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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不斷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大唐集團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本廠廠界對應的長江岸區(qū)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廠內區(qū)域生產設施安全度汛;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抗洪搶險,保證災后恢復電力生產供應。
第三條 防汛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所屬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和防汛辦公室,負責組織防汛工作,協調解決防汛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防汛辦公室設在生產物業(yè)公司,負責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廠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廠辦公室、安監(jiān)部、設備部、工會、策劃部、人資部、財務部、思政部、物資部、檢修公司、發(fā)電部、物業(yè)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實業(yè)總公司各部門行政正職組成。
第八條 防汛辦公室主任由物業(yè)公司經理擔任,辦公室成員由設備部分管副主任、發(fā)電部分管副主任、檢修公司分管副經理、安監(jiān)部副主任、物業(yè)公司副經理、安全員、總務專職等組成。
第九條 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2. 負責突發(fā)事件應急決策和部署,負責指揮、協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和決定應急結束等工作。
3. 統一協調和調度廠內一切有效資源進行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
4. 接受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對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資源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5. 決定和宣布啟動應急預案,負責組建各應急工作組。
6. 發(fā)生生產事故后,與有關政府部門配合,負責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7. 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
第十條 防汛辦公室職責
1. 負責防汛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組織、督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和演練工作。
3. 負責監(jiān)督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 掌握應急處理和恢復情況,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5. 負責匯總、通報事故(事件)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及時向地方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有關單位匯報。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
第十一條 防汛工作應加強所管轄江堤安全管理,保證排水設施安全可靠,不發(fā)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澇措施齊全、完善。
第十二條 超前做好防汛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防汛準備工作。重點保證發(fā)電設備和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保證可靠發(fā)電。
第十三條 做好防汛檢查監(jiān)督和搶險工作,制定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的防汛搶險預案和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汛前應及時調整防汛負責人名單、防汛搶險隊、值班電話及防汛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每年汛前組織對防臺風、防內澇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切實做好各項防汛工作。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防汛經費和防汛物資,保證防汛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防汛器材的物資管理,確保汛期物資器材儲備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應及時,不發(fā)生防汛物資器材管理不善貽誤汛期搶險。
1. 日常防汛物資由物業(yè)公司負責儲備。防汛物資器材必須充足完備,儲備齊全、汛期供應及時可靠。
2. 每年對防汛器材進行補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種汛情情況下,滿足汛期搶險的需要。
3. 在汛前對防汛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及時補充有關防汛器材,按計劃對防汛物資進行相應的定期試驗,做到防汛物資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資臺賬表,對防汛物資規(guī)格型號數量及每年防汛物資的檢查試驗,及時進行填寫,設專人負責。
5. 防汛物資的存放,必須遵循專庫(專柜)存放,專人負責的原則,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確保防汛物資、數量充足,符合質量要求。
6. 防汛物資的領用必須由防汛辦主任簽字方可領取。
第十七條 認真落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制訂汛期設備安全運行措施,檢查設備運行情況,確保設備系統的安全運行。
2. 檢修公司負責對露天馬達、端子箱、接線盒等設備制訂防雨、防潮措施,并組織實施;對現場重點設備、重點區(qū)域可能發(fā)生的汛情制訂處置預案;制訂對所轄設備加強巡檢的措施;做好0.4kv、6kv開關室防潮降溫措施。負責雨水泵及其系統的檢修維護。
3. 物資部負責檢查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備,檢查清點已有防汛器材的數量、品種及完好程度,及時按防汛應急辦要求補齊備足防汛物資,確保24小時有人發(fā)料。
4. 物業(yè)公司負責對廠區(qū)四溝、窨井、管道進行清淤疏通,排除異物,確保暢通,對廠房屋頂防漏工作進行檢查維修,做好后勤服務保障工作。組織江邊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雜草。
5. 人資部負責做好防暑降溫、醫(yī)療保健和疫情的處置準備工作。
6. 廠辦公室、粉煤灰運輸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車輛和搶險車輛。
7. 安監(jiān)部負責安全檢查和督辦考評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當進入臺風預警或長江水位達到7.5米警戒水位時,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
