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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格式怎樣的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77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格式怎樣的

有哪些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基本構成

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規(guī)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關鍵部分:

1. 檢驗前準備:確保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到位,收集容器的歷史記錄,了解其設計、制造、使用及維護情況。

2. 外觀檢查:檢查容器的整體狀況,如腐蝕、裂紋、變形、損傷等。

3. 內部檢查:對容器內部進行詳細檢查,包括焊縫質量、材料腐蝕情況、內部附件狀態(tài)等。

4. 壁厚測量:通過超聲波或其他無損檢測方法測定壁厚,評估剩余強度。

5. 應力測試:評估容器在工作壓力下的應力分布和穩(wěn)定性。

6. 安全閥和壓力表校驗:確保安全裝置的功能正常。

7. 功能試驗:如液壓試驗、氣密性試驗,驗證容器的密封性能。

8. 檢驗報告:詳細記錄檢驗過程和結果,提出維修建議和下次檢驗日期。

標準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依據的標準

在執(zhí)行檢驗規(guī)程時,主要參照以下標準:

1. gb/t 150.1-2011《壓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 tsg r0004-2014《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 jb/t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4. gb/t 2611《通用檢驗方法的一般規(guī)定》

5. 其他相關行業(yè)標準和企業(yè)標準

這些標準規(guī)定了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和維護的詳細要求,確保容器的安全運行。

是什么意思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含義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是指一套系統(tǒng)化、標準化的操作程序,用于定期檢查正在使用的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態(tài)和性能。它旨在確保容器在使用過程中符合安全規(guī)范,預防因設備老化、損壞或誤操作導致的事故。規(guī)程的實施需要專業(yè)人員依據相關標準進行,包括定期的目視檢查、無損檢測、功能試驗等,目的是及時發(fā)現潛在問題,采取修復措施,延長容器的使用壽命,并保障人員和生產安全。檢驗規(guī)程也是監(jiān)管機構對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管的重要依據。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格式怎樣的范文

(勞動部勞鍋字[1990]3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guī)程。

第3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

1.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的在用壓力容器

(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

(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 凡從事本規(guī)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guī)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 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規(guī)則。

第6條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

(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復議。

第7條 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按本規(guī)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8條 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增減檢驗項目。

第9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檢驗。

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 檢驗員在檢驗前,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

1.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

(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jiān)檢報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簽發(fā)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

3.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驗收記錄,以及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

4.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

5.檢驗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記錄和有關資料;

6.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檢驗報告,竣工圖等;

7.使用登記證件等。

第11條 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條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第13條 對槽、罐車檢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14條 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防止造成損傷。

第15條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16條 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qū),設置安全標志。

第17條 進行內外部檢驗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

(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4.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徹底清掃干凈。

5.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安全電壓》的規(guī)定。

6.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第18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檢 驗

第19條 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遵照《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槽、罐車的檢驗周期,應遵照《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20條 檢驗的一般程序

檢驗的一般程序

(圖1),是檢驗工作的常規(guī)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并進行檢驗工作。

第21條 檢驗的基本要求

(槽、罐車的小、中、大修的檢驗和內容,除參照本條外,還應參照第

22、 23條)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1)表面探傷;

(2)射線探傷;

(3)超聲波探傷;

(4)硬度測定;

(5)金相檢驗;

(6)應力測定;

(7)聲發(fā)射檢測;

(8)耐壓試驗;

(9)其他。

第22條 外部檢查內容

1.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

3.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4.檢漏孔、信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

6.按照本規(guī)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7.支承或支座的損壞,基礎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

8.排放

(疏水、排污)裝置;

9.運行的穩(wěn)定情況;

10.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jiān)控情況。

第23條 內外部檢驗內容

1.第22條外部檢查的有關內容;

2.結構檢查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方型孔、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

(端蓋);

(7)支座或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3.幾何尺寸

根據原始資料審查情況,檢驗員可結合下列內容檢查,并做記錄:

(1)縱、環(huán)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斷面上最大直徑與最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

(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過渡的超差情況;

(6)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7)直立壓力容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8)繞帶式壓力容器相鄰鋼帶間隙。

