(qū)域劃分

第十條 電修車間應將所轄區(qū)域電氣設備分區(qū)域承包給各班,各班按規(guī)定的區(qū)域和周期進行點檢。

1、定期點檢周期規(guī)定為一周。

2、具體區(qū)域和點檢時間劃分如下:

周一,天車系統

周二,轉爐系統

周三,連鑄系統

周四,運行系統,包括汽化,除塵,水處理系統

周五,上料系統

周六,地面設備

周日,高低壓配電系統

以上系統的點檢內容包括系統所屬所有電氣設備和儀表、plc系統、計算機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附件有:

煉鋼廠電氣設備點檢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需貫徹到電修及各生產車間。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電修車間負責解釋。

第4篇 煉鋼廠設備檢修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確煉鋼廠設備檢修立項、準備、實施及結束期間各單位的管理責任及聯系確認制度。

2、使用范圍

煉鋼廠所屬設備檢修工作,不包含車間內部組織的臨時小故障處理。

3、管理權限

機械動力科為設備檢修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設備檢修項目的確立、設備檢修施工方案的制定審核、檢修進程與檢修質量監(jiān)督及檢修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并對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生產計劃科為設備檢修的組織協調單位。負責配合組織設備檢修項目的確立,設備停機與恢復生產的指令下達及檢修過程中的生產協調。

安全科為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單位。負責設備檢修前安全方案的審核及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各車間為設備檢修的主體單位。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申報、檢修施工方案制定、檢修施工組織、負責檢修進程、檢修質量與安全措施落實,并對實施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管理辦法

4.1 日常檢修

4.1.1日常檢修由機械動力科、生產計劃科及安全科每周二組織全廠各車間召開“周設備檢修會”共同確定。

4.1.2各車間上報本周(周三至下周二)設備檢修計劃(項目、內容、時間與安全措施)。

4.1.3機械動力科與生產計劃科根據檢修模型與各車間上報的檢修項目共同確定“周檢修計劃”,明確每日檢修項目、檢修內容、檢修時間。需要聯合檢修項目,明確檢修單位主從配合關系。

4.1.4 模型外檢修項目由機械動力科進行實際情況確認,明確檢修內容與時間,并向生產計劃科提出申請,由生產計劃科根據生產情況進行生產安排,并分別向分管廠長匯報。

4.1.5“周檢修計劃”形成后由生產計劃科形成材料上報制造部總調度室、制造部計劃處、煉鋼廠生產廠長、設備廠長,由機械動力科上報設備部。

4.1.6 生產計劃科按照“周檢修計劃”協調制造部計劃處,安排每日品種生產與設備檢修,每日早生產例會對當天檢修項目、時間進行通報。

4.1.7 機械動力科按照“周檢修計劃”監(jiān)督每日設備檢修施工進度與質量,每日早生產例會對當天檢修項目的具體內容進行通報。

4.1.8 安全科對每日檢修項目進行安全監(jiān)督、指導、檢查。

4.1.9 各車間按照“周檢修計劃”安排日常設備檢修工作,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4.2 年修、聯合檢修

4.2.1 配合公司其他單位進行的年修、聯合檢修,由機械動力科組織各車間研究并匯總檢修項目、檢修內容、檢修時間,形成檢修方案,方案中必須明確安全措施。

4.2.2 生產計劃科根據鐵鋼平衡,按照檢修方案,制定廠內年修、聯合檢修計劃,并根據檢修情況制定能源介質平衡方案。對于無法安排的檢修項目,與機械動力科及相關車間共同協商。

4.2.3形成廠內年修、聯合檢修計劃后經生產、設備廠長批準后,組織廠內聯合檢修準備會。

4.2.4 各車間根據年修、聯合檢修計劃制定車間內部檢修方案、安全措施,由機械動力科、安全科進行審批,最終由機械動力科形成廠內聯合檢修方案。

4.3 非計劃檢修

4.3.1各車間臨時發(fā)現的設備隱患需要平衡時間進行處理,需向機械動力科提出申請,由車間行政主任向生產廠長進行匯報。由機械動力科確認后將檢修項目、內容、時間向設備廠長進行匯報。由生產計劃科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3.2 非計劃檢修項目由所屬車間與機械動力科共同制定檢修方案,方案中必須明確安全措施。由機械動力科協調相關配合車間,由生產計劃科安排生產配合。

4.3.3 非計劃檢修項目影響正常日檢修計劃時,由機械動力科向設備部進行匯報,由生產計劃科向制造部進行匯報,由兩科室共同協調后續(xù)周檢修調整。

4.4 突發(fā)設備故障檢修

4.4.1 發(fā)生突發(fā)設備故障,責任車間與機械動力科、生產計劃科執(zhí)行煉鋼廠《請示報告制度》。

4.5 生產調度檢修信息聯系

4.5.1 廠生產調度按照生產計劃科運行科長制定的當班檢修計劃(含非計劃檢修),根據生產情況,在具備停機提前1小時通知相關檢修單位車間調度。停機前再次通知車間調度進行確認,并做好停機記錄。