1. 防汛辦公室認真組織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實行領導帶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緊急搶修和應付突發(fā)事件的工作準備,做到超前預想,提前布置。值班車輛、防汛物資要準備充分。各單位防汛搶險隊員的所有通訊工具要在汛期24小時內全天開通,確保通訊暢通。
3. 汛期值班時間內,每2小時對江堤進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脫崗,嚴禁喝酒,并嚴格執(zhí)行請假制度,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加強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時間內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電話記錄,緊急情況及重大事項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認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項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為及時作好防汛工作,增強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時使上級組織了解災情,采取措施,控制災情,把災害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災情報告制度。
1. 當發(fā)現危情、災情后,應立即向上級組織匯報,不得有誤。危情、災情特別嚴重時,要每10分鐘或20分鐘匯報一次,并隨時與上級防汛部門取得聯系。
2. 按照“逐級匯報”的原則,一旦發(fā)現險情、災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辦公室及有關領導匯報,通知有關單位,將災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搶險隊要及時相互聯系,積極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諉現象,必要時及時向當地防汛指揮部請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動通訊工具的防汛搶險人員,要隨時攜帶移動通訊工具,并保證汛期24小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時回應,并按要求盡快到達指定現場或崗位。
第二十條 加強汛期信息管理,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氣象信息和分管范圍內的水情、汛情和災情,確保萬無一失。
第二十一條 汛期結束后(10月15日前),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寫出總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對汛期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統計,不得虛報、瞞報,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進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全面完成上級下達防汛任務,落實防汛崗位責任制,貫徹上級及防汛有關文件精神,取得顯著成績。
2. 在防汛期間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間,工作突出,處理事故果斷及時。
4. 在防汛期間,對承擔防汛任務能夠早預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或擴大者。
5、各搶險隊能夠及時趕到現場出色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工作失誤和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按照廠生產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對汛前有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處理,在防汛期間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搶險隊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規(guī)定地點,人員、物資不能及時到位者。
3. 防汛期間對由于責任不到位造成通訊聯絡中斷。
4. 防汛期間防汛物資儲備未嚴格管理造成供應不及時。
5. 防汛車輛未能及時進行檢查,配備不能滿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滿足事故處理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2篇 大唐發(fā)電廠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不斷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大唐集團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本廠廠界對應的長江岸區(qū)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廠內區(qū)域生產設施安全度汛;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抗洪搶險,保證災后恢復電力生產供應。
第三條 防汛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所屬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和防汛辦公室,負責組織防汛工作,協調解決防汛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防汛辦公室設在生產物業(yè)公司,負責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廠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廠辦公室、安監(jiān)部、設備部、工會、策劃部、人資部、財務部、思政部、物資部、檢修公司、發(fā)電部、物業(yè)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實業(yè)總公司各部門行政正職組成。
第八條防汛辦公室主任由物業(yè)公司經理擔任,辦公室成員由設備部分管副主任、發(fā)電部分管副主任、檢修公司分管副經理、安監(jiān)部副主任、物業(yè)公司副經理、安全員、總務專職等組成。
第九條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2. 負責突發(fā)事件應急決策和部署,負責指揮、協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和決定應急結束等工作。
3. 統一協調和調度廠內一切有效資源進行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
4. 接受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對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資源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5. 決定和宣布啟動應急預案,負責組建各應急工作組。
6. 發(fā)生生產事故后,與有關政府部門配合,負責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7. 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
第十條防汛辦公室職責
1. 負責防汛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組織、督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和演練工作。
