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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連鎖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諾*公司連鎖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合同編號no.
特許人:泉州市*奇時裝連鎖銷售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青濛工業(yè)區(qū)鴻盛商廈一號樓三樓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0595-22357077/22357177 傳真:0595-22357277
受許人: (下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前 言:
(1)乙方認可甲方是“諾-奇”商號、知識產權及相關的經營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雙方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yè)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權利能力的自然人,能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3)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fā)展,根據《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部頒布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就甲方將“諾-奇”商號的特許經營權直接許可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4)本協議中使用的小標題,均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1.釋義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詞應有如下含義:
(1)商品:由甲方統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設計、開發(fā)、生產產品及甲方代理銷售的商品。
(2)知識產權:屬甲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諾-奇”商標、商號、專利、外觀設計、cis系統等所有經營技術等。
(3)宣傳推廣用品: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畫、海報、各種告示牌、購物袋、各種廣告禮品等。
2.特許授權
(1)甲方特許乙方在 省 市 區(qū) 街 號開設“諾-奇”商號連鎖店,專門銷售甲方統一配送的商品。
(2)甲方將其所有的“諾-奇”商號、商品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在甲方統一的業(yè)務模式下從事“諾-奇”商號的經營活動。
(3)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無權且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3.經營方式
(1)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義在當地
工商局、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xù),自籌資金設立“諾-奇”連鎖店,并以此作
為最終獲得“諾-奇”商號特許經營權的前提。
(2)連鎖店內的pos管理系統按甲方管理系統的需要由甲方提供并授權使用,此項費用
合計人民幣伍仟元整。
(3)乙方必須完全相信甲方的經營管理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統一管理,但盈虧自負。
甲方只參與經營管理,并不承擔經營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p>
[(3)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自我投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乙方合法享有連鎖店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經營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 注:第(3)條款中根據與乙方的商定在□內打勾任選一款。
(4)乙方在經營期間只能經營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不能經營或代理其它任何商品。但乙
方有權提供當地的市場信息供甲方參考,以便甲方能提供更為適銷的商品。
(5)乙方在經營時必須完全按照甲方所制定的統一價格體系銷售,不得擅自更改。如對
價格體系有異議的,可向甲方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扣除一定
保證金作為處罰并追究責任。
4.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①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對乙方的商品進行合理的調配;
②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營業(yè)狀況、財務表、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③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企業(yè)形象的損壞,甲方有權視情況在合同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④乙方如根本違反本合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按約定支付貨款或其它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企業(yè)形象重大破壞,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2)甲方義務:
①負責商品的采購、開發(fā)或生產,并負責向乙方配送;
②提供乙方成立“諾-奇”連鎖店時需由特許方即甲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③甲方需向乙方人員提供相關的專業(yè)培訓(包括店務管理、財務管理、店鋪陳列、pos系統操作等);
④負責乙方的店鋪設計,并在乙方開店前向乙方贈送一定數量的開業(yè)pop,贈品的數量根據乙方鋪面的具體情況而定;
⑤負責制定和修改“諾-奇”連鎖店的【門店作業(yè)規(guī)范手冊】、【經營守則】等;
⑥負責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維護乙方的獨家經營權。
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權利:
①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訂購甲方經營的商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址開展經營業(yè)務,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有權擁有所加盟的連鎖店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得權益;
③負責加盟的連鎖店的人員招聘、財務監(jiān)督管理及業(yè)務拓展;
④有權到甲方管理系統上了解、查詢商品信息及庫存情況等;
⑤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所有加盟商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2)乙方義務
①按約定及時向甲方給付貨款;
②按諾-奇的統一形象要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店鋪裝潢),并負責裝修費用,按設計要求購買甲方統一訂制的貨架、標志、牌匾、燈箱架等輔助材料;
③確保連鎖店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證照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保證連鎖店經營業(yè)務的合法正常開展;
④在連鎖店內只能按甲方規(guī)定的統一價格經營銷售甲方經營的商品,不得經營其它任何產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產品價格,需向甲方書面申請,并得到甲方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⑤甲方提供的商品經驗收后,乙方應妥善保管,并負責驗收后商品的完全防護及所銷售商品的售后服務;
第2篇 經營合同 :自由連鎖加盟合同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c公司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guī)章中的各條款,并申請加盟,c公司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組織
1、c公司(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yè),并所有“c公司”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qū)集團設“地區(qū)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qū)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qū),可將總部事業(yè)的一部分委托給第三者,并稱作委托業(yè)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 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 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并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 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為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并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guī)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yè)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yè),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guī)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wěn)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并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經理業(yè)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
(9)加盟者及從業(yè)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
(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 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記及商標;
2、有關“c公司”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guī)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于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征得總部的承認。
(3)欲做有關“c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并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公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 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支部)規(guī)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總部(支部)進貨。
