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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合同(9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0

法律責任合同

第1篇 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是勞動合同欄目為您精心準備的,更多精彩內容請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公司解散法律責任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1、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b.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c.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b.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3、股東或發(fā)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5、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二)行政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規(guī)定了對于清算組的行政責任,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脫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后,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yōu)先順位。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guī)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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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法人犯罪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法人犯罪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有別于社會責任和道義責任,是指由于法人實施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以違法行為為前提,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是國家專門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的執(zhí)法機關)的職責。依照法律責任的性質與程度,可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責任是指法人實施犯罪行為后,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下還需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法人的法律責任只能是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即使是法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對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在古羅馬民事流轉的發(fā)展中,一些團體“被視為獨立的、區(qū)別于組成團體的個別分子的統(tǒng)一體”① ,雖然這些團體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人,但是說這種團體是法人的萌芽狀態(tài)并不過分。 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為法人的發(fā)展提供了條件,各種商業(yè)公司在英國、法國、葡萄牙、荷蘭、丹麥和意大利等國紛紛出現,但是這些仍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人。根據英國學者諾思所著《公司》一書,真正意義上的法人的出現是在英王詹姆士一世時期。由于商業(yè)貿易的發(fā)展和擴張,民族主義相應而生。由主權者授予公司經濟特權盤踞某一貿易領域或者獨霸某一商品的生產,是這個時期的顯著特點。公司組織成為授予這些特權的媒介,主權者也能從中獲得利潤,公司組織因而被視為國家的寵兒。只是在這時,才明確公司是獨立的法人,由國家元首設立并區(qū)別于其組織成員。隨著公司的發(fā)展尤其是股份公司的發(fā)展,所有權和經營權也越來越分離,公司經營權相對獨立,從而加強了公司的非個人性,成為獨立自主的法人。

美國學者m·克林納德和c·耶格爾在他們的《法人犯罪》一書中寫道:“ 在過去三個世紀中,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得到了發(fā)展,它是一個由國家特許成立或承認的團體,它有權為了一個不同的目的而占有財產,它有權以一個共同名字起訴和應訴,它不因其成員的死亡而不存在”① 。這表明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后,即具有民事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法人從一開始就是作為民事責任的主體而存在的。但是,這并不是說法人犯罪是以后才有的事,從西方國家的情況看,早在資本主義進行原始積累時期,他們的一些大公司就開始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當然,作為真正意義上的法人犯罪的大量出現,則是19世紀后期直至進入20世紀以后。但是在刑法上承認法人的刑事責任,則是近十來年的事。既然法人犯罪早已存在,為什么在很長的時間里法人的刑事責任得不到承認,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法人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緊密相關。承認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即意味著某個法人要受到刑事制裁,如罰金、沒收財產、停止營業(yè)、甚至法人機構被解散等等,這種制裁的結果必然會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正因為如此,在很長的時間里國家的立法者對法人刑事責任問題采取回避和甚至否認的態(tài)度;其二,法學理論家們對法人犯罪及法人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等問題的認識上存在嚴重的分歧,如認為法人只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實體,而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傳統(tǒng)的刑罰措施(主要指自由刑和生命刑)無法適用于法人。這種否定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觀點在法學理論上長期占統(tǒng)治地位,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理論上,對于法人可以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持否定態(tài)度的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并且影響和左右著這些國家的立法。

正是這些原因,使法人犯罪在很長的時間里不能受到刑事法律追訴。然而,法人犯罪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是不能回避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對法人實施的危害社會和危害他人的行為放任不管,僅僅對法人的侵權行為追究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法律責任,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法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有可能放縱法人繼續(xù)進行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即法人犯罪行為。因此,從本世紀中期開始,一些國家法學界對法人是否能夠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問題,展開了一場討論和爭論,這種討論和爭論一直延續(xù)至今,其中也包括我國法學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和爭論。本書前面已經對這些討論和爭論作了介紹,筆者不再贅述。但是,法人犯罪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法人犯罪的客觀事實將導致法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產生是必然的,只是人們真正認識這個規(guī)律需要一個過程?,F在這個規(guī)律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法學家所認識,正是這種認識推動了有關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立法對法人刑事責任的承認。

刑事責任是刑法和刑法理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人的主觀罪過是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由于法人與自然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現為社會組織或團體,對法人的主觀罪過如何認定,什么是法人的主觀罪過,這正是確定法人刑事責任的難點之一。同時,對犯罪行為的實施者適用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重要手段,刑罰手段能否適用于表現為社會組織和團體的法人,以及如何對法人適用刑罰,是確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又一個難點。而這些正是本章所要研究和探討的主要問題。

此外,當法人實施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他人帶來整體危害的同時,往往也會侵犯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也就是說,法人實施的某一行為既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處于一種競合狀態(tài)之中,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法人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民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競合的現象,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發(fā)生吸收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因此,在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同時,法人對由于自身實施刑事犯罪而同時發(fā)生的民事侵權行為也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這就是本章所要研究的法人犯罪的民事責任和法人犯罪的行政責任的范圍。

第二節(jié) 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刑法的主要內容,刑事責任在其中起著溝通犯罪與刑罰并使這些內容構成刑法體系的重要作用。刑事責任是一種特定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國家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對犯罪行為和影響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事實,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強制其接受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也是行為人應當承擔、國家司法機關強制其接受的刑事法律制裁的標準。因此,對法人犯罪刑事責任問題的研究是確定法人能否實施犯罪和能否接受刑罰的關鍵問題。