凡是已進行幾何尺寸檢查的,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對在運行中可能發(fā)生變化的,應重點復核。

4.表面缺陷

(1)腐蝕與機械損傷

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應查明原因。

(2)表面裂紋

①內表面的焊縫

(包括近縫區(qū)),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

材料強度級別σb>540mpa的,cr-mo鋼制的;有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其他有懷疑的焊縫。

如發(fā)現裂紋,檢驗員應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增加表面探傷的百分比;如仍發(fā)現裂紋,則應進行全部焊縫的表面探傷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檢查外表面的焊縫可能存在的裂紋缺陷。內表面的焊縫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縫應進行抽查。

②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補焊區(qū)、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重點檢查。

③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采用金相檢驗或錘擊檢查。錘擊檢查時,用0.5~

1.0公斤重的手錘,敲擊焊縫兩側或其他部位。

④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末端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裂紋檢查。

(3)焊縫咬邊檢查。對焊接敏感性材料,還應注意檢查可能發(fā)生的焊趾裂紋。

(4)變形及變形尺寸測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變形原因分析。

5.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應標圖記錄。

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選擇下列部位:

①液位經常波動部位;

②易腐蝕、沖蝕部位;

③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產生的變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檢查時,發(fā)現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測定壁厚時,如遇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增加測定點或用超聲波探傷儀,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

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fā)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

6.材質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鋼制壓力容器,允許按鋼號a3材料強度的下限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槽、罐車和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對于已經進行過此項檢查,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

(2)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化學分析、硬度測定、光譜分析或金相檢驗等,予以確定。

7.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

(1)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huán)境條件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溫層:

①制造時對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

②對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發(fā)現裂紋等缺陷;

③壁溫在露點以上;

④外部環(huán)境沒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⑥有類似使用經驗的;

⑦檢驗員認為沒有必要的。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發(fā)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局部鼓包或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3)用奧氏體不銹鋼堆焊襯里的,應檢查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發(fā)現襯里破壞、龜裂或脫落,或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5)對于內外表面有覆蓋層的,應先按本條

(2)、

(4)檢查內表面,如發(fā)現有裂紋等嚴重缺陷,則應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蓋層,進行檢驗。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抽查,必要時還應相互復驗:

①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或使用過程中焊縫補焊過的部位;

②檢驗時發(fā)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

③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的焊縫部位;

④使用中出現焊縫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⑤用戶要求或檢驗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復查。

(2)檢測方法和抽查數量,由檢驗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9.按照本規(guī)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10.緊固件檢查

對高壓螺栓應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應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huán)向裂紋。

第24條 強度校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fā)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校核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審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

(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

(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

(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guī)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明,可按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p>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guī)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

(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

(注:本條是校核壁厚時,對所選壓力的規(guī)定)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9)殼體直徑按實測最大值選??;

(10)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

(11)由具有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或檢驗員擔任,并出具有設計審核水平人員簽字的強度校核計算書。

3.對本條1款

(3)、

(4),不能以常規(guī)的方法是進行強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應力分析設計等方法校核。

第25條 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1.耐壓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氣密性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同時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26條 需進行缺陷評定處理的,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27條 檢驗報告書

1.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應按附件一《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根據所進行的項目,認真、準確填寫。

2.檢驗員應認真分析研究有關資料和檢驗結果,簽署檢驗報告,并蓋檢驗單位印章,一般應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單位。

3.《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由勞動部規(guī)定格式,省級勞動部門印制。

第五章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28條 安全狀況等級應根據檢驗結果評定,以其中評定項目等級最低者,作為評定級別。

第29條 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應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如用材與原設計不符,材質不明或材質劣化時,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用材與原設計不符

(1)如材質清楚,強度校核合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不影響定級;如使用中產生缺陷,并確認是用材不當所致,可定為4級或5級。

(2)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為沸騰鋼的,定為5級。

2.材質不明

對于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并按鋼號a3的材料校核其強度合格,在常溫下工作的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分為4級;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可定為4級或5級。

