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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辦法
zz大學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教職工周轉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進一步優(yōu)化資源,給教職工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及廣州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周轉房的房源是學?,F(xiàn)有未出售的住房和教工宿舍。
第三條學校周轉房不實行實物分配,全部提供給無房教職工只作周轉租用,實行有期限、契約化、物業(yè)化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四條后勤管理處代表學校實行管理職能,負責學校教職工周轉房房源的統(tǒng)籌安排調配,簽訂租房協(xié)議,辦理人員入住手續(xù),退房手續(xù),并監(jiān)督周轉房的使用。
第五條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由后勤服務單位或物業(yè)管理公司負責周轉房的維護、清潔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財務處負責周轉房的租金、押金等款項的收取。
第七條學校各部門(單位)配合后勤管理處開展周轉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住對象
第八條本校正式事業(yè)編制的在職教職工,且符合以下租住條件方可租住:
1.本市無住房且不隨父母同住的單身教職工;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無住房的已婚教職工;
3.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4.因特殊情況經學校領導批準同意安排者;
第九條已在三元里校區(qū)或大學城校區(qū)租住周轉房者不再重復租住周轉房,但允許因工作所在校區(qū)的改變申請調整;
第十條停薪留職者、出國留學(包括港澳臺地區(qū))者不予租住學校周轉房。
第四章租住程序
第十一條凡要求租住學校周轉房者,由本人填寫租房申請表,并由所在部門領導和人事處簽署意見,后勤管理處審核,對符合租住條件的教職工,根據(jù)學校周轉房房源情況按十九條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通知入住,由后勤管理處監(jiān)管科代表學校與租戶簽定租房協(xié)議,辦理入住手續(xù)。
第十二條特殊情況者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安排。
第五章租房期限
第十三條為了執(zhí)行國家貨幣分房政策,鼓勵教職工在外購房,對符合上述入住條件的教職工,學校僅提供自簽約租房日起不超過三年的過渡周轉房,住滿三年時須辦理退房手續(xù)。確有特殊情況需繼續(xù)租住者,在房源情況容許時,經學校后勤管理處批準可適當延長租房期,重新簽訂租房協(xié)議,租金按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收取。
第十四條教工周轉房最長租住期限為四年。
第十五條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無條件退還周轉房:
1.調離學校的;
2.解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出國留學的;
3.開除、除名、解聘、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約的;
4.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5.其他依本規(guī)定應退房的。
第十六條辦理退房手續(xù)前,住戶應自行辦理管道燃氣、網絡電視、電話等項目的報停結算,結清房租、水電費、清潔費、治安費等,將室內地面、洗手間、廚房等清潔干凈,不留污跡,經后勤管理處檢查認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鑰匙后,辦理退房手續(xù)。
第六章住房分配原則
第十七條租住人員的安排采取“統(tǒng)籌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則,教職工周轉房安排在本人主要工作的校區(qū),工作地點變動后,其租住地點可申請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由于學校現(xiàn)有的教職工周轉房房源緊張,原則上單身職工和單職工按床位租住,雙職工按一房一廳租住,每人租住面積平均不少于5平方米,博士畢業(yè)或中級職稱以上的教職工每人租住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具體視當時房源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周轉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職工職務(職稱)、工齡等計分排隊,按排隊順序在學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選。計分規(guī)則參照廣中醫(yī)后[2002]4號文件《廣州中醫(yī)藥大學租住教工宿舍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七章租金收取標準
第二十條在規(guī)定的周轉房租住期限內,對符合租住條件的教職工租住周轉房的房租按廣州市規(guī)定的成本租金標準(即每平方米租金13.5元×使用面積)收取。
第二十一條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條件而需繼續(xù)租住的教職工須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填寫租房申請,經后勤管理處審批同意后需交納租房押金1000元,按成本租金的2倍計收房租。每次延長租住期都需到后勤管理處重新簽訂租房協(xié)議,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時無息返還。
第二十二條租住期限屆滿的,應在期滿后一個月內退出周轉房。不及時退出者,逾期兩個月以內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兩個月以上按5倍收取。