3. 負責監(jiān)督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 掌握應急處理和恢復情況,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5. 負責匯總、通報事故(事件)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及時向地方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有關單位匯報。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
第十一條 防汛工作應加強所管轄江堤安全管理,保證排水設施安全可靠,不發(fā)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澇措施齊全、完善。
第十二條 超前做好防汛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防汛準備工作。重點保證發(fā)電設備和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保證可靠發(fā)電。
第十三條 做好防汛檢查監(jiān)督和搶險工作,制定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的防汛搶險預案和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汛前應及時調整防汛負責人名單、防汛搶險隊、值班電話及防汛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每年汛前組織對防臺風、防內澇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切實做好各項防汛工作。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防汛經費和防汛物資,保證防汛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防汛器材的物資管理,確保汛期物資器材儲備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應及時,不發(fā)生防汛物資器材管理不善貽誤汛期搶險。
1. 日常防汛物資由物業(yè)公司負責儲備。防汛物資器材必須充足完備,儲備齊全、汛期供應及時可靠。
2. 每年對防汛器材進行補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種汛情情況下,滿足汛期搶險的需要。
3. 在汛前對防汛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及時補充有關防汛器材,按計劃對防汛物資進行相應的定期試驗,做到防汛物資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資臺賬表,對防汛物資規(guī)格型號數量及每年防汛物資的檢查試驗,及時進行填寫,設專人負責。
5. 防汛物資的存放,必須遵循專庫(專柜)存放,專人負責的原則,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確保防汛物資、數量充足,符合質量要求。
6. 防汛物資的領用必須由防汛辦主任簽字方可領取。
第十七條認真落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制訂汛期設備安全運行措施,檢查設備運行情況,確保設備系統的安全運行。
2. 檢修公司負責對露天馬達、端子箱、接線盒等設備制訂防雨、防潮措施,并組織實施;對現場重點設備、重點區(qū)域可能發(fā)生的汛情制訂處置預案;制訂對所轄設備加強巡檢的措施;做好0.4kv、6kv開關室防潮降溫措施。負責雨水泵及其系統的檢修維護。
3. 物資部負責檢查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備,檢查清點已有防汛器材的數量、品種及完好程度,及時按防汛應急辦要求補齊備足防汛物資,確保24小時有人發(fā)料。
4. 物業(yè)公司負責對廠區(qū)四溝、窨井、管道進行清淤疏通,排除異物,確保暢通,對廠房屋頂防漏工作進行檢查維修,做好后勤服務保障工作。組織江邊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雜草。
5. 人資部負責做好防暑降溫、醫(yī)療保健和疫情的處置準備工作。
6. 廠辦公室、粉煤灰運輸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車輛和搶險車輛。
7. 安監(jiān)部負責安全檢查和督辦考評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當進入臺風預警或長江水位達到7.5米警戒水位時,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
1. 防汛辦公室認真組織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實行領導帶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緊急搶修和應付突發(fā)事件的工作準備,做到超前預想,提前布置。值班車輛、防汛物資要準備充分。各單位防汛搶險隊員的所有通訊工具要在汛期24小時內全天開通,確保通訊暢通。
3. 汛期值班時間內,每2小時對江堤進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脫崗,嚴禁喝酒,并嚴格執(zhí)行請假制度,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加強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時間內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電話記錄,緊急情況及重大事項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認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項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為及時作好防汛工作,增強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時使上級組織了解災情,采取措施,控制災情,把災害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災情報告制度。
1. 當發(fā)現危情、災情后,應立即向上級組織匯報,不得有誤。危情、災情特別嚴重時,要每10分鐘或20分鐘匯報一次,并隨時與上級防汛部門取得聯系。
2. 按照“逐級匯報”的原則,一旦發(fā)現險情、災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辦公室及有關領導匯報,通知有關單位,將災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搶險隊要及時相互聯系,積極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諉現象,必要時及時向當地防汛指揮部請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動通訊工具的防汛搶險人員,要隨時攜帶移動通訊工具,并保證汛期24小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時回應,并按要求盡快到達指定現場或崗位。
第二十條 加強汛期信息管理,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氣象信息和分管范圍內的水情、汛情和災情,確保萬無一失。
第二十一條 汛期結束后(10月15日前),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寫出總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對汛期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統計,不得虛報、瞞報,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進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全面完成上級下達防汛任務,落實防汛崗位責任制,貫徹上級及防汛有關文件精神,取得顯著成績。
