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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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核準及輪候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縣建設局負責縣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核準、登記、輪候、發(fā)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縣民政局負責城鎮(zhèn)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復審工作;鎮(zhèn)及各社區(qū)負責本轄區(qū)內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鎮(zhèn)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鎮(zhèn)低保、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城鎮(zhèn)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提出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名委托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出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出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家庭現有住房的證明(出示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xié)議原件)
(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出示縣民政局出具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
(五)住房保障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如有下列情況的請?zhí)峁┮韵孪嚓P證明材料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的需提供殘疾證明。
2家庭成員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大病重病證明。
3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yōu)撫對象的需提供重點優(yōu)撫對象證明(民政部門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提出書面申請。
(二)各社區(qū)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條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應當在所在社區(qū)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簽署的初審意見蓋章后和申請材料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簽署復審意見,并將簽署的復審意見蓋章后連同申請人的相關材料轉縣建設局。
對不符合條件的退還受理申請的社區(qū),由其向申請人說明不符合理由。
(四)縣建設局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簽署審核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縣建設局在網上、社區(qū)或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第八條經審查,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縣建設局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社區(qū),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縣建設局、民政局、各社區(qū)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條完成審核公示流程后,準予登記的申請人,由縣建設局根據登記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請順序在輪候中的所占比重,可按照50%40%10%計算。
根據計算結果,輪候順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一條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資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社區(qū)、縣民政局和縣建設局,經審核后,應當變更的進行變更登記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審核資格條件,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縣建設局撤銷登記。
第十二條根據排序輪候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人,與縣建設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規(guī)定及違約責任。由縣建設局按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向該申請人發(fā)放補貼。
第十三條,根據排序輪候獲得實物配租的申請人,按排序先后確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購買部分產權廉租住房,規(guī)定的時限內與廉租住房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廉租住房共有合同》不簽訂的視為放棄。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共有份額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購買部分產權廉租住房的應繳納自有份額部分的房款。
確定為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縣建設局可視情況采取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由縣建設局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縣建設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縣建設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社區(qū)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重新登記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撤銷登記,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xù)一年以上超出我縣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我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五)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不包括按份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關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認定標準按《縣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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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水利局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開展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工作責任和分工)**市水利局辦公室(以下簡稱局辦公室)為**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答復申請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業(yè)務主管單位)負責針對申請人的要求,提出具體答復意見。
第五條(受理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市水利局應當予以受理。
局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局辦公室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應當即時登記。
申請人向**市水利局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的,不予受理。局辦公室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受理的形式)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局辦公室申請受理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通過互聯(lián)網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應當至少每日至少2次查閱公開的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申請并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信箱的時間為準。
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應當至少每日2次接收申請,及時受理申請并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信函、電報、傳真的時間為準。
當場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當場受理申請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申請書收到確認)局辦公室受理申請后,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lián)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紙質文本申請書經確認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答復期限)**市水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局辦公室申請受理人員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市水利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須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流程)局辦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業(yè)務主管單位辦理。業(yè)務主管單位接到轉交的申請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提出書面答復意見交局辦公室: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二)屬于依申請可以公開范圍的,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政府信息。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依法不屬于**市水利局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或區(qū)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市水利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在審查中認定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八)同一申請人向**市水利局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答復。
(九)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十)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業(yè)務主管單位認為需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意見的,應主動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或單位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局辦公室對業(yè)務主管單位提交的答復意見進行審查,并在認為有必要時,提交**市水利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保密辦)審查。局辦公室將通過保密審查的答復意見呈送局業(yè)務分管領導審簽,批準后書面答復申請人。
**市水利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局辦公室或局保密辦擬文,以局名義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征求第三方意見)業(yè)務主管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加蓋**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印章,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市水利局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時,局辦公室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除外期限。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業(yè)務主管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提出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及相應的說明,由局辦公室報請局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局領導決定公開的,由業(yè)務主管單位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需延期答復情況的處理)業(yè)務主管單位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8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需要延期答復申請人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向局辦公室書面說明理由,由局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業(yè)務主管單位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局辦公室向申請人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業(yè)務主管單位會同局辦公室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三條(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市水利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市水利局予以更正。**市水利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費用收?。?*市水利局依申請?zhí)峁┱畔ⅲ龣z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工作監(jiān)督)局辦公室和監(jiān)察室負責**市水利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法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局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水利局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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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做的自己,”是我的座右銘我相信如果我能申請這筆貧困生助學金,我會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學好專業(yè)知識,取得一定的成績以無愧于國家助學金。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報告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報告一
尊敬的系領導、老師:
您們好!