第二十三條住房租金的計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鑰匙之日起至交回鑰匙之日為止。由后勤管理處根據(jù)每位教職工租住面積(合租房按每人均攤面積)通知財務處從本人工資中代扣。自交費人員由財務處負責收費。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月租金2%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入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所用水、電、煤氣、冷氣、電話、網絡、電視、保安、清潔、物業(yè)等費用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拖延兩個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費用者,校方將收回其租住房,由個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第二十五條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校工作后,其住房條件依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戶應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學校周轉房公共區(qū)域的日常保潔、衛(wèi)生防疫和治安工作由各校區(qū)的相關部門負責。承租人應配合職能部門對房屋實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學校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衛(wèi)、計劃生育等職能部門的工作檢查,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環(huán)境衛(wèi)生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住戶應愛護公共財物和室內一切設備、設施。住房的租住和搬遷過程中,要保證公共設施的完整。屬自然損壞的室內及公共設備、設施應及時報學校的相關部門維修,但水龍頭、燈具等易損壞的除外;屬人為損壞、遺失的,按有關規(guī)定原樣修復或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租住房及附屬物的,學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關規(guī)定原樣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住戶應講究個人衛(wèi)生,保持室內整潔、安靜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區(qū)域隨地吐痰、亂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九條住戶必須注意用電、用水安全,不得亂接電源、亂拉電線。凡違章用電、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擔。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災、房屋倒塌、傷人等事故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為保障職工生命安全,積極有效的排除火災隱患,規(guī)定不許在公共區(qū)域放置煤氣罐、廚具和堆放雜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一條租住人員嚴禁擅自改變住房結構,在住房中拆墻、開門窗、開墻洞
。不得私自進行裝修改造和拆卸室內設備、設施等。租住者違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破壞屋內設施者責令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并收回租住房,同時對當事人處以自事發(fā)當月房租5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租住人不得私自間隔走廊過道和房間。如有亂搭亂建,應立即拆除,否則除對所間隔(搭建)面積按成本租金3倍計收房租外,學校有權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在退回周轉房時,按廣州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費裝修部分,應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學校不負責補償原自費裝修費用。
第九章租住紀律
第三十四條申請租住學校周轉房的教職工,應如實填報個人情況及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租賃住房資格,已租住的學??墒栈刈》?并按以下辦法給予罰款:集體宿舍每床位每天60元;單房80元;套房每天100元。最高罰款總額:集體宿舍每床位不超過10000元;單房不超過15000元;套房不超過20000元。罰款直接在個人工資賬戶中扣取。
第三十五條租住人員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fā)現(xiàn),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未經同意擅自入住學校公有住房或強行占房、占床位的,除按規(guī)定收取租金和限期搬出外,同時按第三十四條罰款辦法給予罰款,并報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如原來已租住學校周轉房,因工作所在校區(qū)的改變,申請租住新校區(qū)住房,必須在取得新租住房鑰匙之日起15天內退還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強占住房處理,按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出租、分租、調換住房,或私自改變周轉房的使用性質,利用周轉房謀取私利。一旦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將沒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轉房,取消再次租房資格,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交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并給予全校通報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后勤管理處有權根據(jù)學校房屋使用變化情況對租住人員所租住的周轉房進行增員或調整,承租人應服從后勤管理處的統(tǒng)籌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后承租人入住,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按強占房屋處理,按第三十四條處罰。