2. 在防汛期間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間,工作突出,處理事故果斷及時。
4. 在防汛期間,對承擔防汛任務能夠早預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或擴大者。
5、各搶險隊能夠及時趕到現場出色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工作失誤和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按照廠生產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對汛前有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處理,在防汛期間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搶險隊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規(guī)定地點,人員、物資不能及時到位者。
3. 防汛期間對由于責任不到位造成通訊聯絡中斷。
4. 防汛期間防汛物資儲備未嚴格管理造成供應不及時。
5. 防汛車輛未能及時進行檢查,配備不能滿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滿足事故處理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3篇 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系統安全和生產、生活設備設施的安全度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和各直屬直管基層企業(yè)。大壩、水庫管理權限不在本公司系統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執(zhí)行。
第三條 防汛工作是企業(yè)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唐國際公司系統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發(fā)電、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的設備、設施安全度汛;堅持防汛、抗旱并舉,確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搶險,做好災后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第四條 系統的防汛工作實行各級行政正職負責制,各企業(yè)的行政正職全面負責本企業(yè)的防汛工作,并按屬地原則接受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門的調度和指揮。
第二章 防汛工作職責
第五條 大唐國際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防汛工作及大壩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落實集團公司關于防汛工作的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其在系統內實施;
(二)負責系統發(fā)電企業(yè)、基建企業(yè)和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防汛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防汛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三)及時掌握、發(fā)布汛情,接受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集團公司關于防汛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辦的防洪搶險救災任務,并按要求組織報送防汛工作開展情況;
(四)負責組織系統的防汛工作,參與重大防汛事故的處理工作,組織事故后的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五)對系統防汛工作進行總結、交流、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牽頭防汛工作,防汛工作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環(huán)保部。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和修訂公司防汛減災工作規(guī)章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減災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防汛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
(三)組織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編制和修訂公司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負責向公司防汛領導小組匯報,請示啟動或終止公司應急預案。監(jiān)督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應急管理情況,包括預案管理和組織開展演練情況;
(五)收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信息,負責公司防汛減災工作總結。對基層企業(yè)防汛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六)負責收集基層企業(yè)每周的防汛工作開展情況,編制防汛工作簡報。
第七條 生產部歸口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統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核各生產運行單位的防汛工作方案以及向所在地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三)組織對各生產運行單位的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各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
(五)負責將各生產運行單位的當年防汛物資、報汛和防汛管理經費列入財務預算;
(六)負責組織生產運行單位防汛事故的調查。
第八條 工程建設部歸口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核各工程建設單位的防汛工作方案;
(三)組織對各工程建設單位的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各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
(五)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單位防汛事故的調查。
第九條 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的職責
(一)在有關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做好基層企業(yè)的防汛組織工作;
(二)組織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對所管理的基層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進行檢查;
(三)負責對所管理企業(yè)的建筑物、設備、設施的重大缺陷和異常情況組織鑒定,落實處理措施,及時向和相關政府部門報告;
(四)審查所管理水電站年度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或審批;
