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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建設合同(4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4

蘇州建設合同

第1篇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固定單價合同

一、 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風險系數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范圍為以下√項,風險范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范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fā)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2.2.1.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2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3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6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為以下√項:

2.2.2.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2.2.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2.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2.2.5 其它約定: 。

2.2.3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3.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5 其它約定: 。

2.2.4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4.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2.4.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2.4.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調整方式: 。

2.2.5 材料價格的調整。

2.2.5.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guī)定的,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5.1.2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2.5.1.3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約定 。

2.2.5.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2.5.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5.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5.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2.5.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 措施費用的調整。

2.2.6.1 本項目風險范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2.6.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2.6.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2.6.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為參照對象)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3.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4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3.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審核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 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包干系數為: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干范圍為以下√項,包干范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干范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本項目在施工圖紙范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核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 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本項目超出施工圖紙及包干范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fā)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1.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后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價款。

2.2.1.5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2.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5 其它約定: 。

2.2.3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3.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2.3.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2.3.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調整方式: 。

2.2.4 材料價格的調整。

2.2.4.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2.4.1.1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2.4.1.2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2.4.1.4其它約定 。

2.2.4.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2.4.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4.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4.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2.4.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 措施費用的調整。

2.2.5.1 本項目包干范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2.5.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2.5.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2.5.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⒐を炇詹缓细竦?,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3.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4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3.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3.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審核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 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按以下√項調整:

2.2.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2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3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 其它約定: 。

2.3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 其它約定: 。

2.4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 其它約定: 。

2.5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5.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5.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調整方式: 。

2.6 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6.1.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guī)定的,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6.1.2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 %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6.1.3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6.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6.1.6其它約定 。

2.6.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6.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6.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6.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6.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 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7.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7.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7.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3款。

2.7.2.4 其它約定: 。

2.8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8.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8.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⒐を炇詹缓细竦?,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8.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4 其它約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8.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8.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8.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3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4 審核費用支付 。

2.9 補充約定:

第2篇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本履約保證金由合同雙方于年月日在訂立。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鑒于甲方與乙方于簽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保證范圍為乙方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產、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時以及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按照中標合同總金額的%,金額:大寫人民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此筆履約保證金由乙方通過支付到甲方,此款項不計利息或資金占用費。

第四條保證方式為履約保證金可無條件并不可撤銷地等額抵銷乙方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額。

第五條保證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日內。保證期后甲方根據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合同相關約定退還保證金給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第3篇 蘇州市建設工程檢測委托合同

2023蘇州市建設工程檢測委托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測管理辦法》、省建設廳《山東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規(guī)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對甲方的工程材料來樣及其他專項建筑實體工程進行檢測。乙方根據有關規(guī)范和甲方的檢測要求,予以科學、公正、準確、高效地進行檢測,并按照客觀的數據出具報告。為明確雙方責任,雙方經友好磋商,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茌平縣棗鄉(xiāng)街以西,文化南路以南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茌平縣安居服務中心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監(jiān)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項目總監(jiān):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建設(監(jiān)理)單位見證員: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送樣員:_________________楊榮花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報建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檢測服務范圍及時間

1、見證取樣檢測: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測;(2)、鋼筋(含焊接及及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測;(3)、建筑用砂常規(guī)檢測;(4)、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規(guī)檢測;(5)、砼強度檢測;(6)、砂漿強度檢測;(7)、簡易土工試驗;(8)、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2、主體結構檢測(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3、其他茌平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

4、檢測完成時間:無特殊原因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檢測任務,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檢測推遲的由乙方通知甲方,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檢測時間。

三、檢測項目及方法

按照檢測委托書中的項目進行。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檢測方法,甲方必須在甲方前向乙方遞交檢驗委托書。

四、檢測費用

檢測費用按茌平縣人民政府收費管理辦公室頒發(fā)的《茌平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收費許可證標準》(證號:_________________)規(guī)定執(zhí)行,標準未明確規(guī)定單價的項目費用雙方協商確定。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每次委托按實收取記賬形式。

五、相關權利與義務

甲方義務:

