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范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 保密協(xié)議 ,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xié)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 商業(yè)秘密 、 商標 、 專利 、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guī)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 訴訟 、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 傳喚 、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 管轄權 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jiān)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管轄 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xié)議有效期
(一)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模板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 保密協(xié)議 ,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xié)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 商業(yè)秘密 、 商標 、 專利 、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guī)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 訴訟 、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 傳喚 、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 管轄權 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jiān)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管轄 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xié)議有效期
(一)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商業(yè)合作保密協(xié)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xié)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 保密協(xié)議 ,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xié)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 商業(yè)秘密 、 商標 、 專利 、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yè)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guī)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 訴訟 、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xié)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 傳喚 、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復。(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并將披露的復印件抄送對方后,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 管轄權 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jiān)管團體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管轄 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xié)議有效期
(一)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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