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是工業(yè)生產過程中常見的環(huán)境污染源,對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它們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污水:包括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廢水、清洗廢水、冷卻廢水等,其中可能含有有害化學物質、重金屬或生物污染物。
2. 廢氣:主要來自于燃燒、化學反應、揮發(fā)性有機物(vocs)排放等,如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等。
3. 廢油:包括廢棄的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油等,可能含有有害物質,如多環(huán)芳烴、重金屬等。
4. 噪聲:主要由機械設備運轉、生產操作、運輸等活動產生,長期暴露可能導致聽力損失和其他健康問題。
標準
針對這些污染源,各國和地區(qū)的環(huán)保法規(guī)都設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控制標準:
1. 污水排放標準:通常設定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懸浮固體(ss)、特定有毒物質濃度等指標。
2. 廢氣排放標準:規(guī)定了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的排放限值,并對特定行業(yè)的排放進行特別管控。
3. 廢油處理標準:要求廢油應進行安全處置,禁止隨意傾倒,鼓勵回收利用,同時對回收、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有明確規(guī)范。
4. 噪聲排放標準:設定了不同區(qū)域(如居民區(qū)、工業(yè)區(qū))和時間段的噪聲限值,要求企業(yè)采取降噪措施,確保符合規(guī)定。
是什么意思
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控制規(guī)程旨在確保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遵循環(huán)保法規(guī),降低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這意味著:
1. 污水處理:企業(yè)需要建立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對廢水進行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等,確保排放水質達到標準。
2. 廢氣治理:實施煙氣凈化技術,如脫硫脫硝、vocs吸附等,減少有害氣體排放,改善空氣質量。
3. 廢油管理:設立專用的廢油收集和儲存設施,定期交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處理,防止環(huán)境污染。
4. 噪聲控制:采用隔音、吸音材料,優(yōu)化設備布局,調整操作時間等方式降低噪聲,保障員工健康和周邊居民的生活質量。
企業(yè)需定期進行環(huán)保審計,評估并改進其環(huán)保措施,確保持續(xù)合規(guī)。提高員工環(huán)保意識,通過培訓和教育,使每個人都參與到環(huán)境保護中,共同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huán)境。
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控制規(guī)程范文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在符合國家法規(guī)和標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減少環(huán)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項活動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
1.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活動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的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略)
3 職責
3.1 質量安全部門負責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污染的控制監(jiān)督和監(jiān)測。
3.2 人事行政部負責公路車輛尾氣的年檢。
3.3 人事行政部負責并落實“1211”滅火器的逐步淘汰與替換工作。
3.4 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施工現場的廢水、廢氣、廢油控制。
3.5 質量安全部負責施工活動產生的廢油(酸、堿)等的統一處置。
3.6 質量安全部負責檢驗和試驗等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廢液的處置。
3.7 各項目、單位、部門按要求執(zhí)行廢水、廢氣、廢油和噪聲的控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總體控制要求
a) 加強防治廢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污染教育,提高員工環(huán)境保護意識;質量安全部門協同人事行政部、項目經理部等部門和工會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內容包括廢棄物危害、噪聲危害與防治及節(jié)能降耗等,通過板報、宣傳欄、計算機網絡等形式,使員工認識到防治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的重要性,使保護環(huán)境成為自覺行動。
b) 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控制
4.2.1 污水分類
a) 生活污水:項目工地生活區(qū)食堂廢水、職工宿舍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現場各類施工活動產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與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qū)水體、重要漁業(yè)水體和其它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qū)。
4.2.2.2 生活與施工廢水一般應統一排放到經許可的下水管道,如無指定的管網,則污水應經過必要的處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殘油的剩飯、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4.2.2.4 質量安全部產生含酸、堿污水排放時,由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進行中和回收處理,達到要求后排放。
4.3 廢氣控制
4.3.1 廢氣分類
a) 機動車輛排放的尾氣;
b) “1211”滅火器使用產生廢氣;
c) 有毒氣體;
d) 食堂油煙。
4.3.2 廢氣排放管理
4.3.2.1 機動車輛尾氣污染控制可采取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應根據《汽車排氣污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安排交通車輛進行年檢,使尾氣排放達到規(guī)定標準,對超標車輛按要求進行污染防治或安排報廢;
b) 廠內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按照機械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操作規(guī)程使用機械設備,認真做好例行保養(yǎng)工作;
c) 材料設備部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的燃油應控制進貨渠道,購買無鉛汽油或與機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設備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對有缺陷的機械應及時維修。
4.3.2.2 人事行政部應盡量配置低污染滅火器材,按有關要求減少并逐步淘汰“1211”滅火器的使用。
4.3.2.3 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4.4 廢油的控制
4.4.1 各使用單位、部門產生的廢油如廢變壓器油、機油、柴油、潤滑脂(油)等,不能隨意亂倒,用收集桶進行回收,送材料設備部集中統一處置。
4.5 噪聲的控制
4.5.1 主要噪聲源:瀝青攪拌料機和車輛噪聲。
4.5.2 施工場界噪聲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要求。
4.5.3 機動車輛噪聲應執(zhí)行《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測量方法》,進入城區(qū)車輛應符合城市噪聲控制要求。
4.6 監(jiān)測
各職能部門對污水、廢氣、廢油、噪聲的控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按《環(huán)境、安全績效監(jiān)視和測量控制程序》執(zhí)行。
4.7 后續(xù)行動
對污水、廢氣、廢油和噪聲控制中出現的不符合,按《事故、事件、不符合調查處理控制程序》執(zhí)行。
5 相關文件
環(huán)境、安全績效監(jiān)視和測量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不符合調查處理控制程序
5 記錄
本程序運行中形成的污水、廢氣、噪聲排放檢測記錄,由檢測單位提供記錄,責任部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