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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s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學院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校園,為教學、科研、教職工、學生的身心健康提供保證,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院的園林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地包括:花壇、草坪、樹木、人行道、道路。
第四條、本校內園林綠化實行統一領導,由學院綠化委員會負責管理。院綠化委員會負責校園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指導、監(jiān)督、檢查學院綠化工作。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院綠化委員會應當鼓勵、支持園內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校園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凡在校園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學院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七條、校園綠化建設規(guī)劃,由院綠化委員會會同院規(guī)劃部門編制,并納入學院的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院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院實際,制訂學院綠化規(guī)劃建設指標,報請主管院長批準,院后勤辦核準,并據此審核,審批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化規(guī)劃和綠化建設計劃,并依法監(jiān)督學院綠化各項規(guī)劃指標的實施。
第九條、學院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學院綠化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核準單位審批。
第十條、學院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教學樓、住宅樓、學生宿舍等)竣工驗收、必須有院綠化委員會參加,有關綠化工程的基礎施工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重新施工或由綠化專業(yè)單位代為施工,代施工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敷設通訊,電力,給排水管線和架設標牌等公用設施,需占用學院綠地的,應事先到院綠化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xù),并采取避讓辦法妥善解決,無法避讓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院綠化委員會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本院內所屬單位、駐院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校園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參加學院綠化美化活動,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壞學院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人行道和道路的行為。
第十三條、下列校園綠地、樹木、人行道、道路和園林設施的管理責任分別是:
(一)、院屬各單位內的綠地、花壇和設施,由所在單位保護、管理。
(二)、院內各主要綠地、樹木、道路、廣場由綠化委員會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內所種樹木、綠地、花壇、道路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壞、侵占。確需砍伐、移植、臨時占用、改建的必須向院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綠化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移植、占用、改建,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補植樹木、花草,恢復場地,或按樹木、花草的價值和生態(tài)效益等綜合價值進行補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學院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校園綠化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擅自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并補交占用綠地費,改變用地性質或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責令其恢復原狀;確實無法恢復原狀的,按所占面積綠化建設實際造價和生態(tài)效益等綜合價值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院綠化委員會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綠化施工單位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綠化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十七條、禁止將學院綠地出租或用于抵押;禁止侵占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因建設需要和特殊原因占用校園綠地,應向院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單位辦理手續(xù)。
需臨時占用學院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院綠化委員會的管理,與院綠化委員會簽訂《恢復綠地保證書》,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繳費標準按占用綠地面積1:1執(zhí)行。
第十九條、院綠化委員會要及時進行樹木花草、校園綠地的養(yǎng)護管理工作,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校園綠地、花壇、樹木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責任,要加強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嚴禁在學院綠地內存放自行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焚燒雜物。
第二十一條、在學院綠地及其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攀樹折枝,采摘花朵,傷害樹木、綠籬,踐踏草坪綠地;
(二) 依樹搭棚蓋房,或在行道樹樹冠范圍內和距離綠地、綠籬、花壇1.5m范圍內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三)在樹上釘釘、拴繩掛物、倚靠車輛;
(四)焚燒枯枝落葉,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傾倒垃圾、污水;
(六)設置影響園林景觀的標牌等:
(七)堆放物料,硬化樹坑;
(八)駕駛車輛等作業(yè)撞傷、撞倒樹木,損毀園林設施;
(九)其他損壞校園園林設施、校園綠地、樹木花草的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院綠化委員會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擅自改變學院綠化建設設計方案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或臨時占用學院綠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補栽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實際損失三至五倍的罰款;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死亡的,從重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情節(jié)較重的,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九)項規(guī)定的,除責令其采取救護措施外,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院綠化委員會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妨礙學院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綠化管護任務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院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及時受理師生員工的舉報,制止和查處有損學院綠地和園林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邯鄲學院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2篇 校園綠化美化管理辦法-8
校園綠化美化管理辦法(8)
為了加強校園綠化管理,使全校師生員工有一個舒適宜人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環(huán)境,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全校的種草植樹、綠化校園由學校統一安排,由后勤綠化管理中心具體實施;
二、校園、學生宿舍和家屬區(qū)內的所有樹木花卉一律歸學校所有,非經批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砍伐采摘;
三、保護樹木、人人有責
1.不準攀折花木,損傷樹皮,搖晃樹干,采花摘果;
2.不準在樹上依靠重物,架電線,釘釘栓繩,刻畫涂寫,借樹搭架,涼曬衣物;
3.不準在樹旁挖土傷根,種植爬藤植物;嚴禁在校內種菜,行人要走正路,不得穿插草地踐踏綠籬和草坪;
4.嚴禁在綠化地面上和樹旁放火焚燒落葉雜物;
四、對校內所有綠化設施、標志牌等,任何人都不得損壞;
