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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第2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b型)條款 第3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養(yǎng)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第4篇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5篇金融合同: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合同 第6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第7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第8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9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97版) 第10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第11篇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 第12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 第13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97版) 第14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易人身保險條款(97版) 第15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第16篇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第1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nèi)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郵寄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生效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生效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視為合同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前項墊交保險費的本息達到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 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jié)婚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繳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 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成長年金、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 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 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66鴻運保險(a型)費率表
(保額千元)
第2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b型)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nèi)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郵寄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生效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生效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視為合同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前項墊交保險費的本息達到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7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7倍給付結(jié)婚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60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倍給付養(yǎng)老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上述前三項保險責任可以任意選擇組合,每少選擇其中一項,可相應增加另一項保險金的份額。以上選擇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jīng)確定,不得變更。
第八條 被保險人在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后因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交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青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⑿圆?、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養(yǎng)老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繳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成長年金、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 (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66鴻運保險(b型)費率表
(保額千元)
投保年齡
躉 交
期 交
0
5978
599
1
6297
652
2
6649
714
3
7033
787
4
7449
872
5
7896
973
6
8377
1094
7
8892
1242
8
9445
1423
9
10036
1605
10
10669
1888
11
11346
2266
12
120xx
2795
13
12843
3584
14
13669
4886
15
14551
16
15492
17
16496
第3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養(yǎng)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養(yǎng)老金 還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yǎng)老金領取期。自本 合同生效 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時間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時間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yǎng)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付期內(nèi)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三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付期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一點五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于養(yǎng)老金領取期內(nèi)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時,保險人按附表一的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給付養(yǎng)老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時,由本人持養(yǎng)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fā)養(yǎng)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保險費交付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按附表二的規(guī)定給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養(yǎng)老保險 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八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附所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十九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fā)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各險種附加費用提取標準
一、88鴻利終身保險、99鴻福終身保險、鴻壽養(yǎng)老金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繳費方式
繳費年度
傭 金
附加傭金
管理費
十年繳
第一年
30 %
15 %
14 %
第二年
15 %
5 %
10 %
第三—五年
5 %
1 . 5 %
10 %
以后各年
0 %
0 %
10 %
二十年繳
第一年
40 %
20 %
14 %
第二年
20 %
6 %
10 %
第三—五年
5 %
1 . 5 %
10 %
以后各年
0 %
0 %
10 %
躉繳
4 %
1 %
10 %
二、66鴻運保險(a型、b型)
繳費方式
投保年齡
繳費年度
傭 金
附加傭金
管理費
年繳
0 — 8 歲
第一年
40 %
15 %
14 %
第二年
20 %
6 %
10 %
第三年
10 %
2 %
10 %
以后各年
0 %
0 %
10 %
9 — 14 歲
第一年
30 %
15 %
14 %
第二年
15 %
5 %
10 %
第三年
5 %
25 %
10 %
以后各年
0 %