1、工程開工后,凡建設過程發(fā)生的相關檢測均委托乙方進行。

2、定期與乙方確認工程進度,并根據付款條件支付相應檢測費用。甲方權利:

1、對在建工程的各類檢測數據有知情權,協商執(zhí)行過程,可隨時查詢。

2、從乙方獲取工程檢測咨詢服務的權利。

3、在檢驗過程中,若甲方對乙方檢驗人員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見,可向乙方提出申訴。

乙方義務:

1、根據相關標準及甲方要求,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檢測任務,提供檢測報告。

2、對發(fā)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實際檢測結果不足設計要求等),及時向甲方通報。

3、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特殊項目檢測(或乙方檢測能力以外的項目),分包前應將分包單位情況通報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進行分包(費用另計)。

4、提供檢測咨詢服務,指導甲方抽樣送檢工作。

乙方權利:

根據相應服務內容收取檢測費用。

六、檢測標準

1、甲方明確檢測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情況下,按甲方指定標準進行檢測。

2、甲方未明確檢測標準,按工程施工驗收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3、各類標準執(zhí)行優(yōu)先等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

七、甲、乙雙方按照上述條款履約合同,如其中一方違約合同,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或提請合同管理機關行政調解;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補充說明: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4篇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固定單價合同

一、 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風險系數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范圍為以下√項,風險范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范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fā)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2.2.1.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2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3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6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為以下√項:

2.2.2.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2.2.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2.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2.2.5 其它約定: 。

2.2.3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3.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3.5 其它約定: 。

2.2.4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4.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2.4.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2.4.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調整方式: 。

2.2.5 材料價格的調整。

2.2.5.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guī)定的,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5.1.2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2.5.1.3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約定 。

2.2.5.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2.5.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5.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5.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5.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2.5.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 措施費用的調整。

2.2.6.1 本項目風險范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2.6.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2.6.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2.6.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為參照對象)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⒐を炇詹缓细竦模裏o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3.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4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3.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3.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審核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 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包干系數為: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干范圍為以下√項,包干范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干范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本項目在施工圖紙范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核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 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本項目超出施工圖紙及包干范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fā)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1.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后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2.2.1.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價款。

2.2.1.5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2.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2.2.5 其它約定: 。

2.2.3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2.3.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2.3.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2.3.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調整方式: 。

2.2.4 材料價格的調整。

2.2.4.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2.4.1.1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2.4.1.2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2.4.1.4其它約定 。

2.2.4.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2.4.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4.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2.4.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2.4.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2.4.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 措施費用的調整。

2.2.5.1 本項目包干范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2.5.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2.5.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2.5.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⒐を炇詹缓细竦模裏o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3.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3.5.4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3.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3.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審核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 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項目合同價款采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

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調整文件按以下√項調整:

2.2.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2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3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文件規(guī)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 其它約定: 。

2.3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 其它約定: 。

2.4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fā)包人確認后,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 其它約定: 。

2.5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征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5.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5.4 因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調整方式: 。

2.6 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采用如下√項方式:

2.6.1.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guī)定的,均按文件規(guī)定調整。

2.6.1.2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 %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2.6.1.3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2.6.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

2.6.1.6其它約定 。

2.6.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zhí)行:

2.6.2.1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2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6.2.3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4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2.6.2.5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

2.6.2.6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2.6.2.7 其它約定 。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 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 在本項目上發(fā)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 措施費用調整采用下列√項方式:

2.7.2.1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2.7.2.2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2.7.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3款。

2.7.2.4 其它約定: 。

2.8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 施工配合費:由發(fā)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fā)包人計取。

2.8.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fā)包人提出并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8.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yōu)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采用下列√項:

2.8.5.1 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2 按照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后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3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2.8.5.4 其它約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8.7 工程審核費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8.7.1 由發(fā)包人支付。

2.8.7.2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3 核減率在 %以內由發(fā)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 %,全部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4 審核費用支付 。

2.9 補充約定:

蘇州建設合同(4份范本)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本履約保證金由合同雙方于年月日在訂立。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鑒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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