我是__學院___班學生___。很榮幸能成為我校的一名學生。在這里已有兩年的大學生活了,我始終保持著積極向上的心態(tài),時時以高標準要求自己做到全面發(fā)展。經過大一一年的努力,我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在這里特向領導申請國家助學金。
我來自農村,對于當初考上這所大學時,親朋好友都為我感到高興。懷著滿腔的熱情,我離開了我鐘愛的故土來到他鄉(xiāng)求學。帶著家鄉(xiāng)們的自希望與執(zhí)著,我一直在努力的做著我應該做的事情——學習。可是在我求學的路上,父母省吃檢用的錢把錢寄給我。他們希望我能過的好。父母只想讓我好好學習,我也只能用學習成績來回報他們。每次向家里報告好成績的時候,都可以感受到父母舒心的笑容,還有他們的囑咐,讓我再接再勵!
早年就靠父母們遠走他鄉(xiāng)去打工掙錢為我掙學費并且一直持續(xù)到現在。也許是父母們對與兒女的關愛,他們總是要我們不要太薄對自己,總是把東西留給我們,他們自己說“錢我們倆會努力去掙的,你盡管按你的需要去做你的事情吧!只要你將來能夠有所作為。”每當我聽到這句話,我都會感到陣陣心痛。一種欲擺無奈的心情。我只愿為他們減輕些負擔。這幾千元的助學金對我來說,能解決家里的大困難,我想給父母減輕一些負擔。
大學階段是我人生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階段。在這兩年中,我在各個方面都獲得了巨大的進步,綜合素質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也要特別感謝院里的大力培養(yǎng)以及老師在專業(yè)方面的深入指導和同學們在工作、生活中給我的支持和幫助。非常感謝國家給予我們大學生的幫助,資助優(yōu)秀大學生完成學業(yè)。今天我得到了幫助,我會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學好專業(yè)知識,爭取早日服務社會,為國家奉獻一份力量。等畢業(yè)賺錢了,我也會用同樣的方式去資助那些需要資助的同學們。
敬請各位領導、老師給予審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報告二
尊敬的校領導:
你們好!
我叫___,是來自化工學院,__班的學生,已經在大學生活了兩年了,兩年里讓我學到很多東西。同樣,由于家境困難,每一年的學費都是父母心疼的難題。因此,特向學校申請國家貧困助學金。
我來自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包集鎮(zhèn)的一個小農村,是全國貧困縣里面走出來的一名大學生。父母都是農民,以務農為主,依靠平時打一些雜工為輔,來供我上學。再加上早年母親因為車禍落下了殘疾無法勞動,本來拮據的家庭欠下了一大筆錢。然而,每年的學費更像一座大山壓在父母身上,正因為如此,父親本就瘦弱的身體變得更加的單薄。
在我印象中,父親每天都是一天到晚在忙碌。整天是起早貪黑的為了我的學費和讓我們過的好點去忙碌,慢慢的父親的白頭發(fā)也出來了,身體也消瘦了。我現在還清楚的記得父親對我說過的一句話:“你暑假好好的跟我出去幫忙,那樣你到學校就可以多點生活費用,我不想讓你在外面苦了自己”;聽到這句話的我,當時心里就抽搐的痛了。我覺得父親為了我,這么多年太辛苦了,現在父親的身體越發(fā)不如以前了,家庭的重擔就落在我的身上。如今的我,只能認真去完成我的學業(yè),以后承擔起家庭的重擔。
“追求卓越,做的自己,”是我的座右銘我相信如果我能申請這筆貧困生助學金,我會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學好專業(yè)知識,取得一定的成績以無愧于國家助學金。特此向學校提出申請,望能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報告三
尊敬的各級領導,老師:
你們好!
