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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領導干部報告制度是組織管理中的一項重要機制,主要包括定期報告、專項報告和即時報告三種形式。定期報告通常是季度或年度的工作匯報,專項報告針對特定項目或事件,而即時報告則是在關鍵節(jié)點或突發(fā)情況下的即時反饋。
內容是什么
1. 定期報告:這是最常見的形式,要求領導干部對所負責領域的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包括工作進度、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內容需詳實,體現(xiàn)工作全貌。
2. 專項報告:當面臨重大決策、重要項目或突發(fā)事件時,領導干部需提交專項報告,詳細闡述情況、分析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并對未來影響進行預測。
3. 即時報告:在遇到緊急情況或重要信息時,領導干部應及時報告,以便上級能迅速了解并作出指示,確保決策的時效性。
注意事項
1. 精準表述:報告內容應清晰、準確,避免含糊不清或過于籠統(tǒng),確保信息傳遞的準確性。
2. 實事求是:報告必須基于事實,如實反映工作狀況,不得夸大或隱瞞事實,保持信息的真實性。
3. 結構條理:報告應有明確的結構,邏輯清晰,便于閱讀和理解,切忌雜亂無章。
4. 時效性:遵守報告時限,及時提交,以免延誤決策。
5. 保密性:涉及敏感信息時,注意保密,遵循組織的保密規(guī)定。
6. 責任明確:報告應明確責任歸屬,對工作中的問題和失誤,要有明確的責任分析和改進措施。
在實際操作中,領導干部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報告制度,以此促進工作的高效運行,同時也為上級決策提供有力支持。報告不僅是信息傳遞的工具,也是領導干部展現(xiàn)工作能力和責任心的重要途徑。
領導干部報告制度范文
第1篇 中層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實施意見報告
各位領導、同志們:
黨的_大提出:堅決反對和防止~,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以身作則,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始終做到清正廉潔,自覺地與各種~現(xiàn)象作斗爭。現(xiàn)按照_市紀委的有關通知精神,就本人一年來執(zhí)行廉潔自律等情況,向大家報告如下:
一、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一是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為了進一步提高政治敏銳力、政治鑒別力和政策水平,增強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堅定性,一年來,認真學習了_同志在建黨八十周年及今年_月_日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畢為了貫徹落實《中國**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紀委三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監(jiān)督管理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根據《_湖北省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決議》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院實行中層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F(xiàn)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_理論和“__”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全面貫徹落實《中國**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對領導干部監(jiān)督的有效形式,進一步拓寬監(jiān)督渠道,改進監(jiān)督方式,健全監(jiān)督機制,充分發(fā)揮組織監(jiān)督和民主監(jiān)督的作用,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自覺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
二、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理論學習情況;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令的情況;
(三)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績和經驗);
(五)存在問題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內容
(一)述職述廉的內容以《中國**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_中央和_《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中國**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以及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其他要求與規(guī)定為基本依據,結合本人分管工作,檢查報告以下內容:
1、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規(guī)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黨風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辦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問題;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進的措施。
(二)個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紀律的情況。
1、貫徹執(zhí)行《中國**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的情況;
2、在行使行政權、執(zhí)法權中的廉政情況;
3、執(zhí)行收入申報和收受禮品禮金登記制度情況;
4、執(zhí)行中辦、國辦《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的情況;
5、參加黨內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
6、本部門群眾要求說明的有關廉政方面的情況。
四、述職述廉的要求
1、中層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每年進行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與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結合進行。
2、述職述廉應采取召開一定范圍的會議,由中層領導干部宣讀述職述廉報告的形式進行,并組織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3、述職述廉工作由院黨委組織領導,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4、中層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前要認真學習對照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堅持實事求是,應如實撰寫本人的述職述廉報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翔實具體,避免空洞泛論或等同于工作總結。
5、對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情況,民主測評中群眾意見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況的中層領導干部,紀委、組織部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實行談話提醒,進行組織處理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6、紀檢、監(jiān)察和組織部門每年要對述職述廉的情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述職述廉的結果,要作為對干部考核、獎懲和選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據。
7、中層領導干部的述職述廉報告、民主測評的情況以及對有關問題調查處理的結論性材料,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收入領導干部的考察工作檔案、廉政檔案。
8、各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抓好管轄范圍工作人員的述職述廉考核工作。
第2篇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范例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guī)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guī)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怎么寫
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
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
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
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guī)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
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j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局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增強領導干部的黨性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促進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制訂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局黨委班子成員、各科室負責人。
二、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分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兩類。
(一)事前報告的內容:
1、本人和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子女)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實物和貨幣)的情況;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情況。