第四十條教職工辦理退租學校周轉房手續(xù)時,須交回所有承租房鑰匙。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鑰匙,擅自將學校周轉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對入住者給予罰款200元至1000元處罰外,對提供周轉房鑰匙的人員給予全校通報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因學校發(fā)展和規(guī)劃(如基本建設、房屋維修、環(huán)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遷出原住房,承租人應當配合學校按期完成搬遷任務,不得借故阻撓,對拖延時間不按期搬遷的,按強占住房給予罰款,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撓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其本人負完全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周轉房的租金、押金、罰款等由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收取。在租住人員或租金標準變動后,后勤管理處應及時通知財務處調整房租。后勤管理處每半年與財務處核對一次房租的計扣情況。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有向各級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反映、檢舉其他職工隱瞞真實情況和管理部門營私舞弊行為的權利。
第2篇 某機關臨時周轉房管理試行辦法
機關臨時周轉房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區(qū)級機關房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機關臨時周轉房是指由事務局集中管理的用于臨時解決住房困難對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對象只限于寧波六區(qū)(老三區(qū)、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外調入和部隊轉業(yè)的副局級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鄉(xiāng)鎮(zhèn))享受過房改房或住房補貼的,不能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
(二)在異地(寧波六區(qū)外)享受過房改房或住房補貼,調入我區(qū)機關一年內可以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房管處標準價格)收取。
(三)需要解決臨時周轉住房的外地調入和部隊轉業(yè)干部,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住房基本情況),單位出具證明,經組織部門核實,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根據(jù)房源可能和本人實際情況予以提供。
(四)租用臨時周轉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實際困難需繼續(xù)租用的,需向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并由工作單位證明,經同意后方能繼續(xù)租用。
(五)承租機關臨時周轉房,由用房本人同機關事務管理局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原則上定為一年。在租賃期間,干部調離機關或正式取得寧波六區(qū)內住房的,應在三個月內將臨時周轉房歸還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解除租賃合同。
三、水、電費押金由承租人向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科繳納。
四、區(qū)級機關臨時周轉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有權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一)承租人將房屋使用權擅自轉租、轉借或轉讓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寧波市城鎮(zhèn)房屋裝修管理規(guī)定》裝修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二個月不交房租或閑置達二個月的。
五、本管理辦法自2010年10月起執(zhí)行。
六、本管理辦法由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備注:已經租用臨時周轉房的機關干部、職工,參照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3篇 石油公司周轉材料管理暫行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周轉材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日常周轉材料管理,保證日常辦公需求,控制費用支出,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周轉材料是指零星用辦公用品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辦公用品:指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輔助辦公的用品。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資料中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
(三)招待用品。
第二章 周轉材料采購和管理原則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辦公用品、招待用品等周轉材料的采購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涉及周轉材料采購事宜均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周轉材料的領用和保管。管理員負責登記進出臺賬和每月根據(jù)各部門、營業(yè)室實際辦公需要,做好計劃編制,提供質價相符的辦公用品。
第五條 具體采購過程應本著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采用比值比價等方式,選擇質優(yōu)價廉物品,并逐步建立資信度高的采購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關系,長期合作。
第六條 價值2000元以下周轉材料應當集中統(tǒng)一采購。辦公所需低值易耗品、電腦耗材、電腦零部件、公司招待用煙、酒、組織各項活動所需物品等均屬集中采購范圍。