3.材質劣化

如發(fā)現石墨化、應力腐蝕、晶間腐蝕、氫損傷、脫碳、滲碳等脆化缺陷時,根據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0條 有不合理結構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封頭主要參數不符合現行標準,但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2.封頭與筒體的連接型式

如采用單面焊對接結構,且存在未焊透時,槽、罐車定為5級,其他壓力容器根據未焊透情況,可定為3級到5級。

采用搭接結構的,可定為4級或5級。

不等厚度板

(鍛)件對接接頭,按規(guī)定應削薄處理,而未處理的,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3.焊縫布置不當

(包括采用“十”字焊縫),或焊縫間距小于規(guī)定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確認是由于焊縫布置不當引起的,則定為4級或5級。

4.按規(guī)定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角接焊縫或接管角焊縫,而沒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主要受壓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5.如開孔位置不當,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

(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對于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定為3級或4級。如孔徑超過規(guī)定,其計算和補強結構經過特殊考慮的,不影響定級;未作特殊考慮或該補強但補強不夠的,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1條 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如有裂紋,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圍內,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其深度超過壁厚余量,打磨后進行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2條 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以及變形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2.變形可不處理的,不影響定級;根據變形原因分析,繼續(xù)使用不能滿足強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3條 內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連續(xù)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外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1mm、連續(xù)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5%;對一般壓力容器不影響定級,超過時應予修復;對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或槽、罐車,檢驗時如未查出新生缺陷

(如焊趾裂紋),可定為2級或3級,查出新生缺陷或超過上述要求的,應予修復;對低溫壓力容器的焊縫咬邊,應打磨消除,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4條 受腐蝕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分散的點腐蝕,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影響定級。

(1)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

(扣除腐蝕裕量)的1/5;

(2)在直徑為200mm的范圍內,點腐蝕面積不超過40cm3,或沿任一直徑點腐蝕長度之和不超過40mm。

2.均勻腐蝕,如按剩余最小壁厚

(扣除到下一次檢驗期腐蝕量的2倍),校核強度合格,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5條 錯邊量和棱角度超標,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1.屬一般超標,可打磨或不作處理,可定為2級或3級;

2.屬嚴重超標,經該部位焊縫內外部無損探傷抽查,如無較嚴重缺陷存在,可定為3級;若伴有裂紋、未熔合、未焊透等嚴重缺陷,應通過應力分析,確定能否繼續(xù)使用。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和檢驗周期內,能安全使用的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第36條 焊縫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劃分安全狀況等級:

1.單個圓形缺陷

(圓形缺陷、非圓形缺陷的定義見gb3323標準)的長徑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時,定為4級或5級;圓形缺陷的長徑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1和表2;

2.非圓形缺陷

(均指未開見裂跡象的)與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3.

第37條 有夾層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與自由表面平行的夾層,不影響定級;

2.與自由表面夾角小于10°的夾層,可定為2級或3級

3.與自由表面夾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夾層,需計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長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8條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鼓包,應查明原因,并判斷其穩(wěn)定情況,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9條 耐壓試驗不合格,屬于本身原因,可定為5級。

第六章 安全附件檢驗

第40條 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以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準繼續(xù)使用。

第41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的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檢查、不校驗的;

4.爆破片已超過使用期限的。

第42條 安全附件的檢驗,分為兩種:

1.運行檢查:指在運行狀態(tài)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2.停機檢查:指在停止運行狀態(tài)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運行檢查可與外部檢查同時進行;停機檢查可與內外部檢驗同步進行,也可單獨進行。

第43條 安全附件的運行檢查:

1.壓力表

檢驗人員應注意同一系統(tǒng)上的壓力表讀數是否一致。如發(fā)現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2.安全閥

(1)檢驗人員應注意安全閥銹蝕情況,鉛封有無損壞,是否在合格的校驗期內。

(2)安全閥與排放口之間裝設截止閥的,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加鉛封。檢驗員應對其進行檢查,如需動用該閥,應指派專人操作,運行負責人和檢驗員應在場,做好操作記錄。

(3)檢查中發(fā)現安全閥失靈或有故障時,應立即處置或停止運行。

3.爆破片

(1)檢查爆破片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并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溫度是否符合運行要求。

