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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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房地產公司事業(yè)部離職管理辦法 第2篇房產經紀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第3篇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4篇某工廠離職管理辦法 第5篇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第6篇k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7篇某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第8篇z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第9篇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5) 第10篇物業(yè)員工手冊-離職管理辦法 第11篇某食品公司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第1篇 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辦法
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1】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xù)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 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xù)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xù)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jiān)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jiān)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jiān)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jiān)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xù)辦理的合規(guī)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 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 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fā)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 勞動合同到期
5.3.1 員工提出不再續(xù)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續(xù)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jiān)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證據
5.4 辭退
5.4.1 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xù)。
5.4.2 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jiān)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xù)。
5.5 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xù)。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yè)、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jiān)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颊矸治雒嬲劷Y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xù)辦理
7.1 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xù)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 離職通知
7.2.1 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 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xù)辦理工作的監(jiān)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fā)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 離職手續(xù)辦理
7.3.1 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xié)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 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 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 其它事項。
7.3.4 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fā)工資、經濟補償金(發(fā)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fā)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jiān)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jiān)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jiān)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jiān)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xù),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xù)后才予以發(fā)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zhí)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fā)現有虧空、舞弊或業(yè)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jiān)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zhí)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xié)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xù)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 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xié)議,泄露公司業(yè)務秘密情節(jié)者。
10.4 挪用公款、收賄賂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xù),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fā)薪日發(fā)放。
12 離職后續(xù)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xù)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xù)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 制度修訂
13.1 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zhàn)略調整與運營發(fā)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14 附件
14.1 《員工離職申請表》
14.2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
14.3 《辭退員工申請表》
14.4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14.5 《離職面談表》
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第2篇 房產經紀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房產經紀公司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根據房地產行業(yè)受市場影響、銷售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結合__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保障銷售人員和公司的利益,本著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對離職銷售人員的傭金計提,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銷售代表離職:
(一) 銷售代表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客戶已經支付的房款,按相應的比例(根據指標完成率發(fā)放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fā)放。
(二) 離職銷售代表的后續(xù)工作由銷售部經理根據相應規(guī)定安排交接給指定銷售代表。
(三) 離職銷售代表的傭金計提,根據其提出離職申請時客戶已交納(到帳)的款項,分為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如果客戶只交納保留金、定金,離職銷售代表不提取傭金。該客戶的后續(xù)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guī)定計提并發(fā)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2、如果客戶已經交納部分房款,該部分傭金按本辦法第(一)條款的規(guī)定計提并發(fā)放給離職銷售代表。該客戶的后續(xù)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guī)定計提并發(fā)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3、如果客戶貸款已經到帳或者貸款所需資料和程序均已辦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條款的規(guī)定計提并發(fā)放給離職銷售代表,但入住后應發(fā)放的20%部分,將不再發(fā)放,該客戶的后續(xù)工作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入住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次月底按每單200元計提并發(fā)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四)離職人員的傭金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xù)一月后發(fā)放,以防中途有退房的情況發(fā)生。
二、銷售主管、銷售經理離職:
銷售主管、銷售經理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小組或部門當月的回款凈額,按相應的比例(根據累計指標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fā)放,如果銷售主管、銷售經理中途離職,傭金一個月后發(fā)放。
第3篇 某食品公司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食品公司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一、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yè)務員離職后繼續(xù)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yè)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yè)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xù)的業(yè)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fā)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xù)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yè)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yè)務相同或類似業(yè)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yè)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yè)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yè)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xù),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fā)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yè)務的,一律不發(fā)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zhí)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yè)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yè)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yè)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yè)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yè)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xù);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xù)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zhí)行審計。
3、業(yè)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yè)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yè)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yè)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八、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2、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行政部。
附:《離職審計報告》
第4篇 房地產公司事業(yè)部離職管理辦法
房地產事業(yè)部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__企業(yè)(集團)公司房地產事業(yè)部(以下簡稱'集團')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管理人員,下屬子公司其他人員的離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企業(yè)管理部是員工辭職、辭退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核決程序
第四條 離職種類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職;
2、辭退:按本章 第六條 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3、自動離職:員工一個月內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辭職
1、員工提出辭職,由企業(yè)管理部發(fā)給《離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經理校核、分管總監(jiān)審核、企業(yè)管理部經理復核、行政總監(jiān)復核、分管行政副總裁審定、總裁批準后即為通過;
2、離職面談員工離職前,集團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企業(yè)管理部或員工上級主管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第六條 辭退。下列行為之一者,集團予以辭退:
1、一年內連續(xù)三次考核成績低于60分者;
2、內部解聘時間(待崗時間)超過兩個月者;
3、連續(xù)兩次被內部解聘者;
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累計超過三(含)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含)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犯集團紀律,經勸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眾罷工、怠工、造謠惑眾,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的;