0 %
10 %
躉繳
0 — 17
4 %
1 %
7 %
三、直銷類險種
險種名稱
繳費方式
附加費用
簡易人身保險
年繳
首年 18 %,以后各年 10 %
躉繳
7 %
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
年繳
首年 16 %,以后各年 9 %
躉繳
7 %
團體福利保險
躉繳
7 %
福壽安康保險
一年期躉繳
5 %
三年期期繳
7 %
三年期躉繳
6 . 5 %
五年期期繳
8 %
五年期躉繳
7 %
八年期期繳
9 %
八年期躉繳
7 . 5 %
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
期繳
首年 15 %,以后各年 9 %
躉繳
6 %
養(yǎng)老金還本保險
期繳
7 %
躉繳
5 %
養(yǎng)老金還本保險(月、年、躉)交費—元月領金額
單位:元
領取年齡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交費方式
月領金額
齡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躉交
月交
交
躉交
月交
年交
躉交
月交
年交
躉交
16
6 . 732
0 . 577
0 . 041
1 0 . 249
0 . 879
0 . 061
15 . 986
1 . 372
0 . 093
25 . 983
2 . 231
0 . 150
17
6 . 264
0 . 537
0 . 038
9 . 555
0 . 820
0 . 057
14 . 920
1 . 281
0 . 288
24 . 260
2 . 083
0 . 141
18
5 . 823
0 . 500
0 . 036
8 . 902
0 . 764
0 . 054
13 . 917
1 . 195
0 . 082
22 . 641
1 . 945
0 . 133
19
5 . 409
0 . 464
0 . 034
8 . 289
0 . 711
0 . 050
12 . 974
1 . 114
0 . 0772
1 . 119
1 . 814
0 . 125
20
5 . 020
0 . 431
0 . 032
7 . 712
0 . 662
0 . 047
12 . 089
1 . 038
0 . 073
19 . 689
1 . 692
0 . 117
21
4 . 654
0 . 399
0 . 030
7 . 170
0 . 616
0 . 044
11 . 256
0 . 967
0 . 068
18 . 346
1 . 577
0 . 110
22
4 . 310
0 . 370
0 . 028
6 . 661
0 . 572
0 . 042
10 . 475
0 . 900
0 . 064
17 . 085
1 . 468
0 . 103
23
3 . 986
0 . 342
0 . 027
6 . 182
0 . 531
0 . 039
9 . 740
0 . 837
0 . 060
15 . 900
1 . 367
0 . 097
24
3 . 683
0 . 316
0 . 025
5 . 733
0 . 492
0 . 037
9 . 051
0 . 778
0 . 057
14 . 788
1 . 272
0 . 091
25
3 . 397
0 . 292
0 . 023
5 . 311
0 . 456
0 . 035
8 . 404
0 . 722
0 . 053
13 . 745
1 . 182
0 . 086
26
3 . 129
0 . 269
0 . 022
4 . 915
0 . 422
0 . 032
7 . 796
0 . 670
0 . 050
12 . 766
1 . 098
0 . 080
27
2 . 878
0 . 247
0 . 021
4 . 543
0 . 390
0 . 030
7 . 226
0 . 621
0 . 047
11 . 848
1 . 019
0 . 075
28
2 . 642
0 . 227
0 . 019
4 . 194
0 . 360
0 . 029
6 . 692
0 . 575
0 . 044
10 . 988
0 . 945
0 . 071
29
2 . 421
0 . 208
0 . 018
3 . 867
0 . 332
0 . 027
6 . 191
0 . 532
0 . 041
10 . 181
0 . 876
0 . 066
30
2 . 213
0 . 190
0 . 017
3 . 561
0 . 306
0 . 025
5 . 722
0 . 492
0 . 038
9 . 425
0 . 811
0 . 062
31
2 . 018
0 . 173
0 . 016
3 . 273
0 . 281
0 . 024
5 . 282
0 . 454
0 . 036
8 . 718
0 . 751
0 . 058
32
1 . 836
0 . 158
0 . 015
3 . 004
0 . 258
0 . 022
4 . 870
0 . 419
0 . 034
8 . 056
0 . 694
0 . 054
33
1 . 665
0 . 143
0 . 014
2 . 752
0 . 237
0 . 021
4 . 484
0 . 386
0 . 032
7 . 436
0 . 641
0 . 051
34
1 . 505
0 . 129
0 . 031
2 . 516
0 . 216
0 . 019
4 . 123
0 . 355
0 . 030
6 . 857
0 . 591
0 . 047
35
1 . 355
0 . 116
0 . 012
2 . 295
0 . 197
0 . 018
3 . 786
0 . 326
0 . 028
6 . 315
0 . 544
0 . 044
36
1 . 214
0 . 104
0 . 011
2 . 088
0 . 180
0 . 017
3 . 471
0 . 299
0 . 026
5 . 809
0 . 501
0 . 041
37
1 . 083
0 . 093
0 . 011
1 . 895
0 . 163
0 . 016
3 . 176
0 . 274
0 . 024
5 . 337
0 . 460
0 . 039
38
0 . 960
0 . 083
0 . 010
1 . 714
0 . 148
0 . 015
2 . 901
0 . 250
0 . 023
4 . 896
0 . 422
0 . 036
39
0 . 846
0 . 073
0 . 009
1 . 546
0 . 133
0 . 014
2 . 644
0 . 228
0 . 021
4 . 485
0 . 387
0 . 034
40
0 . 738
0 . 064
0 . 009
1 . 388
0 . 120
0 . 013
2 . 404
0 . 207
0 . 020
4 . 102
0 . 354
0 . 031
41
0 . 638
0 . 055
0 . 008
1 . 241
0 . 107
0 . 012
2 . 181
0 . 188
0 . 018
3 . 745
0 . 323
0 . 029
42
0 . 545
0 . 047
0 . 008
1 . 104
0 . 095
0 . 011
1 . 973
0 . 170
0 . 017
3 . 413
0 . 295
0 . 027
43
0 . 458
0 . 039
0 . 007
0 . 977
0 . 084
0 . 010
1 . 779
0 . 153
0 . 016
3 . 104
0 . 268
0 . 025
44
0 . 376
0 . 032
0 . 007
0 . 858
0 . 074
0 . 010
1 . 599
0 . 138
0 . 015
2 . 817
0 . 243
0 . 023
45
0 . 301
0 . 026
0 . 006
0 . 747
0 . 064
0 . 009
1 . 431
0 . 124
0 . 014
2 . 550
0 . 220
0 . 022
46
0 . 230
0 . 020
0 . 006
0 . 644
0 . 056
0 . 008
1 . 275
0 . 110
0 . 013
2 . 303
0 . 199
0 . 020
47
0 . 164
0 . 014
0 . 005
0 . 548
0 . 047
0 . 008
1 . 131
0 . 098
0 . 012
2 . 074
0 . 179
0 . 019
48
0 . 103
0 . 009
0 . 005
0 . 459
0 . 040
0 . 007
0 . 997
0 . 086
0 . 011
1 . 862
0 . 161
0 . 017
49
0 . 046
0 . 004
0 . 005
0 . 377
0 . 007
0 . 872
0 . 075
0 . 075
0 . 010
1 . 665
0 . 144
0 . 016
50
0 . 300
0 . 026
0 . 006
0 . 757
0 . 065
0 . 009
1 . 483
0 . 128
0 . 015
51
0 . 229
0 . 020
0 . 006
0 . 650
0 . 056
0 . 009
1 . 316
0 . 114
0 . 014
52
0 . 163
0 . 014
0 . 005
0 .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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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1
0 . 101
0 . 01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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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9
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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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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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0 . 045
0 . 004
0 . 005
0 . 376
0 . 033
0 . 007
0 . 887
0 . 077
0 . 011
55
0 .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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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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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5