(2)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的

(圖2),爆破片和容器間的截止閥,應處于全開狀態(tài),并應加鉛封。還應檢查爆破片有無泄漏及其他異?,F象。

(3)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

①爆破片裝在安全閥出口側時

(圖3a),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和截止閥,二者之間不積存壓力,能疏水或排氣。

②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時

(圖3b),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有無壓力指示,截止閥打開后有無氣體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況

4.液面計

(1)檢查液面計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無明顯的標記,能否正確指示出介質實際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和介質低于0℃的壓力容器,以及槽、罐車,其選型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并檢查使用狀況是否正常。

(3)超過檢驗期限、玻璃板

(管)損壞、閥件固死或經常出現假液位,應停止運行。

第44條 安全附件的停機檢查

1.安全閥

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解體檢查,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試驗和密封試驗,然后校驗開啟壓力,并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的要求。

新安全閥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壓力表

檢查壓力表的精度等級、表盤直徑、刻度范圍、安裝位置等,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的要求。

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3.爆破片

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密封、緊急切斷、耐振動等性能試驗。具體要求應分別符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45條 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46條 本規(guī)程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2篇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guī)程。

第3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

1.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的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 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凡從事本規(guī)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guī)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規(guī)則。

第6條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復議。

第7條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按本規(guī)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8條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增減檢驗項目。

第9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檢驗。

第三章 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檢驗員在檢驗前,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

1.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jiān)檢報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簽發(fā)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

3.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驗收記錄,以及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

4.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

5.檢驗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記錄和有關資料;

6.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檢驗報告,竣工圖等;

7.使用登記證件等。

第11條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條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第13條對槽、罐車檢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14條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防止造成損傷。

第15條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16條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qū),設置安全標志。

第17條進行內外部檢驗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4.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徹底清掃干凈。

5.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安全電壓》的規(guī)定。

6.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第18條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檢 驗

第19條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遵照《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槽、罐車的檢驗周期,應遵照《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20條檢驗的一般程序

檢驗的一般程序(圖1),是檢驗工作的常規(guī)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并進行檢驗工作。

第21條檢驗的基本要求(槽、罐車的小、中、大修的檢驗和內容,除參照本條外,還應參照第22、23條)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1)表面探傷;

(2)射線探傷;

(3)超聲波探傷;

(4)硬度測定;

(5)金相檢驗;

(6)應力測定;

(7)聲發(fā)射檢測;

(8)耐壓試驗;

(9)其他。

第22條外部檢查內容

1.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

3.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4.檢漏孔、信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

6.按照本規(guī)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7.支承或支座的損壞,基礎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

8.排放(疏水、排污)裝置;

9.運行的穩(wěn)定情況;

10.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jiān)控情況。

第23條內外部檢驗內容

1.第22條外部檢查的有關內容;

2.結構檢查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方型孔、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端蓋);

(7)支座或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3.幾何尺寸

根據原始資料審查情況,檢驗員可結合下列內容檢查,并做記錄:

(1)縱、環(huán)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斷面上最大直徑與最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過渡的超差情況;

(6)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7)直立壓力容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8)繞帶式壓力容器相鄰鋼帶間隙。

凡是已進行幾何尺寸檢查的,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對在運行中可能發(fā)生變化的,應重點復核。

4.表面缺陷

(1)腐蝕與機械損傷

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應查明原因。

(2)表面裂紋

①內表面的焊縫(包括近縫區(qū)),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

材料強度級別σb>540mpa的,cr-mo鋼制的;有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其他有懷疑的焊縫。

如發(fā)現裂紋,檢驗員應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增加表面探傷的百分比;如仍發(fā)現裂紋,則應進行全部焊縫的表面探傷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檢查外表面的焊縫可能存在的裂紋缺陷。內表面的焊縫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縫應進行抽查。

②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補焊區(qū)、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重點檢查。

③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采用金相檢驗或錘擊檢查。錘擊檢查時,用0.5~1.0公斤重的手錘,敲擊焊縫兩側或其他部位。

④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末端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裂紋檢查。