五、保持綠化帶、草坪內的清潔衛(wèi)生,不得亂拋煙頭紙屑、果皮雜物,更不得隨地大小便,違者重罰;
六、全校師生員工都要服從綠化管理人員的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巡查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上報給有關領導。
第3篇 星河小學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第二小學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為使學生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進一步達到環(huán)境優(yōu)美,把我校建成花園式學校,建立如下制度:
1、常年有人對樹木、花草進行修剪。
2、抓住時機,及時澆灌、追肥、滅蟲,對人為造成損壞,根據情節(jié)輕重,扣除班級百分考核分1――5分。
3、對學校的一草一木,落實到班,人人進行保護。
4、對學校的大面積綠化,要有實施方案,并要全體師生參與設計,廣泛征求意見,讓人人植樹,個個愛花。
5、節(jié)假日由門衛(wèi)人員監(jiān)護,對外來人員要進行宣傳教育,防止對花草、樹木的破壞,出現問題追究門衛(wèi)的責任。
6、對班、室的盆景花,全部落實到專人進行負責管理,保持常年枝葉茂盛。
7、學校綠化一草一木,需要移栽的要報請學校綠化領導小組批準。
第4篇 師范學校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師專學校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一、組成機構及人員安排
1.校領導(主管領導)親自抓
2.有專門的綠化領導班子
3.有一定數量技術人員,各人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綠化資格證書)
4.綠化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
二、綠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校紀校規(guī),愛護公共財產,對學校配備的各種器械和設備要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并定期檢修和保養(yǎng),無故損壞應照價賠償并追究責任,損壞或添置設備須書面向后勤管理與基建處報告(備案)
三、綠化職能部門要遵守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科學規(guī)范,因地制宜地進行校園綠化美化和景石布置,不失時機地向學校領導提出有建設性的方案和建議,為創(chuàng)建花園式、園林式、生態(tài)式校園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做好校園綠化養(yǎng)護管理,負責義務植樹安排指導。
五、綠化養(yǎng)護管理標準
1.以生態(tài)園林理論為指導,做好學校大壞境園林綠化工作。
2.有專業(yè)綠化人員實施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
3.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草坪內無雜草雜物。
4.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習性及時修剪整形,保持其觀賞效果。
5.定期組織澆花、施肥和松土,做好防風、防范、防凍工作。
6.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
六、配合學生處、教務處做好學生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學生要愛護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違者視情況給于教育批評。
七、隨時接受檢查指導,遇到問題及時整改。
八、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與基建處負責解釋。
第5篇 學校校園綠化管理辦法(3)
學校校園綠化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綠化管理,促進校園園林綠化建設,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育人環(huán)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桂林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指導學校園林綠化工作,后勤集團對校園綠化工作實施管理、監(jiān)督、協調。后勤集團校園環(huán)境服務中心承擔實施校園樹木、綠地、花卉的培植、養(yǎng)護、管理等綠化工作。
第三條凡有勞動能力的師生員工,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校園的義務。
第四條學校把校園園林綠化建設納入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建設資金中安排綠化建設和管理養(yǎng)護資金。
第二章園林綠化規(guī)劃和建設
第五條學校組織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校園綠化規(guī)劃,并納入到學??傮w規(guī)劃。
第六條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guī)劃,不得擅自占用綠化用地,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按照規(guī)定,學校綠化面積應占學??偯娣e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guī)劃指標應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第八條校園綠地應符合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并根據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有計劃地分期進行。主要景點的設計方案,應經桂林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核。一般性綠化建設方案,應經校綠化委員會研究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按批準的方案建設。
第十條校園綠化服務部門應根據學??傮w規(guī)劃和校園綠化建設需要,建有苗木、花卉生產的苗圃和花圃,達到苗木基本自給。
第三章養(yǎng)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校園公共綠地、花卉樹木,實行以綠化專業(yè)隊伍養(yǎng)護和管理為主、師生員工義務綠化勞動為輔的校園綠化養(yǎng)護管理方式,以增強全校師生員工的綠化美化意識。
第十二條校內樹木全部屬于學校所有,一切規(guī)劃、更新和處理由校綠化委員會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砍伐樹木或更換樹種。
第十三條校園環(huán)境服務中心應定期或適時地對綠地上的雜草、落葉、雜物進行清除,保持綠化環(huán)境整潔、優(yōu)美。
第十四條學校應根據校園綠地養(yǎng)護面積和養(yǎng)護等級標準,參照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勞動定額安排綠化養(yǎng)護經費,綠化養(yǎng)護責任單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校園環(huán)境服務中心應按照綠化養(yǎng)護規(guī)范,做好校園花草樹木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等養(yǎng)護工作和作業(yè)后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十五條校園綠地嚴禁下列行為:
一、刻劃、攀折樹木,穿行草坪綠地;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子、果實;
三、向草坪拋扔果皮、瓜殼、紙屑、吐痰、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晾曬衣物,堆放物料,停放車輛;
五、擅自搭棚、建房;
六、放牧、打鳥;
七、污損景點綠化小品及綠化建筑設施。
第十六條校內部門或單位需改變校園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事先征得校綠化委員會的批準,方可辦理基建施工手續(xù),并到后勤集團備案;如涉及砍樹事宜需上報市綠化委員會批準,建設部門還需向市綠化委員會申報砍伐株數,徑圍(地面以上1米處),辦理砍伐手續(xù),待市綠化委員會批準并簽發(fā)砍樹證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按規(guī)定向校園環(huán)境服務中心交納補償金和賠償經濟損失,按現行價格的3-5倍計價,用以補充花草樹木和勞動用工等費用。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對在校園綠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部門)、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一、植樹綠化成績顯著的;
二、養(yǎng)護、維護綠化及綠化設施成績突出的;
三、優(yōu)質并超額完成花卉生產任務指標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制止、查處違反綠化管理行為有重大貢獻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綠化主管部門或者綠化責任部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罰款、賠償損失;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賠償費的3-5倍處以罰款:
一、擅自修剪樹木、剝樹皮、折枝、摘花、挖筍砍竹、損壞綠籬、踐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樹木、園林竹木或園林建筑上刻字打釘、倚樹搭棚及其他損壞綠化行為的;
三、損壞園林設施的;
四、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換樹種及砍伐的;
六、建筑施工造成綠化、樹木損壞或枯萎死亡的;
七、校園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違反養(yǎng)護規(guī)范,致使樹木損壞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后勤集團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