8、失職、營私舞弊,對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9、泄露集團商業(yè)秘密,給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期滿,經集團研究決定不再適宜續(xù)簽的;
12、違反勞動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員工,經企業(yè)管理部審核,報總裁批準后,由企業(yè)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員開具解聘通知書,通知本人到集團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項
第七條 工作移交與離職手續(xù)辦理
1、實物移交。離職人員應將原個人領用的固定資產(電腦等)及
低值易耗品(辦公桌椅等)如數退回,如有損毀、丟失,按財務部記載的資產凈值賠償;調崗與轉崗員工無需交還個人名下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但應到總裁辦公室辦理相應變動手續(xù),將其個人領用的上述物品調帳到調往部門;
2、資料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技術文件、圖紙、照片、圖書、公章 等各類紙質、磁盤及光盤資料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相關業(yè)務單位信息及聯系方式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4、手頭工作任務等其他應交辦事項的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將有關部門未完成工作等其他應交辦事項交待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5、經濟手續(xù)的移交。離職人員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及財務部的經濟手續(xù),歸還個人名下借款;調崗、轉崗員工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的經濟手續(xù)。
第八條 工作移交程序及離職手續(xù)辦理
1、員工提出離職時,由企業(yè)管理部書面通知財務部不再支付給該員工任何款額,待集團規(guī)定可結算之日方可進行款項結算;
2、員工獲準離職后,離職人員持《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在各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xù);員工在集團內部調動時,由企業(yè)管理部發(fā)給《人員異動表》,在原部門和資產管理人員處辦理工作移交手續(xù);
3、離職人員將填寫完畢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交企業(yè)管理部,由企業(yè)管理部為其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試用期員工除外)及工資結算等手續(xù)。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企業(y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已發(fā)布的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總裁批準后,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某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業(yè)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一、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yè)務員離職后繼續(xù)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yè)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yè)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xù)的業(yè)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fā)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xù)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yè)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yè)務相同或類似業(yè)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yè)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yè)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yè)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xù),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fā)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yè)務的,一律不發(fā)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zhí)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yè)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yè)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yè)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yè)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yè)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xù);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xù)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zhí)行審計。
3、業(yè)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yè)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yè)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yè)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八、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2、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行政部。
附:《離職審計報告》
第6篇 z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 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guī)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 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 自動離職:連續(xù)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xù)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 急辭:個人發(fā)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guī)定:
2.1 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xù),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 正常辭職:
2.2.1 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 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 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 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 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guī)定:
初審(提報)
復 審
審 核
核 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 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 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 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 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 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fā)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 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 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及結算工資。
6.3 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jiān)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 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 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 任何離職辦理手續(xù)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 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fā)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qū)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第7篇 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物業(yè)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 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guī)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 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 自動離職:連續(xù)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xù)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 急辭:個人發(fā)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 離職申請規(guī)定:2.1 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xù),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 2 正常辭職:
2.2.1 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
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 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 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 3 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 4 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 離職審批權限規(guī)定:
初審(提報)
復 審
審 核
核 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 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 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 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
以作為違約責任。
4.4 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 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fā)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 離職程序
6.1 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 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及結算工資。
6.3 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jiān)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 離職注意事項
7.1 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 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 任何離職辦理手續(xù)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 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fā)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qū)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 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財務制度范本
第8篇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5)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yōu)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xù)。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xù)。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xù)。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guī)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guī)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xù)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
4離職手續(xù)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guī)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fā)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xù)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fā)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guī)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guī)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jié)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fā)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guī)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xù)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yè)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xù)。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fā)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guī)定自2022年5月份起執(zhí)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22年4月15日
第9篇 某工廠離職管理辦法
工廠離職管理辦法
目的:
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規(guī)范員工離職程序,維護公司與員工之權益,使員工離職有章可循,并能保障正常的生產與工作秩序
范圍:
全體同仁均屬之
定義:
3.1員工離職分辭工;辭退;開除;自動離廠等四種
3.1.1辭工(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需辭去本人崗位工作;
3.1.2辭退(解雇):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或公司業(yè)務需要裁減人員或試用期不合格
3.1.3開除:嚴重違反廠規(guī)或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廠方可依廠規(guī)扣除部分或全部薪資,并依造成的損失,責其賠償.