我是來自__省__市__縣__鎮(zhèn)__村_組的貧困學生__,__年__月__日出生于__村__社,家有6口人,爺爺奶奶,爸媽,哥哥和我。爺爺奶奶年過八十,身子虛弱,長期臥病在床,需要人照料;爸爸媽媽長期在__鎮(zhèn)__村四組務農,憑此微薄收入維持家庭日用;哥哥也不得不因此輟學,外出務工,以求補貼家用但現下,我的繼續(xù)求學為家庭帶來了新的經濟負擔,高額的學費和生活費無從著落,因此特向你們申請貧困扶助!
我知道,此次貧困扶助是國家關心,領導重視和老師幫助下發(fā)起的旨在為我們貧困學生提供一定經濟援助,以幫助貧寒學子實現夢想的助學工程.我保證,在此后的求學生涯中,一定孜孜不倦,力爭上游!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完善自身品格.做一個有文化,有素質,有道德,有理想的新時代青年!爭取成為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國家助學金學生申請報告四
尊敬的學校領導:
您好!
我叫___,來自計算機系20__級軟件開發(fā)專業(yè)___班。我是一名喜愛讀書、熱愛集體并且性格溫和的男孩。我出生在一個貧窮而又落后的小村。家中有五口人,父母文化淺薄,在家務農,由于多年的勞累,父母兩人身體狀況較差,農業(yè)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還有一個哥哥正在在____大學讀書,家中一年省吃儉用的錢大多都供給了我和哥哥讀書,與此同時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債務。從很小的時候起,父母就教育我:學習的目的是為了將來可以對國家和社會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需要的不僅是豐富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具備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個人道德修養(yǎng)。今年我圓滿的完成了12年的學業(yè),光榮的參加了高考。
當我得到了___大學的錄取通知書的時候,全家人都很高興。因為我們倆是我那個家族里難能可貴的大學生,也是我們村子里多年才出的大學生。但是對于一個普通的農村家庭來說兩個大學生的學習費用真是一個天文數字。為此家中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家中實在是再拿不出足夠的錢來供我上大學,可是我又不想因為貧困而喪失上大學的機會,我知道這個社會如果沒有知識沒有文化是無法生存下去的。這種深深扎根在心中的觀念使我力爭成為一名全面發(fā)展的學生。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學業(yè)。故向學校證實我的家庭情況,定于特困生類型,以便我能在校獲得各種補助,幫助我順利完成學業(yè)。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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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和地方律師協(xié)會應當按照律師協(xié)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xié)助。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xié)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做出補充規(guī)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需要規(guī)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向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協(xié)助提供。
第十六條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fā)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yè)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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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7版)》,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進行簡并優(yōu)化,并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所附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更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受理文書
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zhí)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提供代辦轉報服務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請資料網上傳遞。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化申請材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為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fā)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或者相關證照、批準文書信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取消經辦人、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網上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各省稅務局可以結合推行實名辦稅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查驗程序。
四、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咨詢服務預約渠道,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的咨詢實現24小時可預約。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xié)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咨詢服務。
五、完善文書送達方式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委托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按照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提供網上出具稅務行政許可電子文書服務,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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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資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評報告【一】 根據省教育廳、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我省學生資助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晉教材[2009]1號)、臨汾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對全市學生資助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臨教計統(tǒng)[2009]2號)文件,為進一步總結我院學生資助工作經驗,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結合我院實際,我們首先安排了對學院各系部學生資助工作的檢查,學院黨委書記親自動員部署,資助領導組辦公室主任親自安排工作。要求各系嚴格按照文件精神認真進行自查,其次對有關處室的資助具體工作進行了檢查,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形成了我院的自查情況報告。