(五)按照總體部署,汛前組織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檢查;汛期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所管理基層企業(yè)抗洪、抗臺風、抗暴雨的搶險救災工作和損失情況;汛后組織防汛工作總結和經驗交流;
(六)組織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搶險工作和事故后的生產恢復工作;
(七)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條 基層企業(yè)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yè)的防汛組織機構。防汛組織機構主要有: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
(二)制訂、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各項防汛規(guī)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領導小組及防汛辦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匯報制度,汛后防汛工作總結報告制度;
(三)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負責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檢查等各項例行工作。各企業(yè)按照上級部門確定防汛檢查大綱的要求,進行自查;對于存在的隱患汛前及時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報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搶險的物資準備,在擬定年度財務計劃時必須優(yōu)先保證防汛經費及相關費用的落實,對上一年度因洪水災害而發(fā)生的搶險費用,應在當年的財務計劃中列支;
(六)編制調度方案報批后嚴格執(zhí)行;完善防汛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演練方案、總結和照片等資料及時報公司。發(fā)生險情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險,減少損失;
(七)負責事故后的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八)在建項目負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據設計單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技術要求,編制本項目當年的防洪度汛措施和防汛應急預案,并報地方政府批準或備案;
(九)在建項目負責建立本項目的水情、雨情測報系統,并向所在地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和要求
第十一條 水電企業(yè)防汛工作應與大壩安全管理相結合,做到在設計標準內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淹發(fā)電廠房;對于超標準洪水應有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失減輕到最小程度;大壩安全監(jiān)測系統、水情自動測報系統、泄洪閘門、起閉設備及備用電源必須保證功能完好、運行可靠。
第十二條 為抵御強降雨等極端天氣所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對廠區(qū)(尤其是廠房)造成的威脅,水電企業(yè)應落實三層防護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在廠區(qū)外、廠房外和廠房內設置防護擋墻、鋼板門、擋水坎、實時監(jiān)視裝置等設備、設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防護等級。室外靠近高邊坡的變電設備,應裝設圍網加強防護。
第十三條 遇極端天氣,水電企業(yè)應及時調整運行方式和現場值班人員,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風險。
第十四條 水電基本建設工程要明確各級防汛機構、各參建單位的防汛責任,各工程項目必須科學安排、精心組織施工,按確定的度汛標準和方案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各度汛項目(如大壩、廠房、圍堰、隧洞進出口、擋水泄洪設施等)按期達到防汛形象進度并符合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 在建水電、風電工程項目應按水電風電工程建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汛期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地質災害,對所有永久營地、臨時營地和重大危險源要加強動態(tài)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巡視檢查。
第十六條 對工程相關區(qū)域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組織安全評估,進行必要的治理、防護和監(jiān)測,并落實專項應急預案;加強庫區(qū)塌岸、下游護岸的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確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棄)渣場、料場和高邊坡、路邊坡、深基礎、地下洞室等支護、防護和排水。工程項目部、材料庫、加工廠等各類生活、生產營地建設,應進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風險預評估,確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災能力的地點,相關建筑物、構筑物應具有防淹沒、防沖刷、防倒塌措施。
加強泄洪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優(yōu)化蓄泄調度方案,有獨立、可靠的備用電源,保證設施運行正常、完好。
第十七條 火電企業(yè)防汛工作的重點是保證灰壩、廠房、供水泵房及變電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設計標準暴雨、洪水時不發(fā)生灰壩垮壩,不發(fā)生水淹廠房、泵房、變電站及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八條 風電和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的防汛工作的重點是保證生產設施設備和保護生產廠房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設計標準暴雨、洪水時不發(fā)生水淹設施設備、廠房、泵房、變電站及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九條 風電場應保證照明、通訊、安全防護裝置齊全,落實防范山洪、泥石流、邊坡坍塌等自然災害的應對措施,超前控制風險。在有雷雨天氣時,人員不得停留在風電機內或靠近風電機,風電機遭雷擊后1小時內不得接近風電機,確保人身安全。要加強風機、輸電桿塔基礎的檢查巡視,杜絕倒塔等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 煤礦應當嚴格執(zhí)行《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應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轄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提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24小時不間斷巡查。