(3)焊縫咬邊檢查。對焊接敏感性材料,還應注意檢查可能發(fā)生的焊趾裂紋。

(4)變形及變形尺寸測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變形原因分析。

5.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應標圖記錄。

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選擇下列部位:

①液位經常波動部位;

②易腐蝕、沖蝕部位;

③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產生的變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檢查時,發(fā)現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測定壁厚時,如遇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增加測定點或用超聲波探傷儀,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

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fā)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

6.材質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鋼制壓力容器,允許按鋼號a3材料強度的下限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槽、罐車和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對于已經進行過此項檢查,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

(2)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化學分析、硬度測定、光譜分析或金相檢驗等,予以確定。

7.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

(1)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huán)境條件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溫層:

①制造時對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

②對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發(fā)現裂紋等缺陷;

③壁溫在露點以上;

④外部環(huán)境沒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⑥有類似使用經驗的;

⑦檢驗員認為沒有必要的。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發(fā)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局部鼓包或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3)用奧氏體不銹鋼堆焊襯里的,應檢查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發(fā)現襯里破壞、龜裂或脫落,或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5)對于內外表面有覆蓋層的,應先按本條(2)、(4)檢查內表面,如發(fā)現有裂紋等嚴重缺陷,則應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蓋層,進行檢驗。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抽查,必要時還應相互復驗:

①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或使用過程中焊縫補焊過的部位;

②檢驗時發(fā)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

③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的焊縫部位;

④使用中出現焊縫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⑤用戶要求或檢驗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復查。

(2)檢測方法和抽查數量,由檢驗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9.按照本規(guī)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10.緊固件檢查

對高壓螺栓應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應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huán)向裂紋。

第24條 強度校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fā)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校核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審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guī)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明,可按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取;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guī)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注:本條是校核壁厚時,對所選壓力的規(guī)定)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9)殼體直徑按實測最大值選取;

(10)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

(11)由具有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或檢驗員擔任,并出具有設計審核水平人員簽字的強度校核計算書。

3.對本條1款(3)、(4),不能以常規(guī)的方法是進行強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應力分析設計等方法校核。

第25條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1.耐壓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氣密性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同時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26條需進行缺陷評定處理的,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27條檢驗報告書

1.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應按附件一《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根據所進行的項目,認真、準確填寫。

2.檢驗員應認真分析研究有關資料和檢驗結果,簽署檢驗報告,并蓋檢驗單位印章,一般應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單位。

3.《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由勞動部規(guī)定格式,省級勞動部門印制。

第五章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28條安全狀況等級應根據檢驗結果評定,以其中評定項目等級最低者,作為評定級別。

第29條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應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如用材與原設計不符,材質不明或材質劣化時,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用材與原設計不符

(1)如材質清楚,強度校核合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不影響定級;如使用中產生缺陷,并確認是用材不當所致,可定為4級或5級。

(2)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為沸騰鋼的,定為5級。

2.材質不明

對于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并按鋼號a3的材料校核其強度合格,在常溫下工作的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分為4級;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可定為4級或5級。

3.材質劣化

如發(fā)現石墨化、應力腐蝕、晶間腐蝕、氫損傷、脫碳、滲碳等脆化缺陷時,根據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0條有不合理結構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封頭主要參數不符合現行標準,但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2.封頭與筒體的連接型式

如采用單面焊對接結構,且存在未焊透時,槽、罐車定為5級,其他壓力容器根據未焊透情況,可定為3級到5級。

采用搭接結構的,可定為4級或5級。

不等厚度板(鍛)件對接接頭,按規(guī)定應削薄處理,而未處理的,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3.焊縫布置不當(包括采用“十”字焊縫),或焊縫間距小于規(guī)定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確認是由于焊縫布置不當引起的,則定為4級或5級。