一、資助工作政策宣傳貫徹落實情況
1、加強領導,健全領導機構
學院下發(fā)了《關于成立家庭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機構的通知》(臨職院[2007]45號),成立了資助工作四級管理機構(院、處、系、班)。國家助學金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書記秦國杰是學院資助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系主任均為領導組成員,是本系學生資助工作第一責任人;從不同的管理層面,對學院助學工作各負其責。學院領導組辦公室既是資助管理機構,又是處理日常事務和受理咨詢舉報的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學生處處長擔任。配備專職人員和專門設備具體負責學生資助工作。
2、領會精神 吃透資助政策,
學院積極組織參與助學資助工作的師生,全面學習國家和省有關助學金資助政策情況,結合學院實際,制定了我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及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發(fā)放工作流程。
3、廣泛宣傳、家喻戶曉
在招生宣傳時就將國家這一惠民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學生進校后,學院又組織班主任在班級進一步廣泛宣傳,同時也利用教室板報、櫥窗、展板等進行宣傳,使黨的政策深入人心。
二、助學金發(fā)放與管理情況
1、規(guī)范申請、審核流程
我院制定了《中專學生國家助學金發(fā)放管理實施辦法》(臨職院發(fā)[2007]58號),明確了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zhèn)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fā)放。學生進校后以系為單位組織填寫《臨汾職業(yè)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學院以系為單位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交院學生資助辦公室,由學校將《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報至臨汾市教育局審核。
2、及時規(guī)范、發(fā)放到人
學校為每位受資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工作中三令五申,一再強調,不得以任何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學院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押金等費用。學校于財政資助資金到位后,立即組織人員對享受國家資助同學的個人信息再做一次核查,力求準確無誤,及時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我校二00七年秋季學期可以享受的學生2038人所有資助金額已發(fā)放到位,二00八年春季學期發(fā)放助學金1982人次,所有資助金額共301.5萬元已全部發(fā)放到位;2009年我院上學期共有受助學生3371人,根據資助資金到位情況分兩次發(fā)放。第一次資金于1月到帳,計1340250元,我校于3月底把這筆助學金發(fā)放到1710名同學銀行卡中,平均每生750元,共計發(fā)放1282500元;第二次資金因尚未到帳,因此還沒有造表發(fā)放。
3、建立規(guī)范的臺帳
學院資助管理辦公室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帳目清楚。
4、關于5%經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
學院依法辦學,規(guī)范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部分經費,主要用于困難學生資助和意外傷害賠償,出臺了《關于設立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和救助基金的實施意見》設立專戶進行管理,我院近年已提取了50多萬元進入了專戶,用于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意外傷害處理等方面的開支。我院目前為止,已實際支出專項經費計81.6876萬元(大寫:捌拾壹萬陸仟八佰柒拾陸元整)。手續(xù)完備,帳目清楚。今后仍將繼續(xù)按試行辦法積極實施校內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審核和發(fā)放。
三、舉報投訴電話的設置和舉報投訴的處理。
我院為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03573087555,設立了院長郵箱和院長熱線,對學生舉報投訴的事情保證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確保整個資助評審、公示發(fā)放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
四、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信息管理系統(tǒng)應用情況
關于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應用,我院領導高度重視,所有的專業(yè)會議和統(tǒng)一培訓,我們都派專人進行學習,目前系統(tǒng)運行應用情況正常。所有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統(tǒng)計報表及情況我們都能做到及時準確上報。
五、學生資助工作的經驗和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我院在學生資助工作中不斷摸索,不斷總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在這項工作中,對于學生申請助學金檔案,我們采用各系審核,報院資助中心再審,學生處(領導組辦公室)最終審核、公示后群眾監(jiān)督的三審一公開辦法,同時,定期以系為主自查和不定期院領導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資助管理體系進行全方位的嚴格管理。
對于家庭困難學生申請各類助學金,我們制定了規(guī)范的工作流程,及時準確的掌握全院貧困學生的具體情況。并與主管院領導進行溝通,力爭做到盡量及時幫助確實需要幫助的貧困學生。
我院學生人數較多,流動性較大,實行的是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生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多在教學系部,助學資助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環(huán)節(jié)較多,核實學生情況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工作量,發(fā)放過程中難免存在有拖拉現象。同時,全國中等職業(yè)學校信息管理系統(tǒng)與國家助學系統(tǒng)目前尚處于逐步成熟、不斷完善的階段,相互銜接不夠緊密,邏輯關系不夠精準等,又加大了我們的工作任務量和審核負擔,希望能夠盡快使其更趨完善,操作更加簡便,把學生資助工作真正做到更好。