第4篇 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nèi)江、河、湖泊和沿海經(jīng)水路運輸?shù)呢浳锞蔀楸颈kU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jīng)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nèi):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nèi):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基本險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fā)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
(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
(四)在裝貨、卸貨或轉(zhuǎn)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五)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第六條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zhì)的損失;
(四)遭受盜竊的損失;
(五)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船舶本身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zhì)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zhì)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zhì)、損壞;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jīng)濟損失。
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謹慎選擇承運人,并督促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shù)母黜椧?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被保險人應在10天內(nèi)向當?shù)乇kU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或保險人在當?shù)乇kU機構,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減少貨物損失。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jù);
(四)其他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第十九條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jù)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如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zhuǎn)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jīng)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按()項解決:
(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由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凡經(jīng)水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lián)合運輸?shù)谋kU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第5篇 金融合同: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合同
2023金融合同: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沿海內(nèi)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jù)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nèi)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nèi)容已經(jīng)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fā)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種類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總長)_________________
船質(zhì)結(jié)構:_________________
(型寬)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區(qū)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________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
總保險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nèi)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yǎng)、淡水等財產(chǎn)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 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nèi)一次或累計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guī)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tài)、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chǎn)養(yǎng)殖及設施、捕撈設 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船齡在3年(含)以內(nèi)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jiān)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diào)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qū)嶋H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shù)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保險船舶發(fā)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nèi)從被獲知最后消 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jù)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zhuǎn)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nèi)賠償結(jié)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nèi)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jié)案協(xié)議時起1年內(nèi)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船舶出售、轉(zhuǎn)借、出租、變更航行區(qū)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jīng)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后,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48小時內(nèi)向港航監(jiān)督部門、保險人報告,并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guī)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fā)生的爭議,按項處理:
(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6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tǒng)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shù)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shù)必須占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shù)80%以上。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jù)“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由于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guī)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身體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體殘疾,申請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保險人指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書。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險單、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與身份證件,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附所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fā)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壽安康保險保險金額表
交費方式
保險期間
疾病死亡保險金
意外死亡及傷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季交一元
三年
36
96
12
五年
60
160
20
八年
96
256
32
年交一元
三年
10
30
3
五年
20
50
5
八年
30
80
8
躉交一元
一年
4
10
1
三年
6
15
1.02
五年
6
15
1.08
八年
6
15
1.16