第七條 所有周轉材料原則上由綜合辦公室統(tǒng)一購置,若確需本部門自行購置的專屬辦公用品,需自采購后3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公司采購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體制。
第八條 根據(jù)各部門集中上報給辦公室,以及過往物資采購和分發(fā)、使用情況,測算和制定具體物資采購需求計劃,每季度進行1-2次的集中成批采購。
第九條 年度物資計劃因公司實際發(fā)展需求變化導致調整時,可在年度中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多次的零星采購。
第十條 采購計劃與申請
每年末,根據(jù)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各部門物資需求以及現(xiàn)有庫存情況,可以制定下一年度采購計劃。
根據(jù)年內生產進度安排、資金情況和庫存變化,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體采購計劃,該計劃按期滾動修訂。
公司年度采購計劃須經公司主管領導、財務部門領導和綜合辦公室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半年、季度、月度采購計劃須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綜合辦公室核準。
根據(jù)采購計劃填寫的公司采購計劃審批表,必須分別依次經綜合辦公室主管、財務部門主管、公司主管領導按權限簽批核準。
公司庫存降低到安全庫存量或控制標準時,可即進提出采購申請,并分為定量訂購和定時訂購兩種方法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采購程序
需求部門根據(jù)下月需求計劃提交辦公物品申請單(負責人審核簽字并蓋部門章)→申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字→管理員填寫出庫單→需求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管理員發(fā)料,并簽字→登賬或錄入數(shù)據(jù)庫。
第十二條 所采購的周轉材料到貨后,由綜合辦公室后勤管理員按送貨單進行驗收,經核對(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金額、質量等)無誤后,在送貨單上(一式兩聯(lián))簽字驗收,然后將送貨聯(lián)留存歸類,送貨回單聯(lián)交送貨人帶回做結算憑據(jù)。
第十三條 管理員收到供貨單位發(fā)票后,須與送貨單所記載的內容核對一致,做好登記,做到賬、物一致,并在發(fā)票背面簽字認可后,攜驗收入庫清單及發(fā)票交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后交財務部門負責支付或結算。一般結賬采用月結統(tǒng)一付款方式。
第十四條 周轉材料進倉入庫后,管理員按物品種類、規(guī)格、等級、存放次序、分區(qū)堆放,不得混亂堆放,并由記賬員按送貨單序號和貨單內容在日常辦公用品收發(fā)記錄冊上進行登錄。
第三章 入庫與發(fā)放管理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日常辦公需要,減少庫存資金占用,管理員要及時辦理出入手續(xù),保管好庫存物資,做到賬實相符,保證物資質量。
第十六條 庫存以適質、適量、適時、適地之原則,供應所需物資,避免供貨不足。
第十七條 倉庫對物資品種、數(shù)量進行控制,實際庫存量降到最小。
第十八條 入庫程序:
管理員采購→供貨商供貨→管理員檢驗物資數(shù)量、質量→管理員在《入庫單》上簽字→登賬或錄入數(shù)據(jù)庫→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九條 領用程序:
需求部門根據(jù)下月需求計劃提交辦公物品申請單→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并蓋部門章→申請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庫管人員發(fā)料,并簽字→登賬或錄入數(shù)據(jù)庫。
第二十條 物資的盤點:
物資盤點分定期盤點與不定期盤點。定期盤點即指每月月底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不定期盤點即指監(jiān)管部門對庫房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物資盤點的主要內容:檢查物資的帳面數(shù)量與實存數(shù)量是否相符;檢查物資的收發(fā)情況;檢查物資的堆放及維護情況;檢查各種物資有無超儲積壓及損壞;檢查安全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對物資的盤點采用實地盤點法,要求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盤點時相關人員(庫管人員、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必須在場。
第二十三條 按盤點計劃有步驟進行,防止復點或漏盤。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機具設備周轉材料內部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公司內部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的管理,充分發(fā)揮現(xiàn)有施工機具設備的使用效率,加快設備的更新改造,不斷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改善生產力狀況,提高企業(yè)的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租賃的程序
1、設備租賃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所需設備、周轉材料租賃計劃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所需設備的保養(yǎng)和調試工作(需現(xiàn)場安裝的設備除外),并隨時做好發(fā)貨準備。
2、承租方調運前必須與設備租賃中心簽訂租賃合同。根據(jù)“租賃合同”條款辦理相關手續(xù)后,設備租賃中心予以發(fā)貨。
3、承租方租用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必須派相關管理人員辦理驗收交接手續(xù);否則按設備租賃中心自驗的質量、數(shù)量作為結算依據(jù)。
4、需要現(xiàn)場安裝的設備,由承租方負責安裝,設備租賃中心派員指導安裝調試,安裝調試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人工費用)。