學校資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評報告【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保證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學校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和《京山縣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面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困難學生享受免費教科書、免除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下面對資助貧困學生工作情況自查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xx年秋季在籍學生共231人。一年級40人,兩免生9人,收費標準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書金額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17元,共退527元;二年級37人,兩免生6人,收費標準40元/生,收取31人教科書金額124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17.5元,共退542.5元;三年級39人,兩免生11人,收費標準85元/生,收取38人教科書金額3145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31.2元,共退1154.4元;四年級38人,兩免生8人,收費標準85元/生,收取30人教科書金額255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31.5元,共退945元;五年級43人,兩免生9人,收費標準85元/生,收取34人教科書金額289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35.5元,共退1207元;六年級34人,兩免生6人,收費標準85元/生,收取28人教科書金額2380元,20xx年人平退教科書金額36元,共退1008元??傆嬐丝?383.9元。
20xx年在籍學生236人,住宿生124人,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500元/人,貧困寄宿生15人,共發(fā)放7500元。
20xx年在籍學生228人,住宿生118人,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500元/人,貧困寄宿生35人,共發(fā)放17500元。
20xx年在籍學生218人,住宿生110人,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615元/人,貧困寄宿生25人,共發(fā)放15375元。
20xx年在籍學生140人,住宿生76人,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750元/人,貧困寄宿生15人,共發(fā)放11250元。
二、主要做法
1、宣傳資助政策。
在校內和學生所在村、組張貼布告宣傳相關資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戶曉。
2、成立資助貧困學生評審領導小組
資助工作政策性強,為了把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把好事辦好,讓群眾滿意,社會滿意,讓最困難的家庭子女受益,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其他領導和班主任等為成員的評審領導小組,健全監(jiān)管機制,確保專項資金落到實處,順利推進義務教育階段資助政策,體現資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不受經濟影響,能認真學習、完成學業(yè)。
3、確定資助范圍和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貧困學生,并優(yōu)先考慮以下幾類:
(1)、孤兒(含艾滋孤兒)、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的學生;
(2)、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難的;
(3)、父母雙殘或單殘,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5)、家庭成員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力,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6)、殘疾家庭子女、殘疾學生;
(7)、家庭被鎮(zhèn)民政辦列為特困戶,持有特困證,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的子女。
(8)、雙下崗職工家庭子女,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者的子女。
(9)、低收入、家庭經濟絕對貧困,無力支付在校寄宿生活費用成員的子女。
3、資助對象認定程序。
(1)、公開資助信息。宣傳資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戶曉。
(2)、資助申請。貧困家庭學生家長(監(jiān)護人)填寫《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表》交村委會審核后上交學校。
(3)、評審及公示。評審小組對申請資助的學生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擬定受助學生名單并公示;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的,評審小組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審核。
(4)、上報。學校根據公示無異議的受助學生名單,填寫好《京山縣貧困學生認定匯總表》上報。
(5)、資金發(fā)放。資金到位后,學校及時將補助資金足額發(fā)放,并履行好領款簽字手續(xù)。
4、享受資助的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根據農村貧困家庭脫貧、返貧的實際情況,對受助的貧困家庭學生作出適當調整。
三、存在的問題及改進辦法
1、貧困學生認定難度大。由于種種原因,學生不能如實說明家庭情況,班主任也不能全面了解每一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工作中不易把握。
2、資助名額有限,致使少數貧困學生暫時不能享受資助。
資助工作是一項愛心工程,惠民工程,也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學校將關愛留守生,教師訪萬家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全面覆蓋,深入到每一個學生家庭宣傳政策,全面了解學生的家庭情況和經濟狀況,一如既往地嚴格執(zhí)行政策,使資助工作真正惠及到每一個貧困家庭的子女,讓領導滿意、家長滿意
學校資助工作保密自查自評報告【三】 根據 《x省教育廳關于開展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資金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x教民辦發(fā)[20xx]84號),按實際情況,現特將我校中職助學金工作自查匯報如下:
一、指導思想
自20xx年底國家開展中職學生助學金工作以來,在x市教育主管單位的關心和支持下,我校認真貫徹財政部、教育部制訂的關于《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xx】84號)、《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貴州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教〔20xx〕94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學校國家助學金資金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國家財政資金安全使用,發(fā)揮有效作用。我校積極有序的開展工作,不斷完善以國家助學金工作,并成立了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程序評選,嚴格按照發(fā)放程序組織發(fā)放,將助學金名額全部向全校師生公示。且已于20xx年開始按照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將每次國家助學金全部及時發(fā)到學生銀行卡中。學校已將歷年各班級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材料和工作情況建立專門檔案,專人管理。
二、學生助學金的評審