4.5.2 各車間調度按照廠生產調度指令,按照《煉鋼廠設備檢維修、定修、年修安全管理體系》、《煉鋼廠檢維修作業(yè)掛牌管理制度》、《煉鋼廠高、低壓供配電系統停送電聯系確認制》、《煉鋼廠介質停送聯系確認制》及車間內部的《設備檢修管理制度》執(zhí)行。

4.5.3涉及多個車間進行檢修作業(yè)時,按主從關系進行配合檢修。執(zhí)行《本鋼煉鋼廠檢維修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屬檢修單位檢修作業(yè)前需與主體檢修單位聯系確認,經主體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不能影響主體單位檢修。

4.5.4 檢修過程中停、送介質信息聯系。廠生產調度在接到停、送介質指令后,廠生產調度向相關介質供應單位下達停、送介質指令。廠調度必須由專人負責停、送介質指令的接收與傳達,指令傳達采用錄音電話。在絕保試驗期間需履行簽字確認。在指令下達過程中,雙方要進行重復確認。同時,廠生產調度對“接受停送介質指令的時間”、“發(fā)令單位、部門名稱”、“發(fā)令人的姓名”、“指令的具體內容”及“下達指令的具體時間”、“下達指令的具體內容”、“接收指令人的姓名”進行文字記錄。

4.5.5 檢修設備恢復生產時,由設備主體車間車間調度確認具備生產條件后,通知廠生產調度。由廠生產調度組織恢復生產,并做好恢復記錄。

4.5.6突發(fā)設備故障檢修時,廠生產調度、車間調度執(zhí)行煉鋼廠《請示報告制度》

5、本規(guī)定從下發(fā)之日開始執(zhí)行。要求各車間制定車間內部檢修管理制度。

第5篇 煉鋼廠電氣設備點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保證設備的穩(wěn)定運行,減緩設備劣化,防止發(fā)生突發(fā)性設備事故,將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煉鋼廠在線生產電氣設備的點檢管理。

第三條設備點檢是一種科學的設備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礎上,利用人的五官或儀器工具,對設備進行定點、定期的檢查。

第四條點檢定義

1.日常點檢是在設備運行中或運行前后,由生產崗位操作工根據點檢標準,用人的五官(視、聽、嗅、摸、觸)和簡單的工具、儀器對設備運行狀態(tài)進行的檢查。

2.定期點檢由專業(yè)人員憑感官和專用**,定期對設備的技術狀態(tài)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測定。

第五條點檢“五定”:定點即確定設備的檢測點,確定檢測點就是科學地分析設備,找準可能發(fā)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標即凡是點檢的設備都必須對每個維護點逐個制定標準,如間隙、溫度、壓力、流量等。定標是衡量或判別點檢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據,也是判別該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據點檢標準對故障易發(fā)部位、項目和內容應預先設定點檢時間、周期;定人即點檢作業(yè)要確定點檢人員所負責的點檢區(qū)域和設備;定法即規(guī)定檢查的方法是人工觀察、工具測量、普通儀器還是精密儀器。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負責所轄區(qū)域電氣設備的日常點檢,對點檢中發(fā)現的設備故障或隱患及時報電修車間處理。

第七條電修車間負責處理生產車間在點檢中發(fā)現的設備隱患或故障。

第八條崗位操作工職責

1、根據各車間制定的相關標準對所使用電氣設備進行點檢并做相關記錄。

2、當發(fā)現電氣設備有異常時,需緊急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盡快通知檢修人員進行處理,并記錄情況。

3、參加設備故障(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4、進行設備的清掃、緊固、調整、給油(脂)、反腐及生產工藝消耗零部件的更換等日常維護工作。

第九條電修車間職責

1、制訂電氣設備點檢標準。

2、編制各類電氣設備點檢計劃。

3、按計劃進行點檢作業(yè)并做相關記錄,對崗位操作工進行點檢維修業(yè)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4、根據備件預期使用計劃和檢修計劃的需要,編制維修備件需用計劃及維修備件的領用等準備工作。

6、搜集設備狀態(tài)信息,進行設備劣化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時掌握設備的劣化程度。當發(fā)現設備異常時將情況記入點檢表中,并及時進行處理;在設備運轉時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生產科,由生產科安排時間停機處理。

第三章點檢周期及區(qū)域劃分

第十條電修車間應將所轄區(qū)域電氣設備分區(qū)域承包給各班,各班按規(guī)定的區(qū)域和周期進行點檢。

1、定期點檢周期規(guī)定為一周。

2、具體區(qū)域和點檢時間劃分如下:

周一,天車系統

周二,轉爐系統

周三,連鑄系統

周四,運行系統,包括汽化,除塵,水處理系統

周五,上料系統

周六,地面設備

周日,高低壓配電系統

以上系統的點檢內容包括系統所屬所有電氣設備和儀表、plc系統、計算機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附件有:

煉鋼廠電氣設備點檢表

第十二條本辦法需貫徹到電修及各生產車間。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電修車間負責解釋。

鋼廠設備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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