一、法人犯罪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4篇 違法分包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我國《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違法分包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其次,違反規(guī)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第5篇 擔保合同從屬性及其無效后法律責任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擔保合同從屬性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其附隨于主債權債務關系,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擔保關系也就沒有了存在以及實現的可能和價值。體現主債權債務關系的主要是主債權債務合同,體現擔保關系的主要是擔保合同。擔保合同關系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對于擔保物權的附隨性,許多國家都做了規(guī)定。我國擔保法第五條也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物權法的規(guī)定基本繼承了擔保法的規(guī)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就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就歸于無效。同樣的道理,在擔保物權中,主債權債務關系無效后,其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存在了。根據擔保關系的附隨性,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也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五條對此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本條第一款在擔保法的基礎上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擔保合同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只是一般規(guī)則,并不是絕對的,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可以作為獨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債權債務合同效力的影響。例如,在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額抵押權中,最高額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連續(xù)的交易關系中,其中一筆債權債務無效,并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后,擔保人仍應對無效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诖?,本條第一款專門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樣規(guī)定既是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也為以后擔保物權制度的發(fā)展留下一定的空間。

在立法中,對是否允許當事人約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有效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允許。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有效。在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物權法應當盡量與擔保法的規(guī)定一致。有的認為,擔保合同嚴格附隨于主債權債務合同,允許當事人作這樣的約定就破壞了這一原則。建議禁止當事人作這樣的約定。我們認為,擔保物權依附于主債權債務而存在,沒有主債權債務,就沒有擔保物權。法律如果允許當事人做出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有效的約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債權債務,擔保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這不但對擔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導致欺詐和權利的濫用,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擔保法調整的范圍除了包括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方式外,還包括保證、定金等非物權性擔保方式,擔保法允許約定的情形是針對國際貿易中通行的見索即付、見單即付的保證合同。物權法只調整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不在物權法中作這樣的規(guī)定是合適的。

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雖然不存在履行擔保義務的問題,但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并非不承擔任何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的道理,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對合同的無效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的“相應的民事責任”指當事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民事責任。例如,擔保合同無效完全是由于債務人的欺詐行為導致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造成的,則過錯完全在債務人,責任應完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很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例如,擔保合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無效,擔保合同因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惡意串通而無效,等等。也就是說,判斷擔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僅以主債權債務合同是否有效為標準,還要看擔保合同本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債務人、擔保人或者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也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不發(fā)生問題,只是主債權失去擔保,其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第三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但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其對債務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就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6篇 個人欠條有法律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茲因___________手頭不便需要資金周轉,而向___________借款,共借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即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借條上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第7篇 非法轉包發(fā)包方追究法律責任如何進行

非法轉包發(fā)包方追究法律責任如何進行

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p>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笨梢钥闯?,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guī)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第8篇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出租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為在開發(fā)區(qū)設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供給乙方經營用房____平方米,用于該公司經營之用,該房屋坐落于____.

二、該房屋租金經雙方商定為每月____元。該房屋總租金為____元。

三、租金于____交付,每延遲一天按總租金的____計罰。若____天內仍未交納,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并按實際遲付天數依上述計罰比例向乙方收取罰金。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雙方共同認可并經公證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代表人(簽章)______

第9篇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認定及法律責任概述

一、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標的的特殊性,其無效的處理與普通無效合同有著很大的差別,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較普通無效合同情形復雜。

(一)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xù)履行。這時,合同無效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一方,如果受損害一方對其損失不能通過舉證加以明確,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過錯一方除了承擔自己的損失外,還要承擔因締約過失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建設工程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被確認無效的情形,筆者認為,不能按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恢復原狀或雙方返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來處理。第一種情況,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區(qū)域內對其他工程構成威脅的,應按照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已經完成的部分工程應拆除,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應返還。第二種情況,工程質量完全合格,也未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則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歸建設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勞動由建設方折價補償給施工方,折價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比例折價。院《解釋》第十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該解釋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避免教條,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第三種情況是賠償損失,如果因建設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建設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應該賠償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過錯的,承包方對己方的損失自行承擔,同時要賠償建設方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建設工程合同已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的民事責任

此類情形按照院《解釋》第2條和第3條的規(guī)定處理。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應該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價款。但仍應追究雙方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建設工程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分兩種情況給予不同處理:一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或自己維修,或負擔建設方維修費。二是維修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對此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同時按照雙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對其它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的其它損失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后續(xù)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四)雙方共同故意損壞他人利益的民事責任

如果建設方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他們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訂立該合同的,依據《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該合同屬于損害國家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由國家收繳,當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時,所獲得的利益應返還集體和個人。當然,收繳的財產應限制在因該合同所獲利益范圍內,不能擴大到其它財產。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了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一)責令改正。如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責令改正;(二)責令停業(yè)整頓。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三)降低資質等級。如承包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四)吊銷資質證書。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五)罰款。罰款是最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如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當事人訂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追求經濟上的利益,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使其喪失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從而遏制當事人簽訂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追求額外利益的企圖。

三、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

雖然,在我國現有的《刑法》中并沒有針對建設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的相關罪名,但是違法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能夠以《刑法》中的有關罪名來定罪量刑。例如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詐騙行為能夠以合同詐騙罪來定罪量刑;對于建設工程投標中的違法行為,能夠以串通投標罪來定罪量刑;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簽訂、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如果玩忽職守,而有關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合同無效,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應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來追究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的簽定和履行關乎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其從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強制性的規(guī)制,希望能夠減少因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操作,不僅要嚴把工程質量關,更要從源頭上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將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優(yōu)化配置社會資源,避免因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法律責任合同(9份范本)

非法轉包發(fā)包方追究法律責任如何進行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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