我校凡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均符合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按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凡農村戶籍中職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對x市城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是通過以下途徑認定:屬于低保戶的;屬于殘疾人家庭的;下崗失業(yè)家庭的;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父母單位出具家庭貧困證明的。我校不存在虛報學生人數、將不符合條件的學生申報套取國家助學金的情況。
三、 我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與發(fā)放工作基本情況
一)、20xx20xx年度報告
20xx20xx年度成立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彭x(監(jiān)督、管理)
副組長:李x(指導、審核、監(jiān)督、組織、管理)
組 員:
張x(具體負責全國中職學生信息管理系統(tǒng)工作及信息、資料收集、審核、上報工作)
田x、黃x(學校財務人員負責資金領取及發(fā)放)
一、二年級中職各班主任:
06級(1)班羅x、田x、06級(2)班朱x
07級(1)班劉x、07級(2)班孔x、07級(3)班盧x
20xx20xx學年的助學金發(fā)放情況
1)、20xx-20xx學年初,我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生共x人,其中20xx級x人、20xx級x人、20xx級x人。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06級、07級(共x3人),具體情況如下:
2)、我校20xx年元月第一次上報應得國家助學金人數x人,(每人兩月計x元)收教委撥款x,x元,實際支付人數2x人,付款金額x,x元,本次結清。
3)、第二次上報應得國家助學金人數x人(每人共三個月x0元),收教委撥款1x,x元,實際支付人數x人,付款金額105,x元,本次結余x元。
二)、20xx20xx年度報告
1、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彭x(監(jiān)督、管理)
副組長:李x(指導、審核、監(jiān)督、組織、管理)
組 員:
張x(具體負責學生信息、資料收集、審核、上報工作及全國中職學生信息管理系統(tǒng)工作)
田x、黃x(學校財務人員負責資金領取及發(fā)放、專賬建立)
一、二年級中職各班主任:
07級(1)班劉x、07級(2)班孔鳳珠、07級(3)班盧x
08級(1)班羅x、08級(2)班袁x、07級(3)班周x
2、 20xx-20xx學年的助學金發(fā)放情況
1)、20xx-20xx學年初,我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在校生共x人,其中20xx級x人、20xx級x人、20xx級x人。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07級、08級(共271人),具體情況如下:
2)、20xx-20xx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助學金:第三次(20xx年7月份),上報應得國家助學金人數x人(每人x元)收教委撥款x,x元(本期應收撥款1x,x元,除去上期結余x元)實際支付人數x人,支付金額x,x元,本次結余4,x元,兩次共結余5,x元。
3)、20xx-20xx學年度第二學期的助學金: 我校20xx年9月至11月第四次受助國家助學金學生人數x人,(每人x元)收教委撥款1x0元。實際發(fā)放學生人數261人,發(fā)放金額1x元。待發(fā)學生x人,待發(fā)金額x元(已附帶待發(fā)學生花名冊)。第五次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受助國家助學金學生人數x人(每人x元),教委撥款x元。全部發(fā)放到學生銀行卡上,無結余。
三)、 20xx20xx年度報告
(格式如上面)
四、 我校國家助學金管理程序
根據x市教委、x市財政的指導精神,我校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申請、審批、報送、發(fā)放等嚴格程序,明確規(guī)定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學生本人銀行儲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實物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且分門別類地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助學金發(fā)放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檔案存檔備查,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由于中職學校學生流動性比較大,為了解各班當月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人數,每月由班主任把本班受助學生的名單報送到校資助管理中心,資助管理工作人員根據班主任所報的名單,到班級逐個確認。要求專管員在當月初發(fā)送電子表格,紙質報表必須經校領導簽字后,加蓋公章呈送教育局職教科和財務科。
20xx年開始發(fā)放形式為銀行卡,為盡量減少學生負擔,我校積極與銀行協(xié)商,在為學生辦理國家助學金的存放銀行卡時,免收手續(xù)費和年費共計10元,讓利于學生,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優(yōu)惠政策。這些舉措都進一步落實和深化了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發(fā)放與管理。
五、嚴格執(zhí)行政策,加強剩余資金管理
自開展國家助學金工作以來,我校認真核實每位學生的申請,詳實核對信息,核對受助學生人數,學校對于國家助學金實行財務專業(yè)管理。助學金發(fā)放后剩余的金額,均存放在學校賬戶,從未有過虛報人數、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情況,學校從未發(fā)生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行為。結余助學金及時上報處理。
六、工作中的幾點問題
學校的中職資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學生對申請資助需要那些材料不能及時上繳,材料不齊全,個別轉學學生的原就讀學校故意刁難不及時辦理手續(xù),導致不能及時申請助學金。
2、學校至今仍未建立助學金專款專帳管理。
3、學校對于宣傳的力度還應加強,讓學生有更深的理解和認識
4、我們發(fā)現有的學生拿到資助后,有亂花錢的現象,以后我們應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讓他們懂得國家資助來之不易,應花在對學習有幫助的地方。
七、 幾點建議
1、由于中職生的助學金是以銀行卡的形式發(fā)放,但目前中職學生年齡偏小,對于銀行卡方面的常識較少,常出現銀行卡丟失或被盜后不知所措情況。建議適時開展學校和銀行組織的講座活動,幫助學生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2、信息審核過程中,存在著部分學生確實在本校,但與其他學校出現學籍重復不予積極配合且有故意刁難的現象,影響了這一部分學生的助學金發(fā)放,建議國家和省教育廳制訂針對某些學校學生學籍查重的專項政策法規(guī)。
八、 《全國中等職業(yè)學生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存在的問題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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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根據《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購辦法》有關豁免要約收購規(guī)定情形的收購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文件(以下統(tǒng)稱申請文件)。
第三條、申請文件是申請人請求豁免要約收購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的必備文件。申請人未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報送。