3.1.4自動離職:未按正常程序核準便離廠及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四(8小時/1天)天者,均視為自動離廠,廠方不給予任何薪資.
3.2辭職:
3.2.1:辭職者應提前15天申請,班長級以上人員須提前一個月申請;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書面申請,填寫辭職單并按程序批準后,可領得所有應得薪資;特殊情況下,經部門最高主管批準可延長或縮短時間.
3.2.2員工開除或辭退,由部門文員到人事處申領<<員工離職申請書>>,并如實填寫開除或辭退事由,交人事部門調查核實后轉部門最高主管審批,核準后方可離職.
3.2.3辭職者,在辭職期間不得借故滋事;工作散漫;違者按廠規(guī)處理.
3.2.4員工因特殊情況(急病.傳染病等)須即辭急著走者,按急辭工處理.
3.3離職手續(xù):
3.3.1員工離職,員工持已批準的<<辭職申請表>>和<<移交清單>>到各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辦妥后,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3.3.2文員級以上人員離職,,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單>>,按<<移交清單>>之內容規(guī)定,詳細填入<<移交清單>>,辦妥移交手續(xù)后,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申請表>>及工卡,廠證一并交人事部門核定.
3.4移交手續(xù):
3.4.1員工離職申請經核準后,人事部應于離職日期前1-3天通知員工本人,做好相關工作及工具交接事宜.
3.4.2移交事項主要有:原職務上的工作事項;保管的帳冊;文件(如章則,資料,圖樣),飯卡,廠牌,房匙,生產及辦公用具,生產數據,借貸及其它借用物資等,遺失照價賠償或相應處罰.
3.4.3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3.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fā)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拖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3.4.5辭工到期,按正常請辭工領全薪;急辭工薪資依正常薪資發(fā)放時間統(tǒng)一發(fā)放;如本人不能親自領取的,由辭工者到人事部申領<<薪資代領單>>委托本廠同事代領.
3.4.6每周星期三辦理辭職手續(xù)時間:上午8:00-10:30,如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者對相應責任人員罰款50元.(急辭工及解聘不在此限)
四.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后執(zhí)行,修正時亦同.
第10篇 物業(yè)員工手冊-離職管理辦法
物業(yè)員工手冊: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guī)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xù)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xù)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fā)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guī)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xù),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guī)定:初審(提報)--復審--審核--核準--部門主管--部門最高主管--行政主管--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fā)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jiān)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xù)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fā)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qū)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第11篇 k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l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 離職管理
3、1 辭職
3、1、1 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3、1、2 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3、1、3 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
3、2 辭退、除名
3、2、1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3、2、2 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2、3 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zhí)行。
3、3 離退休
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
4 移交、監(jiān)交
4、1 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fā)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guī)定辦理移交手續(xù)。
4、2 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jiān)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
4、3 移交事項
4、2、1 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4、2、2 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4、2、3 規(guī)章、技術文件、業(yè)務等有關資料
4、2、4其他應交辦事項
4、3 監(jiān)交
4、3、1 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jiān)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xié)助監(jiān)交。
4、3、2 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jiān)交。
5 其他: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xù)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xù)。
6 管理
6、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xù),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zhí)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fā)現有虧空、舞弊或業(yè)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jiān)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 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7、2 參考文件
《員工獎懲辦法》
7、3 附件名稱:
附件一: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件二:離職通知書
附件三: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