第7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tǒng)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shù)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shù)必須占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shù)80%以上。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 合同生效 后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jù)“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由于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guī)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身體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體殘疾,申請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保險人指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書。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險單、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與身份證件,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附所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二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fā)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福壽安康保險保險金額表
交費
方式
保險
期間
疾病死亡
保險金
意外死亡及
傷殘 保險金
滿期
保險金
季交
一元
三年
36
96
12
五年
60
160
20
八年
96
256
32
年交
一元
三年
10
30
3
五年
20
50
5
八年
30
80
8
躉交
一元
一年
4
10
三年
6
15
1.02
五年
6
15
1.08
八年
6
15
1.16
第8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 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nèi)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于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nèi)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nèi)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diào)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nèi)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nèi)。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nèi)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nèi)。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zhuǎn)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nèi)。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 . 5
127 . 2
22 . 617 . 7
14 . 2
11 . 1
1
161 . 2
125 . 3
22 . 417 . 4
14 . 0
10 . 9
2
162 . 2
125 . 8
22 . 517 . 4
14 . 1
10 . 9
3
164 . 8
127 . 8
22 . 9
17 . 7
14 . 3
11 . 1
4
168 . 6
130 . 9
23 . 4
18 . 1
14 . 7
11 . 3
5
173 . 4
134 . 8
24 . 0
18 . 6
15 . 1
11 . 7
6
178 . 9
139 . 3
24 . 8
19 . 3
15 . 5
12 . 1
7
185 . 1
144 . 5
25 . 6
20 . 0
16 . 1
12 . 5
8
192 . 0
150 . 2
26 . 6
20 . 8
16 . 7
13 . 0
9
199 . 5
156 . 4
27 . 6
21 . 6
17 . 3
13 . 5
10
207 . 6
163 . 1
28 . 7
22 . 6
18 . 0
14 . 1
11
216 . 2
170 . 3
29 . 9
23 . 5
18 . 8
14 . 8
12
225 . 5
177 . 9
31 . 2
24 . 6
19 . 6
15 . 4
13
235 . 2
186 . 0
32 . 6
25 . 7
20 . 4
16 . 1
14
245 . 3
194 . 5
34 . 0
26 . 9
21 . 3
16 . 9
15
255 . 9
203 . 4
35 . 4
28 . 1
22 . 3
17 . 7
16
267 . 0
212 . 8
37 . 0
29 . 4
23 . 2
18 . 5
17
279 . 3
222 . 7
38 . 7
30 . 8
24 . 3
19 . 3
18
292 . 8
233 . 0
40 . 6
32 . 3
25 . 5
20 . 2
19
306 . 9
243 . 9
42 . 5
33 . 8
26 . 8
21 . 2
20
321 . 5
255 . 4
44 . 6
35 . 4
28 . 1
22 . 2
21
336 . 8
267 . 2
46 . 7
37 . 0
29 . 4
23 . 2
22
352 . 6
279 . 7
48 . 9
38 . 7
30 . 8
24 . 3
23
369 . 3
292 . 9
51 . 3
40 . 6
32 . 3
25 . 5
24
386 . 8
306 . 7
53 . 7
42 . 5
33 . 9
26 . 7
25
405 . 1
321 . 2
56 . 3
44 . 5
35 . 6
28 . 0
26
424 . 2
336 . 4
59 . 0
46 . 7
37 . 3
29 . 4
27
444 . 0
352 . 6
61 . 8
48 . 9
39 . 1
30 . 8
28
464 . 6
369 . 5
64 . 7
51 . 3
41 . 0
32 . 3
29
486 . 1
386 . 9
67 . 7
53 . 7
43 . 0
33 . 9
30
508 . 6
404 . 9
70 . 9
56 . 3
45 . 1
35 . 5
31
532 . 1
423 . 6
74 . 3
58 . 9
47 . 3
37 . 2
32
556 . 7
443 . 1
77 . 8
61 . 6
49 . 6
39 . 0
33
582 . 5
463 . 5
81 . 5
64 . 5
52 . 0
40 . 8
34
609 . 1
484 . 9
85 . 3
67 . 5
54 . 6
42 . 8
35
636 . 6
507 . 5
89 . 3
70 . 7
57 . 2
44 . 9
36
665 . 2
531 . 4
93 . 5
74 . 1
60 . 0
47 . 1
37
695 . 1
556 . 8
97 . 9
77 . 7
62 . 9
49 . 5
38
726 . 4
583 . 9
102 . 5
81 . 6
66 . 1
52 . 0
39
758 . 4
612 . 0
107 . 3
85 . 6
69 . 3
54 . 7
40
791 . 3
641 . 0
112 . 2
89 . 8
72 . 6
57 . 5
41
824 . 0
670 . 5
117 . 0
94 . 1
76 . 0
60 . 4
42
857 . 8
701 . 1
122 . 1
98 . 6
79 . 5
63 . 4
43
892 . 8
732 . 8
127 . 3
103 . 3
83 . 2
66 . 5
44
928 . 7
765 . 5
132 . 7
108 . 1
87 . 1
69 . 8
45
965 . 8
799 . 4
138 . 4
113 . 1
91 . 2
73 . 2
46
1004 . 2
834 . 3
144 . 3
118 . 4
95 . 6
76 . 8
47
1044 . 1
870 . 1
150 . 5
123 . 7
100 . 2
80 . 5
48
1085 . 7
907 . 0
157 . 0
129 . 3
105 . 2
84 . 4
49
1128 . 4
944 . 6
163 . 7
135 . 0
110 . 5
88 . 5
50
1172 . 4
983 . 2
170 . 8
140 . 8
116 . 2
92 . 7
51
1218 . 1
1023 . 0
178 . 3
146 . 8
52
1265 . 4
1064 . 0
186 . 2
153 . 1
53
1314 . 5
1106 . 5
194 . 7
159 . 7
54
1364 . 4
1150 . 8
203 . 5
166 . 6
55
1415 . 3
1197 . 1
212 . 9
173 . 9
56
1467 . 2
1245 . 5
222 . 8
181 . 9
57
1520 . 4
1296 . 3
233 . 4
190 . 4
58
1575 . 1
1349 . 4
244 . 8
199 . 6
59
1630 . 1
1403 . 8
256 . 8
209 . 4
60
1685 . 8
1459 . 7
269 . 6
219 . 9