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fā)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fā)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地區(qū)的企業(yè),要密切關注臺風、熱帶風暴,及時接收預警信息,落實各項應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勢低洼處的企業(yè),要制定并落實防內澇方案措施,密切關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預防。山洪、泥石流易發(fā)地區(qū),企業(yè)應當指定預防監(jiān)測員及時監(jiān)測,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場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撤離險區(qū)。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改工程在設計階段,要充分論證,確定科學合理的防汛設防標準,各企業(yè)的廠區(qū)、重點部位、排水設施,以及水電廠大壩、廠房、主要水工設施等要明確防洪、防汛設計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基層企業(yè)要保證辦公樓和生活設施的防汛安全。遭遇超過設計防洪能力的強降雨天氣時,要確保不發(fā)生人員傷亡、建(構)筑物損毀和地下設備設施損壞事件。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成立防汛領導小組,負責防汛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環(huán)保部,具體負責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必須成立防汛領導小組,負責本系統的防汛組織領導工作。
各基層企業(yè)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抗洪搶險隊伍。小水電應成立以現場負責人為隊長的防洪搶險隊伍。
第二十五條 汛前必須切實加強汛前檢查,確保不帶隱患入汛。華南、華東、華中、西南、西北地區(qū)企業(yè)原則上應在四月底前完成;華北、東北地區(qū)的企業(yè)原則上應在五月底前完成。
入汛后,要結合實際開展防汛專項隱患排查治理,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暫不能整改的需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yè)應制定、修訂防汛專項應急預案,加強預案的動態(tài)管理,入汛前需將應急預案上報公司和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門審批,并做好備案工作。
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要按照“不同部位至少要演練一次”的要求組織開展演練。結合演練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不斷完善,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預案可用、操作可行。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防汛工作的正常開展,各企業(yè)在擬定年度財務計劃時必須優(yōu)先保證防汛經費及相關費用的落實。當年防汛物資、報汛和防汛管理經費列入財務預算。各基層企業(yè)對上一年度因洪水災害而發(fā)生的搶險費用,應在當年的財務計劃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基層企業(yè)應做好防汛搶險隊伍的組建工作。要從實戰(zhàn)角度出發(fā),落實專業(yè)搶險隊伍,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實戰(zhàn)能力,確保關鍵時刻發(fā)揮重要作用。
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軍隊的聯系,做好軍民聯防,提高防汛和搶險能力。
第二十九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防汛物資管理,可參考《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guī)程》(sl298-2004)進行物資儲備。防汛物資種類、數量、質量均應滿足現場防洪搶險要求,還應考慮儲備至少滿足現場值班人員一個月用量的食品、飲用水及應急藥品。防汛物資應設專人管理,建立物資清冊,按期進行檢驗和檢查,確保功能完好、數量充足。
第三十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與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的溝通聯系,密切關注氣象變化,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加強對中短期天氣、雨情、水情和臺風暴潮的預報工作,確保災害預報的超前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防汛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要加大防汛宣傳,通過各種宣傳平臺,充分發(fā)揮輿論宣傳作用,宣傳防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成功案例和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等,普及防汛知識,提高水患意識。
各單位可通過舉行防汛知識講座、“預案演練周”等活動,寓教于樂,加強防汛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各企業(yè)應加強防汛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報送制度,確保公司及時、準確掌握各企業(yè)汛情。各企業(yè)應每周向公司報送《防汛工作周報表》,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應統一組織報送。遇到重要情況,需落實極端條件下的通訊保障手段,確保通訊暢通。
水電企業(yè)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逐級上報汛情信息。相關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和直屬直管基層企業(yè)在主汛期,每日向大唐國際匯報汛情信息。
第三十三條 基層企業(yè)要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總結工作,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到位值守,切實履行值班職責,及時掌握汛情,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各企業(yè)應在汛前(4月15日前)將各級防汛負責人名單、值班電話及防汛專用電子信箱上報公司;10月31日前將防汛工作總結上報公司。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單位按照《大唐國際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因洪水調度失誤、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按責任制追究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領導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凡在設計標準(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內發(fā)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大唐國際的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對事故責任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