4.按規(guī)定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角接焊縫或接管角焊縫,而沒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主要受壓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5.如開孔位置不當,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對于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定為3級或4級。如孔徑超過規(guī)定,其計算和補強結構經過特殊考慮的,不影響定級;未作特殊考慮或該補強但補強不夠的,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1條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如有裂紋,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圍內,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其深度超過壁厚余量,打磨后進行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2條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以及變形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2.變形可不處理的,不影響定級;根據變形原因分析,繼續(xù)使用不能滿足強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3條內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連續(xù)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外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1mm、連續(xù)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5%;對一般壓力容器不影響定級,超過時應予修復;對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或槽、罐車,檢驗時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紋),可定為2級或3級,查出新生缺陷或超過上述要求的,應予修復;對低溫壓力容器的焊縫咬邊,應打磨消除,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4條受腐蝕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分散的點腐蝕,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影響定級。

(1)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扣除腐蝕裕量)的1/5;

(2)在直徑為200mm的范圍內,點腐蝕面積不超過40cm3,或沿任一直徑點腐蝕長度之和不超過40mm。

2.均勻腐蝕,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檢驗期腐蝕量的2倍),校核強度合格,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5條錯邊量和棱角度超標,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1.屬一般超標,可打磨或不作處理,可定為2級或3級;

2.屬嚴重超標,經該部位焊縫內外部無損探傷抽查,如無較嚴重缺陷存在,可定為3級;若伴有裂紋、未熔合、未焊透等嚴重缺陷,應通過應力分析,確定能否繼續(xù)使用。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和檢驗周期內,能安全使用的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第36條焊縫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劃分安全狀況等級:

1.單個圓形缺陷(圓形缺陷、非圓形缺陷的定義見gb3323標準)的長徑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時,定為4級或5級;圓形缺陷的長徑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1和表2;

2.非圓形缺陷(均指未開見裂跡象的)與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3。

第37條有夾層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與自由表面平行的夾層,不影響定級;

2.與自由表面夾角小于10°的夾層,可定為2級或3級

3.與自由表面夾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夾層,需計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長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8條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鼓包,應查明原因,并判斷其穩(wěn)定情況,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9條耐壓試驗不合格,屬于本身原因,可定為5級。

第六章 安全附件檢驗

第40條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以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準繼續(xù)使用。

第41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的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檢查、不校驗的;

4.爆破片已超過使用期限的。

第42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分為兩種:

1.運行檢查:指在運行狀態(tài)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2.停機檢查:指在停止運行狀態(tài)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運行檢查可與外部檢查同時進行;停機檢查可與內外部檢驗同步進行,也可單獨進行。

第43條安全附件的運行檢查:

1.壓力表

檢驗人員應注意同一系統(tǒng)上的壓力表讀數是否一致。如發(fā)現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2.安全閥

(1)檢驗人員應注意安全閥銹蝕情況,鉛封有無損壞,是否在合格的校驗期內。

(2)安全閥與排放口之間裝設截止閥的,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加鉛封。檢驗員應對其進行檢查,如需動用該閥,應指派專人操作,運行負責人和檢驗員應在場,做好操作記錄。

(3)檢查中發(fā)現安全閥失靈或有故障時,應立即處置或停止運行。

3.爆破片

(1)檢查爆破片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并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溫度是否符合運行要求。

(2)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的(圖2),爆破片和容器間的截止閥,應處于全開狀態(tài),并應加鉛封。還應檢查爆破片有無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

(3)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

①爆破片裝在安全閥出口側時(圖3a),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和截止閥,二者之間不積存壓力,能疏水或排氣。

②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時(圖3b),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有無壓力指示,截止閥打開后有無氣體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況

4.液面計

(1)檢查液面計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無明顯的標記,能否正確指示出介質實際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和介質低于0℃的壓力容器,以及槽、罐車,其選型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并檢查使用狀況是否正常。

(3)超過檢驗期限、玻璃板(管)損壞、閥件固死或經常出現假液位,應停止運行。

第44條安全附件的停機檢查

1.安全閥

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解體檢查,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試驗和密封試驗,然后校驗開啟壓力,并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的要求。

新安全閥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壓力表

檢查壓力表的精度等級、表盤直徑、刻度范圍、安裝位置等,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的要求。

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3.爆破片

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密封、緊急切斷、耐振動等性能試驗。具體要求應分別符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的規(guī)定。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45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46條本規(guī)程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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