第9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97版)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yǎng)老金]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yǎng)老金或延期領取養(yǎng)老金,養(yǎng)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yǎng)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yǎng)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nèi)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yǎng)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xù)領取養(yǎng)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yǎng)老金后,仍繼續(xù)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yǎng)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yǎng)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七、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yǎng)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fā)養(yǎng)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yǎng)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十八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0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nèi)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jīng)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nèi)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nèi)患重大疾病。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diào)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九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稱“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導的心電圖。
2.血液內(nèi)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nèi)。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jīng)心臟內(nèi)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nèi)。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fā)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jīng)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fā)生六個月后,經(jīng)腦神經(jīng)??漆t(y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tài)。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經(jīng)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tài)。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tài)。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zhuǎn)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jīng)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wèi)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jié)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肩、肘、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包括股、膝、踝關節(jié)。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fā)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nèi)。
九、暴發(fā)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費率表
(保額千元)
躉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2.5
127.2
22.617.7
14.2
11.1
1
161.2
125.3
22.417.4
14.0
10.9
2
162.2
125.8
22.517.4
14.1
10.9
3
164.8
127.8
22.9
17.7
14.3
11.1
4
168.6
130.9
23.4
18.1
14.7
11.3
5
173.4
134.8
24.0
18.6
15.1
11.7
6
178.9
139.3
24.8
19.3
15.5
12.1
7
185.1
144.5
25.6
20.0
16.1
12.5
8
192.0
150.2
26.6
20.8
16.7
13.0
9
199.5
156.4
27.6
21.6
17.3
13.5
10
207.6
163.1
28.7
22.6
18.0
14.1
11
216.2
170.3
29.9
23.5
18.8
14.8
12
225.5
177.9
31.2
24.6
19.6
15.4
13
235.2
186.0
32.6
25.7
20.4
16.1
14
245.3
194.5
34.0
26.9
21.3
16.9
15
255.9
203.4
35.4
28.1
22.3
17.7
16
267.0
212.8
37.0
29.4
23.2
18.5
17
279.3
222.7
38.7
30.8
24.3
19.3
18
292.8
233.0
40.6
32.3
25.5
20.2
19
306.9
243.9
42.5
33.8
26.8
21.2
20
321.5
255.4
44.6
35.4
28.1
22.2
21
336.8
267.2
46.7
37.0
29.4
23.2
22
352.6
279.7
48.9
38.7
30.8
24.3
23
369.3
292.9
51.3
40.6
32.3
25.5
24
386.8
306.7
53.7
42.5
33.9
26.7
25
405.1
321.2
56.3
44.5
35.6
28.0
26
424.2
336.4
59.0
46.7
37.3
29.4
27
444.0
352.6
61.8
48.9
39.1
30.8
28
464.6
369.5
64.7
51.3
41.0
32.3
29
486.1
386.9
67.7
53.7
43.0
33.9
30
508.6
404.9
70.9
56.3
45.1
35.5
31
532.1
423.6
74.3
58.9
47.3
37.2
32
556.7
443.1
77.8
61.6
49.6
39.0
33
582.5
463.5
81.5
64.5
52.0
40.8
34
609.1
484.9
85.3
67.5
54.6
42.8
35
636.6
507.5
89.3
70.7
57.2
44.9
36
665.2
531.4
93.5
74.1
60.0
47.1
37
695.1
556.8
97.9
77.7
62.9
49.5
38
726.4
583.9
102.5
81.6
66.1
52.0
39
758.4
612.0
107.3
85.6
69.3
54.7
40
791.3
641.0
112.2
89.8
72.6
57.5
41
824.0
670.5
117.0
94.1
76.0
60.4
42
857.8
701.1
122.1
98.6
79.5
63.4
43
892.8
732.8
127.3
103.3
83.2
66.5
44
928.7
765.5
132.7
108.1
87.1
69.8
45
965.8
799.4
138.4
113.1
91.2
73.2
46
1004.2
834.3
144.3
118.4
95.6
76.8
47
1044.1
870.1
150.5
123.7
100.2
80.5
48
1085.7
907.0
157.0
129.3
105.2
84.4
49
1128.4
944.6
163.7
135.0
110.5
88.5
50
1172.4
983.2
170.8
140.8
116.2
92.7
51
1218.1
1023.0
178.3
146.8
52
1265.4
1064.0
186.2
153.1
53
1314.5
1106.5
194.7
159.7
54
1364.4
1150.8
203.5
166.6
55
1415.3
1197.1
212.9
173.9
56
1467.2
1245.5
222.8
181.9
57
1520.4
1296.3
233.4
190.4
58
1575.1
1349.4
244.8
199.6
59
1630.1
1403.8
256.8
209.4
60
1685.8
1459.7
269.6
219.9
第11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yǎng)老金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yǎng)老金或延期領取養(yǎng)老金,養(yǎng)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yǎng)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yǎng)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nèi)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yǎng)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xù)領取養(yǎng)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yǎng)老金后,仍繼續(xù)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yǎng)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yǎng)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七、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yǎng)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 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fā)養(yǎng)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yǎng)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 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十八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2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yǎng)老金