2、加盟店在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時,要征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3、依據本條款進貨的商品所有權在總部(支部),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有關票據、支票結算完了)時,轉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貨款未結算完之前,也可以賣給其他人。在這種情況,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將每天賣掉的商品內容(依據c公司連鎖運營規(guī)章第二十七條第1款的營業(yè)日報)向總部(支部)報告。
第六條 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xù)費、經理業(yè)務手續(xù)費
有關c公司連鎖運營的規(guī)章第二十七條營業(yè)日報提出的義務及該規(guī)章中的第二十八條經理業(yè)務的委托,由加盟者負擔手續(xù)費。其規(guī)定如下:
(1)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xù)費:月額為15000元;延遲呈報營業(yè)日報的違約金:每天為1000元。
(2)經理業(yè)務手續(xù)費(包括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xù)費):個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xx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30000元;法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為xx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為40000元。
第七條 情報管理
加盟店為了連鎖的利益,在將總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單品及不同部門銷售數據靈活用于其他方面時,必須事先得到。
第八條 技術指導費
作為對總部(支部)的技術指導費,加盟者依照以下計算方式,向總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總銷售額的一定比率:
銷售額 比率
xx元以下部分交 1.50%;
xx元以上3000元以內部分交 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內部分交 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部分交 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 0%.第九條 商品手續(xù)費
有關總部(支部)進貨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須支付《合同締約書》中規(guī)定費用比率的手續(xù)費。
第十條 共同宣傳費
對總部(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第十一條 聯機系統機器的設置及其費用負擔
作為加盟店與總部(支部)之間的訂發(fā)貨及其他信息傳遞手段,在設置由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xù)性交易合同書》中規(guī)定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 特別配送費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qū)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金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總部(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為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三條 負擔特別費用
總部(支部)為了加盟店而開展共同活動,或進行指導援助時,加盟店要負擔以下費用或手續(xù)費。其負擔金額是按以下基準由總部決定:
(1)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教育培訓以及其他共同活動的實際費用,或分擔金額;
(2)在土地建筑物的買賣或租賃時,對有關物件的調查選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續(xù)費為:交易額的2%,或租賃費的1個月份額;
(3)有關商店的新設或裝修的手續(xù)費:
①商店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調查一個選址費用為20元;
②商店的設計以及制訂商店計劃書的手續(xù)費,每計劃一項費用為20元;
③有關建筑物的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施工的交涉指導手續(xù)費為:施工額的2%;
④設備器材交涉指導手續(xù)費為:搬運、設置安裝、施工額的3%;
⑤開業(yè)準備以及在開店實施期間的商店作業(yè)費用為:銷售場地面積每坪(譯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總金額應足30元。
⑥交涉委托業(yè)者時的交涉費為:保證金的3%或租賃費的1個月金額。要收取兩者中的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關籌措資金的援助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⑧其他進行特別指導援助的費用為:實際費用或定額。
第十四條 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于與總部(支部)交易中所發(fā)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公司連鎖運營規(guī)章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債務。
第十五條 合同結束后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 的權益時,總部(支部)可將其預約委托金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xù)外,總部(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后的剩余額充償債權。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c公司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為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并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
(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yè)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yè)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fā)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復制復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yè)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系;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yè)權、租借權和與營業(yè)有關系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 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復并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 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于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 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愿,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guī)定的事業(yè)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為30日前。
第二十一條 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guī)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guī)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yè)者進行連續(xù)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復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xù)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guī)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yè)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xù)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系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yè)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干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并,使法人實體發(fā)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將經營委托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10)延遲呈報營業(yè)日報、或總部(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總部(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
(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系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記及標志等時,總部可自行執(zhí)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筑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并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xù)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后也是同樣。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有關本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總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依據上述加盟合同書的內容,需正式簽訂如下加盟締約書:
年 月 日 (以下稱“甲方”或“總部”)和 (以下稱“乙方”或“加盟店”)依據c公司連鎖加盟合同書,締結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稱
加盟店的名稱為:c公司 店。
2、所屬
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歸屬c公司連鎖(總部名稱) (支部名稱) .甲方依據合同規(guī)則開展商品進貨以及指導援助等業(yè)務。
3、加盟金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元,甲方收到150元。
4、設備預定金
甲方規(guī)定施工設備的設備預定金額為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支付。此預定金不附帶利息。
5、債務保證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為償不定期對甲方發(fā)生債務的保證:
(1)財產抵押
財產抵押者: ;
金額: 元;
債權范圍:
a.因商品買賣交易、借貸交易、租賃交易、保證交易所發(fā)生的債權。
b. 票據債權、支票債權。抵押用不動產的名稱:
乙方:沒有甲方的允許,不得有向他人轉讓、租借擔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擔保?;蜃兏鼡N铿F狀等給甲方造成損害的行為;
當擔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現變更、消除或減少其價值時,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況,以增加擔?;蛱峁┐鷵?
