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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yè)管理規(guī)定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5

企事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失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xiàn)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2篇 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與監(jiān)督,防止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流失,確保其保值增值,促進本級企事業(yè)單位改革發(fā)展,根據全總、省總對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的工會資產是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屬中華全國總工會終極所有。按照工會資產“統(tǒng)一所有、分級監(jiān)管、單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監(jiān)管原則,成都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是企事業(yè)單位的出資人。成都市總工會授權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總管委會)代表市總對企事業(yè)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二條 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是市總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代表市總對本級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jiān)管,不干預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yè)單位的主要監(jiān)管職責是:

1、按照工會資產監(jiān)管的原則,負責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宏觀管理。

2、研究制定工會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企事業(yè)單位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的各項指導性意見,疏通、協(xié)調發(fā)展工會企事業(yè)的政策。推進企事業(yè)單位加強管理,節(jié)約開支,轉變發(fā)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導、監(jiān)督、檢查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jiān)督、清產核資、資產統(tǒng)計、資產處置等基礎管理工作和產權管理工作;加強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產權交易的監(jiān)督管理,推進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防止工會資產流失。

4、審議重大決策。審批、審核企事業(yè)單位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等事項;審核批準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重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業(yè)單位績效考評體系和考核辦法,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經營業(yè)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四條 本級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接受市總管委會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市總財務部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監(jiān)督檢查,接受市總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監(jiān)督。企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和使用的工會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做好本單位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報送財務報表;年終應向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報送資產經營情況,包括財務年報、財務分析、固定資產盤點清冊、資產對外租賃合同,財務分析中應當重點說明資產經營狀況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若本年度發(fā)生重大經營事項、經營決策執(zhí)行情況,應當在年度財務分析中加以披露,報送時間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條 建立和實行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審批制度。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yè)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事項進行審批或審核后,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批準。需審核批準的事項及權限如下:

1、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增減資本、關閉清算等事項,須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2、企事業(yè)單位申請市總、省總、全總出資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的項目,購置超預算內項目的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對當年無預算且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需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3、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經營(包括長期投資、招商引資、合資合作、承包經營、托管經營、委托經營、財產租賃)一年以上,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yè)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10-30萬元(含30萬元)的事項,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事項,須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上述需要報市總管委會備案或審批的資產經營項目,應提供如下資料:申請、招投標書(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論證報告、資產價值證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出租面積、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資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明及資料。

4、企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及非正常損失,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固定資產原值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yè)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3(含3萬元)-15萬元,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總管委會審批;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審批。

5、企事業(yè)單位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的事項,須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企事業(yè)單位上述條款中凡涉及報批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時,上報的審批材料包括:《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經營決策呈報單》、請示、項目分析或可行性報告、有關意向性協(xié)議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審批材料報至市總資產監(jiān)管部;凡涉及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事項,其價值均為評估價值。

第六條 市總資產監(jiān)管部收到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初審工作,寫出核實、初審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收到第四條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寫出資產處置的核查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

第七條 工會資產評估與投資的管理和監(jiān)督

1、企事業(yè)單位在發(fā)生改制、長期投資、合并、分立、清算、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訴等行為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

2、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的經營投資項目要做好方案比較,經過有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或專業(yè)人士進行方案評估,力求編制規(guī)范、預測及經濟效益分析準確、風險分析透徹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市總管委會對投資可行性分析進行監(jiān)督。項目投資后要加強財務監(jiān)督、投資績效監(jiān)督,項目竣工決算后,必須進行決算審計。

第八條 建立重大經營決策責任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市總主席辦公會、市總管委會和企事業(yè)單位在決策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各自承擔明確的責任,按權限分別由有關負責人對決策事項進行簽批,形成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危及資產安全的情況, 市總管委會有權進行風險提示。企事業(yè)單位要建立內控機制,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第九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超越權限,未經按審批權限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批準擅自投資、融資、處置資產、

開展合資合作項目。

第十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向除工會系統(tǒng)外的其他單位出借資金或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抵押和質押。

第十一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運作資金。

第十二條 企事業(yè)單位應建立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機構或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常態(tài)化審計制度,對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離任應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離任審計內容為任期內本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資產經營效果和效率情況、執(zhí)行國家、全總、省總、市總有關規(guī)定和財經紀律等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經營目標責任制。市總管委會根據企事業(yè)單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業(yè)單位的不同行業(yè)和性質,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分類考核。具體采取簽訂經營業(yè)績責任書的方式,根據考核結果對企事業(yè)單位實行獎懲。

第十五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總管委會報告:

一、國家政策、市場環(huán)境等外界因素發(fā)生突變,對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事業(yè)單位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涉及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事業(yè)單位資產被執(zhí)法機關和單位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應依照國家、全總及省總、市總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勞動、人事、工資等各項經營和管理規(guī)章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實現(xiàn)管理現(xiàn)代化。通過加強經營管理,節(jié)約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條 對違反第四條,不按時報送季度財務報表、年終資產經營情況報表,扣減目標考核分2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市總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企事業(yè)單位不顧市總管委會的風險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規(guī)、決策失誤給工會資產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總管委會有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瀆職、失職、決策失誤,違反本規(guī)定干預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工會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guī)定施行前市總有關部門制定的企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與本暫行規(guī)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_、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失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_、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xiàn)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依法實施監(jiān)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fā)布的規(guī)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為了正確實施《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現(xiàn)對該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出以下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y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yǎng)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

2、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zhèn)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yè)運輸單位;

5、營業(yè)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儲存甲類物品超過(含本數,下同)200kg或乙類物品超過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經營甲類物品面積超過50m2或經營乙類物品超過100m2的化工商店。

7、經營管道燃氣(含天然氣、油制氣、水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的單位。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國家、部(委)屬駐粵科研單位。

2、省、市、縣級重點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

十二、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

重大損失的單位:

1、產值超過1億元的丙、丁類企業(yè)。

2、廠房建筑面積超過3000m2的丙、丁類企業(yè)。

企事業(yè)管理規(guī)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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