第三條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yǎng)老金或延期領取養(yǎng)老金,養(yǎng)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第四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yǎng)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yǎng)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nèi)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yǎng)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xù)領取養(yǎng)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yǎng)老金后,仍繼續(xù)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yǎng)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yǎng)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責任免除
第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p>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七、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yǎng)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fā)養(yǎng)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yǎng)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十八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九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條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3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97版)
[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出生滿一個月至 21周歲的子女或其他有 撫養(yǎng) 關系的嬰幼兒或青少年(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金額]
第三條 小學教育保險金、初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婚嫁保險金最低領取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生活安 定金 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最高為10000元人民幣。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承擔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險責任中的任意一項或者數(shù)項:
一、小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7、8、9、10、1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小學教育保險金。
二、初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初中教育保險金。
三、高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四、大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
五、婚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婚嫁保險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 法定監(jiān)護人 投保時選擇)
若投保人于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人于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8周歲時止。投保人在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從事保險人規(guī)定的“特種職業(yè)”的投保人,直接參加“特種職業(yè)”中所列的工作或勞動時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承擔以下免交保險費的責任:
當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時,在被保險人開始領取約定的某項保險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可以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并不承擔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已開始領取但未領完而身故,則該項保險金的未領取部分由其 法定繼承人 一次性領??;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前身故,則保險人退還投保人就此項保險金已交保險費總計的兩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八條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生活安定保險金及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投保人事前以書面形式反對保險費自動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十條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又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聲明外,保險人將自動墊交該保險單應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以維持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保險人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書面形式作反對自動墊交的聲明,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又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十一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小學教育保險金、初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婚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生活安定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 死亡證明 書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書面文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書面文件;
六、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請退還累計繳納的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視為已送達。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所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第二十五條 本條款所稱“特種職業(yè)”是指投保人從事建筑、冶煉、勘探、航海、搬運、裝卸、伐木、井下采礦、高空作業(yè)、海上作業(yè)、航空執(zhí)勤、職業(yè)體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種職業(yè)。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教育金 年繳費率表
(年領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躉繳費
0
772.8190
3872.6101
960.5560
4113.8784
1245.5723
4373.6001
3
1728.2286
4651.7896
4
2719.8215
4948.9995
5
5909.3364
5266.0659
初中教育金 年繳費率表
(年領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繳費至11歲
躉繳費
0
290.1528
170.9399
1453.0248
360.6884
193.1289
1543.8638
467.7828
220.0166
1641.6919
3
649.1584
253.1716
1746.5236
4
1021.8410
294.9626
1858.5773
5
2221.0256
349.1329
1978.1792
6
421.9620
2105.7236
7
524.8560
2241.6626
8
680.9033
2386.4932
9
944.9954
2540.7544
10
1487.3447
2705.0137
11
3231.3452
2879.8623
高中教育金 年繳費率表
(年領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繳費至11歲
繳費至14歲
躉繳費
0
240.2372
141.5669
122.7822
1202.7888
298.6530
159.9522
136.3622
1278.0741
387.3484
182.2318
152.2084
1359.1635
3
537.5687
209.7056
170.8835
1446.0719
4
846.2508
244.3372
193.1604
1538.9833
5
1839.6248
289.2289
220.1252
1638.1713
6
349.5860
253.3520
1743.9664
7
434.8626
295.2137
1856.7476
8
564.1971
349.4558