5、項目部施工所需的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以及交通車輛等必須先到設備租賃中心租賃。公司現(xiàn)有資源不能滿足時,或從公司總體運營成本分析,確需到市場上租賃的特殊情況下,由項目部書面提出申請,報設備租賃中心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到市場上租賃或購置(購置按公司規(guī)定程序辦理)。對于未經批準自行到市場上租賃或購置的行為,財務部門不得支付相關費用,公司根據(jù)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6、項目部租用公司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在租賃合同期內一般不得報停,確因特殊情況(防汛、業(yè)主指令停工等),需報設備租賃中心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能報停。對于工程結束,可能還有后續(xù)工程項目投標,且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暫無其他單位租用,項目部(分公司)要求暫存的,應書面報設備租賃中心,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設備租賃中心派員到現(xiàn)場驗收,明確保管方責任后,方可辦理暫存手續(xù)。保管方應按要求保養(yǎng)暫存的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并合理堆放保存;暫存期內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如發(fā)生損壞、丟失、被盜等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保管方如需啟用或其他項目部需調用,必須征得設備租賃中心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7、項目部租用社會車輛承運公司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必須與車主簽訂運輸合同并報設備租賃中心備案,明確承運方對承運貨物財產的安全責任,如無合同,設備租賃中心有權拒絕發(fā)貨。對從工地運回后方的,如無運輸合同則作考核扣分處理。
8、對于使用率不高但又必須配備的設備(如發(fā)電機、砼拌和樓、砼輸送泵),可根據(jù)項目施工的實際情況,采用包月(按使用臺班的30~50%計)或按砼方量計算租金。
9、承租方租賃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的歸還,一般由設備租賃中心會同使用方代表在揚州倉庫組織驗收,承租方不派員到場則按設備租賃中心驗收的結果作為結算依據(jù)。因特殊情況也可在承租方現(xiàn)場驗收,但承租方應提前通知設備租賃中心,雙方約定時間派員到場辦理歸還手續(xù)。
10、租用及歸還設備租賃中心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所發(fā)生的運輸、裝卸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經設備租賃中心同意,項目部之間直接調配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而發(fā)生的運費、裝卸費,由承租方承擔,特殊情況由設備租賃中心協(xié)調雙方承擔的費用比例。
二、設備租賃中心的責任
1、設備租賃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承租方租賃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違規(guī)操作,野蠻作業(yè)。
2、設備租賃中心必須保證出租設備的完好,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生機械故障,設備租賃中心應及時派人員到現(xiàn)場服務。
3、設備租賃中心可接受承租方的委托,代辦運輸、裝卸(裝卸費按公司標準收取)等業(yè)務,相關費用按實際發(fā)生額結算。
4、租賃期間,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的中小型維修保養(yǎng)費用由承租方承擔;設備發(fā)生損壞,經雙方鑒定,不屬于使用者責任,設備租賃中心承擔相關維修費用;屬承租方的責任,則由其自行負責維修。設備租賃中心根據(jù)承租方委托可以提供有償?shù)男蘩矸铡?/p>
5、大型設備的操作人員實行定人定機,由設備租賃中心會同人力資源部確定。責任人(機長)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修)與保養(yǎng),保證設備在良好的狀態(tài)下工作;使用期間其工作業(yè)績由承租方與設備租賃中心負責考核。定機人員的薪酬在項目部期間由項目部支付;設備退回公司參與修理期間,薪酬由公司支付;修理完畢,如無單位承租,則由人力資源部另行安排工作或實行待崗。
三、承租方的責任
1、承租方對所租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應及時按“租賃合同”條款與設備租賃中心辦理相關驗收交接手續(xù),以避免差錯。承租期內承租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變賣。項目部之間調配的,特殊情況需轉租、轉借的,必須經設備租賃中心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xù),明確相關責任等,否則按違約處理。
2、承租方應督促操作者按操作規(guī)程對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進行正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的清潔、潤滑及零部件、附屬裝置、隨機工具的完整完好,做到使用和維修記錄齊全、準確。
3、承租方應按操作規(guī)程和相關規(guī)定使用管理設備,不得違規(guī)指揮和野蠻操作,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規(guī)定處理責任人。
4、租賃期滿歸還設備、周轉材料時,應提前一天通知設備租賃中心做好安排。歸還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要求外觀清潔、使用性能完好,達不到要求所發(fā)生的維護費用等由承租方承擔。
四、租賃費用的結算
1、設備租賃中心根據(jù)租賃合同及承租方簽字(或授權委托人簽字)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周轉材料調撥單或結算清單,依據(jù)公司規(guī)定的租賃價格,按月開出租賃費結算單由財務部統(tǒng)一結算。