制作擔保抵押證書以及此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當乙方不遵守以上時,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進貨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證金
乙方對甲方的抵押保證金額為 元,于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3)有價證券
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從證券:
6、技術指導費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條的技術指導費。
7、分擔共同宣傳的費用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條,總部實施年計劃的共同宣傳。乙方作為此宣傳的分擔金,按甲方的計算,每月交付總銷售額的0.2%. 8、聯機系統和使用費
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七條第(2)項,主要商品的訂貨要依靠受發(fā)貨聯機系統進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裝指定的計算機終端,并負擔以下系統的使用費及機器使用費。另外,乙方要負擔安裝所需要的費用:
(1)設置安裝費為 元;
(2)使用時間為 月;
(3)使用費每月為 元;
(4)支付方法為 .有關此機器及使用費,根據系統變更及機器性能的提高等有變更。
9、數據處理、管理手續(xù)費,經理業(yè)務手續(xù)費
(1)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七條,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數據處理、管理手續(xù)費,月額為 元。
(2)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八條,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經理業(yè)務。此業(yè)務手續(xù)費月額定為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決算書時,作為其手續(xù)費,每件向甲方支付 元。
10、特別配送費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為特別配送費,乙主負擔月額 元。
11、商品手續(xù)費
對加盟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甲方進貨商品經營手續(xù)費的費率,暫時規(guī)定如下:
12、特定費用的負擔
乙方根據以下內容負擔加盟合同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特定費用:
13、委托進貨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條向乙方發(fā)送商品,但對以下商品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九條,臨時委托乙方進貨。
14、委托銷售場地
甲方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條,承認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門設立委托銷售場地。
15、支付方法
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一條,就有關支付方法規(guī)定如下:
(1)請求書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 16、指定銀行
依據運營章程第三十條,就乙方的交易銀行規(guī)定如下:
銀行名稱: ;
存款種類: ;
戶頭帳號: ;
戶頭名義人: ;
17、加入損害保險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國入以下損害保險:
火災保險: ;
機動車保險: ;
其它保險: ;
以上作為c公司連鎖加明合同以及依據加盟合同簽訂的締約書的證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連帶保證人和總部署名、蓋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雙方各持一套。
年 月 日
總部:
(甲): 蓋章
加盟者:
(乙): 蓋章
加盟者的連帶保證人: 住址:
姓名: 蓋章
保證限度金額: 金 元
加盟者的連帶保證人: 住址:
姓名: 蓋章
保證限度金額: 金 元
(追加連帶保證人欄)
第3篇 經營合同 :特許連鎖加盟合同書(好乃烏)
甲方(加盟總部):武漢康宏創(chuà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者):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雙方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fā)、設計、生產、完善成型,用于好乃烏防脫生發(fā)服務中心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經營技術,包括好乃烏注冊商標、標志與公司服務模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營銷策劃方案、會計系統、專業(yè)培訓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于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好乃烏防脫生發(fā)服務中心。
“公司商標”: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yè)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 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yè)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為總部而發(fā)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偛繉ζ鋭趧雨P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動作的行為。
第三條:加盟店的資格
1、甲方通過本合同指定乙方為 區(qū)域內 市 縣的好乃烏加盟商,在規(guī)定場所開設、經營好乃烏加盟店。
2、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公司加盟商,開設好乃烏連鎖加盟店。
(1) 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 認同總部的發(fā)展方向和營銷理念,并能接受總部安排的培訓,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 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對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特許的給予
在合同執(zhí)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本部開發(fā)、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六條規(guī)定的場所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力。
第五條: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 總部在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有關的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 未經總部許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 本合同終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4、 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的研究、完善和積累。
5、 總部將不斷開發(fā)與脫發(fā)相關疾病的診療方法和產品,給加盟者不斷升級。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 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 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 加盟店店鋪在乙處,乙方擁有所有權。
2、 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個郵政編碼范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它公司店鋪。
3、 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qū)域商業(yè)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設公司店鋪,不會發(fā)生相互競爭關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可以讓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經營加盟店,但總部省會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過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過2家加盟商。
第七條: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條第1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外,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第八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 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yè)前及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的經營技術。
2、 加盟店在開業(yè)前15天可派1-2人到總部接受相關的業(yè)務培訓,包括經營管理、專業(yè)技術理論及現場實習。
3、 加盟店開業(yè)前后五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請總部派協銷人員進行開業(yè)和經營指導。
4、 加盟店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及在當地省份召開的臨時性經營者會議??偛繎崆耙恢芡ㄖ_會日期。
5、 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6、 總部根據經銷商情況,隨時培訓、指導加盟店雇傭的店長、職工。
第九條:加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