1976.9321
9
783.0919
422.3608
2104.9722
10
1232.6560
525.3348
2241.3445
11
2678.5537
681.4603
2386.5466
12
945.6255
2541.0840
13
1488.0117
2705.4731
14
3231.8616
2880.2349
大學教育金 年繳費率表
(年領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繳費至11歲
繳費至14歲
繳費至17歲
躉繳費
0
257.2171
151.6180
131.5214
118.5904
1287.4453
319.7809
171.3207
146.0794
130.2882
1368.1487
414.7780
195.1980
163.0679
143.6206
1455.0898
3
575.6780
224.6436
183.0907
158.9102
1548.2880
4
906.3271
261.7625
206.9768
176.5753
1647.9442
5
1970.5580
309.8809
235.8913
197.1647
1754.3564
6
374.5794
271.5228
221.4115
1867.8842
7
465.9943
316.4168
250.3196
1988.9390
8
604.6458
374.5914
285.2965
2117.9753
9
839.3236
452.7865
328.3810
2255.4854
10
1321.3475
563.2389
382.6434
2401.9888
11
2871.9907
730.7134
452.9255
2558.0288
12
1014.1020
547.3560
2724.1587
13
1596.0223
680.6834
2900.9446
14
3467.4834
882.7653
3088.9595
15
1224.5845
3288.7878
16
1926.2218
3501.0596
17
4181.6284
3726.4614
婚嫁金 年繳費率表
(領取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繳費至11歲
繳費至14歲
繳費至17歲
繳費至21歲
躉繳費
0
54.7587
32.2910
28.0172
25.2687
22.8883
273.9797
68.0835
36.4907
31.1218
27.7645
24.9151
291.1888
88.3168
41.5806
34.7450
30.6094
27.1798
309.7325
3
122.5889
47.8580
39.0157
33.8723
29.7190
329.6162
4
193.0240
55.7717
44.1109
37.6426
32.5783
350.8837
5
419.7751
66.0313
50.2792
42.0375
35.8141
373.5999
6
79.8268
57.8812
47.2137
39.4970
397.8428
7
99.3204
67.4601
53.3857
43.7169
423.7022
8
128.8890
79.8736
60.8541
48.5891
451.2766
9
178.9402
96.5605
70.0547
54.2645
480.6735
10
281.7576
120.1331
81.6435
60.9446
512.0060
11
612.6167
155.8783
96.6550
68.9040
545.3932
12
216.3699
116.8262
78.5287
580.9561
13
340.6044
145.3089
90.3773
618.8193
14
740.2914
188.4840
105.2902
659.1091
15
261.5228
124.5952
701.9551
16
411.4737
150.5170
747.4968
17
893.7023
187.0956
795.8869
18
242.5100
847.2906
19
336.2042
901.8914
20
528.4610
959.8892
21
1146.3066
1021.5023
生活安定金 年繳費率表
(年領金額1000元)
投保年齡
繳費至5歲
繳費至11歲
繳費至14歲
躉繳費
0
20.9047
12.3224
10.6891
104.6351
104.6351
12.7507
10.8721
101.8273
28.1661
13.2551
11.0733
98.8109
3
35.4967
13.8516
11.2894
95.4693
4
50.4466
14.5698
11.5204
91.7261
5
98.2635
15.4524
11.7629
87.4832
6
16.5730
12.0133
82.6441
7
18.0889
12.2826
77.2068
8
20.3058
12.5799
71.1284
9
23.9680
12.9299
64.4088
10
31.4085
13.3882
57.0956
11
55.2392
14.0544
49.2008
12
15.2327
40.9194
13
17.8420
32.4299
14
26.9438
24.0026
說明:月繳保險費=年繳保險費×0.09
季繳保險費=年繳保險費×0.26
半年繳保險費=年繳保險費×0.52
計算一次性領取保險金系數(shù)表
未領取次數(shù)
對應系數(shù)
.9389671
1.820626
3
2.648477
4
3.4258
5
4.155681
說明:
一次性領取金額=保險單上所規(guī)定的年領取金額×未領次數(shù)所對應的系數(shù)
第14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易人身保險條款(97版)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簡易人身保險條款(97版)
[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qū)ζ渚哂斜kU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本 合同生效 一百八十天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 意外傷害保險 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意外傷害 死亡證明 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fā)地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附表: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別 殘疾程度 給付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1 雙目失明(注1) 100%
2 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3 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4 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5 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6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7 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8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之二 75%
兩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注5)
9 十手指喪失(注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10 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50%
11 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喪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12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注7)
13 十足趾喪失(注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14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注9) 30%
15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一
16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注10)
17 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中之一關節(jié)或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18 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中之一關節(jié)或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19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喪失
21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22 一足五趾喪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23 一手拇指及食指喪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喪失 15%
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25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26 鼻喪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注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27 一手拇指或食指喪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喪失 10%
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音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6.(1)手指喪失指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拇指則為指節(jié)間關節(jié))喪失。