2、對于不能按時結算或以各種理由推諉的項目部,財務部可依據(jù)設備租賃中心提供的結算清單或專項報告直接劃扣租賃費,并根據(jù)公司關于項目部管理人員考核細則的規(guī)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理。對于工程經費不到位等特殊情況,項目部應及時報公司主管領導,辦理緩交手續(xù)。
五、賠償辦法
1、因承租方的責任造成設備、周轉材料損壞、丟失的,承租方必須承擔全部的修復費用或按現(xiàn)行市場價格全額賠償。
2、腳手架鋼管使用時,因工藝要求或特殊原因需要截斷組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設備租賃中心同意,數(shù)量較大的必須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6米長鋼管嚴禁截斷。
3、鋼管歸還時,總長度不足部分按市場價格全額賠償。
4、對于缺少的扣件等周轉材料,承租方不得自行到市場購買用于賠償,由設備租賃中心統(tǒng)一組織采購,以保證周轉材料的使用安全。
六、其他
公司交給基礎工程分公司(包括綜經公司)、土石方工程分公司管理的設備,實行費用包干的管理方式,并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等管理工作。租賃其他設備和周轉材料按本辦法執(zhí)行。
七、本辦法由設備租賃中心負責解釋。
第5篇 某某高院教工周轉房管理辦法
某高院教工周轉房管理辦法
為加強校內教工周轉房的管理,使有限的房屋資源得到合理應用,為引進人才和教職工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根據(jù) 教育部、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學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 教發(fā)[1998]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教工周轉住房是為每年新進教職工和引進人才臨時住宿的周轉用房,周轉期一般不超過3年。居住周轉房的教工在校內分到住房或在市區(qū)購買房屋的,應及時交回周轉房。
第二條 教工周轉房管理體制,逐步從行政手段管理過渡到以經濟手段管理,學院不再向教職工提供免費周轉住房。新調入教職工入住教工周轉房一律繳納住房管理費(引進人才按照學校與其簽訂的引進人才協(xié)議執(zhí)行),與后勤管理處簽訂住房協(xié)議,方可領取住房鑰匙。
第三條 教工周轉房分配標準:引進人才按照引進協(xié)議執(zhí)行;非引進人才,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一人一間,其他教職工二人一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后勤管理處、人事處及有關單位研究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后,酌情安排。入住教工周轉房人員的身份資格,由學院人事處認定。
第四條 周轉房分配辦法:
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次,按照學歷層次和職稱劃分批次,同批次人員按照教代會通過的《分房積分辦法》積分排序挑房。
平時零星安排,優(yōu)先安排引進人才和教師,優(yōu)先安排高一級職稱,優(yōu)先安排入校時間早的人員,優(yōu)先安排雙職工。同時有兩人以上,按照教代會通過的《分房積分辦法》積分排序挑房。
第五條 教工周轉房收費標準:
(1)房屋管理費:參照平政(1988)87號《__市人民政府批轉物價局、市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調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的報告〉的通知》規(guī)定,房屋管理費每月2元/平米。同一房間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數(shù)均攤。
職工入住學校提供的住房滿三年后,房屋管理費調整到每月4元/平米;滿五年后,房屋管理費調整到每月8元/平米,逐步與周邊市場價格接軌。如市政府出臺新的租房調整價格標準,參照調整后的價格標準執(zhí)行。
(2)水、電、暖、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按表計量收費。未裝水電表的房間,按__市現(xiàn)行水電費價格,每人每月按5噸水、20度電核收每個人的水電費。暖氣費、物業(yè)管理費按__市現(xiàn)行價格收取。如市政府出臺新的水、電、暖、物業(yè)調整價格標準,按照調整后的價格標準執(zhí)行。
(3)房屋管理費、水電暖費由后勤管理處報表,財務處
從住房人工資中扣減。所收房屋管理費后勤管理處留用5%作為房產管理及零星小修費用,其余全部上交學校財務,用于房屋大、中維修、室外基礎設施更新與綠化美化,做到以房養(yǎng)房,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居住環(huán)境。物業(yè)管理費由物業(yè)公司直接收取。
(4)不在院財務發(fā)工資的校屬單位職工住戶,入住前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納住房押金,提前交納半年房屋管理費方可辦理住房手續(xù)。
第六條 教工周轉房必須是學校教工或者是教工同其家屬一起居住。在教工本人分(購)到住房或已失去居住周轉房資格時,必須在30天內由本人到后勤管理處辦理退房移交手續(xù),不得私自轉讓、出租。對私自轉讓、出租、搶占、多占住房或不及時交房的教職工,學校從通知之日起,處以每天10元/平方米的罰金,直至交房日期。對嚴重違反規(guī)定、性質嚴重、態(tài)度惡劣、拒不改正者,給以校紀處分。調離學校人員在沒有交清住房之前,學校不予辦理調離手續(xù)。
第七條 周轉房室內公共設施零星維修,如門窗、燈具、玻璃、開關、水龍頭、門鎖、便池等的維修費用,由室內人員支付;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丟失,由使用人負責賠償。住宿人員遷出時,必須經后勤管理處現(xiàn)場驗收,辦理退房交接手續(xù)。
第八條 住戶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不準私自改動水電管線路,不得超負荷安裝、使用空調、電爐、電熱器及其他大功率電器。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造成安全事故,除全部承擔經濟損失外,按有關法規(gu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第九條 周轉住房室內衛(wèi)生由居住人負責,樓道衛(wèi)生由物業(yè)保潔人員負責,住宿人員要增強主人翁責任意識,注重睦鄰友好,文明居住,嚴格遵守教工周轉住房管理規(guī)定,按時繳納水、電、房租、物業(yè)管理等有關費用,積極協(xié)助有關人員做好管理工作,共同創(chuàng)造、維護、保持好住宅區(qū)的居住環(huán)境。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