對于符合本準則要求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jiān)會審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中國證監(jiān)會在審核期限內要求申請人對報送材料予以補充或者修改的,審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補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計算。
第四條、申請人為多人的,可以推選其中一人以共同名義統(tǒng)一制作并報送申請文件,但各申請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第五條、準則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申請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請人可視實際情況增加。目錄中的文件對申請人確實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書面說明。中國證監(jiān)會可視審核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補充文件。
第六條、請人按照《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報告、公告義務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
第七條、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的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注冊地;
(二)申請人的主營業(yè)務;
(三)以方框圖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與申請人相關的產權及控制關系,包括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最終控制人;并以文字簡要介紹其主要股東及其他有關的關聯(lián)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控制關系(包括人員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購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購方案是否已經取得必要的授權及批準(如需要)
(六)申請豁免的事項及理由;
(七)本次收購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八)申請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yè)競爭及持續(xù)關聯(lián)交易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九)申請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續(xù)計劃;
(十)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就收購中承諾的包括履行發(fā)起人義務在內的具體事項出具承諾書,并提供履行保證。
第九條、申請人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蛘咂渌麚p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fā)表的意見。
第十條、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的申請人,應當在報送申請文件的同時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yè)意見。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方案公布前六個月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方、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方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有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關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交易的行為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提供有關本次股權變動的證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讓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擔保等限制轉讓的情形。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律師,就本次申請豁免要約收購出具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至少應當就下列事項發(fā)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并就本次申請發(fā)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申請是否屬于《收購辦法》規(guī)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購是否已經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購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礙;
(五)申請人是否已經按照《收購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在本次收購過程中是否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等。
第十四條、根據《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涉及須聘請財務顧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財務顧問報告。
第十五條、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申請文件應當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申請人的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xù),可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做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申請人及負責出具專業(yè)意見的律師及其他專業(yè)機構應審慎對待所申報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見。
申請人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關文件上發(fā)表聲明,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的紙張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guī)格的紙張(相當于標準a4紙張規(guī)格)。
第十九條、申請文件的扉頁應附有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律師及其他專業(yè)機構的聯(lián)系人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方便的聯(lián)系方式。
第二十條、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章與節(jié)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第二十一條、申請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注為4-1-1,4-1-2,4-1-3,……4-1-n.