2、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情況(含赴國外、境外讀書)。
3、本人離婚、離婚后再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領養(yǎng)子女、與外國人及境外人員結婚情況。
4、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喜慶的情況。
5、本人及家庭成員買賣汽車、親友贈送車輛及本人借用車輛的情況。
6、本人公費或自費學習駕車技術和駕駛車輛的情況。
7、組織找談話明確工作調動后,在尚未辦理調動手續(xù)期間,利用原職務作人事、大額財物處理等重大決定的情況。
8、工作調動后,隨調動帶走公用物品的情況。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前報告一般須提前20天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見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國(境)審批,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事前報告的事項一般需由組織審核后再辦理,特殊情況的需向組織說明。
(二)事后報告的內容: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情況。
3、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yè)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以及在企業(yè)參股入股的情況。
4、個人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組織上尚未調查的問題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問題。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事后報告一般須在事后一周內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上報書面報告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三、報告程序
(一)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單一報制。
(二)報告人本人填寫《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局黨委核實并簽署意見,二份報區(qū)紀委黨風廉政教育室,一份報區(qū)委組織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動及表現(xiàn)情況填寫《出國人員鑒定表》,按出國政審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事前報告中需要組織審核的事項,由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兩家負責,必要時報請區(qū)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內由區(qū)紀委答復。
四、報告要求
(一)全局領導干部應消除思想顧慮,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從行動上配合組織做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克服無所謂思想或怕麻煩的心理,對重大事項堅持先報告后辦理。
(三)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地向黨組織報告情況。報告時,必須將報告的重大事項說清楚,如場所,資金,處理方法等。不得隱瞞重大事項的事實,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四)對領導干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對不能公開的應予以保密。
五、報告監(jiān)督方法
(一)實行報告人辦事結果反饋制度。報告人應根據組織審定意見,將辦理情況及時向報告部門反饋。
(二)建立辦理事情結果登記制度。報告人將個人重大事項處理情況反饋后,組織要記錄在冊,建立備查檔案。
(三)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其結果記錄備案。
(四)建立相應的查處制度。領導干部處理個人重大事項要主動接受黨內外干部群眾的評議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者、不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者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六、紀律處分
(一)已構成違紀
1、對直接領導人追究黨風廉政責任。
2、對班子集體扣減當年黨風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紀律處分。
(二)未構成違紀但情節(jié)嚴重,經群眾舉報或上級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交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及局黨委、紀委,組織上將視情節(jié)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局黨委在一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并扣減該領導干部個人黨風廉政考核分。
(三)雖未構成違紀,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其批評教育,本人應在局內民主生活會上作深刻檢查。情節(jié)較輕的,組織上指出后,本人必須立即整改,同時須將隱瞞不報的情況向區(qū)紀委、區(qū)委組織部作出書面說明。
七、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石油公司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中國**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試行)》精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制定依據為_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的通知,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jiān)察廳、省國資委、集團公司、經銷公司聯(lián)合印發(fā)的《貫徹落實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報告的對象和范圍:hb公司所屬各部門副科級以上干部。
第四條報告事項:
(一)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1.購買私房參加集資建房所付錢款數額、來源、出賣、出租私房所得錢款和納稅;
2.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積和用途,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日期;
3.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手續(xù);
4.其他有關情況。
(二)本人主持和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1.所辦事宜的日期、參加人員范圍;
2.所辦事宜所用的錢款數額和收受的近親屬以外人員贈送的禮金情況。
3.其他有關情況。
(三)本人、子女與國(境)外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國(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1.結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國籍、居住地和職業(yè);
2.定居的國家或地區(qū)及居住地,批準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謀生方式或職業(yè);
3.其他有關情況。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和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1.出國(境)的緣由;
2.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地點及起始日期;
3.出國境及在國(境)外居住、活動的費用來源;
4.其他有關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處理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業(yè)的情況,以及受聘于與集團公司及各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企業(y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
(七)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下列事項必須事先報告: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和買賣私房;
2.本人、子女與國(境)外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國(境)讀書或定居;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境)。
其他報告事項可于事后報告,但應在一個月內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統(tǒng)一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六條報告的受理
1.除經銷公司任命、推薦和管理的干部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經銷公司紀委、干部部負責受理外。hb公司各科室、副科級以上干部的重大事項報告由公司黨支部負責受理。
2.受理報告的組織或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后10 天內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答復意見辦理。受理報告的組織部門未按時答復的,視為同意;報告人不按答復或審批意見辦理的,以違紀論處。對不需要答復的報告由受理的組織或部門確定。
3.對報告的內容,要予以保密。受理組織或部門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七條報告的監(jiān)督和要求
1.除由經銷公司紀委、干部部受理的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外,其他副科級以上重大事項報告及辦理情況,由受理組織每季度向hb公司黨支部報告一次。
2.領導干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3.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內容,要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第八條本制度由hb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