(2)若經(jīng)接指手術后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的,視為喪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時,若拇指原本的喪失已符合殘疾標準,接合后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仍視為喪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自遠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喪失,或自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8.足趾喪失指自趾關節(jié)切斷而足趾全部喪失。
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聽力測定器測定。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指頻率在500、1000、2000、4000赫茲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分貝(強音單位)時,其(a+2b+2c+d)六分之一的值在80分貝以上(相當接近于耳殼而不能聽清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的情況。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指頸柱完全強直,或于胸椎以下前后屈、左右屈及左右回旋三種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范圍二分之一以下。
11.鼻部殘疾的認定
(1)鼻喪損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喪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指兩側(cè)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簡易人身保險保險金額表
(保險費100元)
保險期間
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躉交)
保險金額(年交)
0~15
125
523
五
16~30
125
523
31~40
125
522
年
41~50
124
519
51~65
124
513
0~15
168
1232
十
16~30
168
1229
31~46
167
1222
保險期間
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躉交)
保險金額(年交)
年
41~50
166
1200
51~60
163
1152
0~15
225
2163
十
16~30
224
2151
五
31~40
223
2122
年
41~50
217
2036
51~55
206
1866
0~15
299
3366
二十
16~30
297
3332
年
31~40
291
3238
41~50
275
2991
三
0~15
507
6770
十
16~30
492
6526
年
31~40
457
5961
第15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 保險合同 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fā)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合同撤銷 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nèi)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郵寄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生效后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生效前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視為合同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前項墊交保險費的本息達到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jīng)本公司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 結(jié)婚 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在本 合同生效 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nèi)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fā)生于繳費期內(nèi),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 合同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 身份證 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 死亡證明 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 合同解除 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 解除合同 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nèi),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變更 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教育保險金、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結(jié)婚保險金、成長年金、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 繼承人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 合同糾紛 ]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釋義]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jīng)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jù)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jīng)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zhì)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經(jīng)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jīng)一百八十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66鴻運保險(a型)費率表
(保額千元)
投保年齡
躉交
期交
0
3297
329
3438
354
3602
385
3
3784
421
4
3984
464
5
4201
515
6
4436
577
7
4689
651
8
4961
744
9
5254
836
10
5567
981
11
5903
1173
12
6261
1443
13
6645
1844
14
7054
2506
15
7490
16
7954
17
8449
第16篇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tǒng)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shù)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shù)必須占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shù)80%以上。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jù)“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nèi)由于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guī)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nèi),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身體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jié)束后,由保險人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第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身體殘疾,申請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保險人指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鑒定書;
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
五、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書。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險單、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與身份證件,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
第二十條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條款附所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年交保險費60元),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變更地址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二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fā)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壽安康保險保險金額表
交費方式
保險期間
疾病死亡保險金
意外死亡及傷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季交一元
三年
36
96
12
五年
60
160
20
八年
96
256
32
年交一元
三年
10
30
3
五年
20
50
5
八年
30
80
8
躉交一元
一年
4
10
1
三年
6
15
1.02
五年
6
15
1.08
八年
6
15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