第二十二條、申請文件首次報送書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規(guī)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為原件的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豁免申請
1-1 申請人關于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
1-2 申請人關于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的自查報告
1-3 申請人的承諾書(如有)
第二章、中介機構的專業(yè)文件
2-1 法律意見書
2-2 財務顧問報告(如有)
第三章、相關批準文件
3-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如涉及國有股)
3-2 外資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涉及外資收購)
3-3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大會決議(如涉及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或者回購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股份轉讓協(xié)議(如為協(xié)議收購)
4-2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4-3 有關的股權權屬證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債務清償方案(如有)
4-5 重組方案(如為挽救嚴重財務困難的公司而進行的收購)
4-6 司法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如有)
4-7 在合理期限內將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關聯(lián)方轉讓的解決方案(如申請人為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4-8 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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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細則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于通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主動了解當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二)根據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需要,提供案件有關情況及案件材料;
(三)將本院作出的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隨案卷移送其他辦案機關。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受理、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二)提出國家司法救助審查意見并報請審批;
(三)發(fā)放救助金;
(四)國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編制和上報本院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年度預算;
(二)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國家司法救助金;
(三)監(jiān)督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使用;
(四)協(xié)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發(fā)放救助金。
第二章 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救助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對案件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通過社會救助等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第十條 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要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依照相關規(guī)定報批,總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十一條 確定救助金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請人實際遭受的損失;
(二)救助申請人本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三)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四)救助申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六)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二條 救助申請人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與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國家司法救助的情況、予以社會救助的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建議當地有關部門予以社會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節(jié) 救助申請的受理
第十三條 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人員,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告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審查并報經分管檢察長批準,依據救助標準先行救助,救助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救助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請人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陬^申請的,檢察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救助申請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與被害人的社會關系證明;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二)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實際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yī)療診斷結論及醫(y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損失情況;
(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
(五)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救助申請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取得相關證明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
第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生活困難證明,應當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生活困難證明應當寫明有關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就業(yè)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
第十九條 救助申請人或者其人當面遞交申請書和其他申請材料的,受理的檢察人員應當當場出具收取申請材料清單,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
檢察人員認為救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充或者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救助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提交補充、補正材料。期滿未補充、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條 救助申請人提交的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受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登記表》。
第二節(jié) 救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救助申請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指定檢察人員辦理。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材料,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審查報告》,全面反映審查情況,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二條 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人民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托有關人民檢察院代為進行,并將救助申請人情況、簡要案情、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提出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報分管檢察長審批決定。認為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應當將不予救助的決定告知救助申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予以救助的審核意見,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審批表》,并附相關申請材料及調查、核實材料。
經審批同意救助的,應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及時送達救助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要求救助申請人補充、補正申請材料,或者根據救助申請人請求調取相關證明的,審查辦理期限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開始計算。
委托其他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三節(jié) 救助金的發(fā)放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救助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送本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撥救助金申請。
第二十七條 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金后,應當及時通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時,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金發(fā)放登記表》,協(xié)助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領款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救助金一般以銀行轉賬方式發(fā)放,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也可以與救助申請人商定發(fā)放方式。
第三十條 救助金應當一次性發(fā)放,情況特殊的,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可以分期發(fā)放。分期發(fā)放救助金,應當事先一次性確定批次、各批次時間、各批次金額以及承辦人員等。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依照訴訟程序需要移送其他辦案機關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的有關材料復印件移送本院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隨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繼續(xù)完成。
第五章 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xié)調政府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并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監(jiān)督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年度屆滿后一個月內,將本院上一年度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附救助資金發(fā)放情況明細表,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受監(jiān)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檢察人員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追回已經發(fā)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資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救助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條 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司法救助金的,應當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出具虛假證明,使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相關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試行。
司法救助的范圍(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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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提出的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二、遵循原則。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合法、準確、便民和效率的原則。
三、受理機構。公開政府信息部門的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主動向社會提供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子郵件地址,傳真、郵編等聯(lián)系方式,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咨詢。
四、方式方法。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受理程序
(一)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后,應即時對申請進行登記、編號,并進行初步審查,屬于本機關或組織信息的,應向申請人送達申請公開受理回執(zhí)。不屬本機關信息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告知申請人具體負責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
(二)公開義務人受理申請后應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
(三)公開義務人受理申請后,應按下列規(guī)定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屬于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同時告知申請人部分不公開的理由以及救濟途徑;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正、補充申請內容。
七、答復要求。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其期限以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八、費用收取。公開義務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審批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印、郵寄、遞送等成本費。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城鄉(xiāng)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各類優(yōu)撫和撫恤對象及農村五保戶等經濟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相關費用。
困難報告申請書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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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guī)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guī)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yè),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xié)助條約等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教育費、撫養(yǎng)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fā)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顚S玫脑瓌t。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顚S?,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這種監(jiān)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jiān)督,是檢查監(jiān)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guī)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guī)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qū))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