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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義
在鋁礦行業(yè)中,安全制度如同礦工的生命線,它確保了每一位員工在繁重的工作環(huán)境中得以保障。安全制度的存在,不僅減少了意外事故的發(fā)生,提高了生產效率,更維護了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行和員工的家庭幸福。它是預防勝于治療的智慧,是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對企業(yè)責任的體現(xiàn)。
安全制度有哪些
我們的鋁礦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崗前培訓:每位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訓,了解作業(yè)流程及潛在風險。
2. 安全規(guī)程:明確操作設備的正確方法,規(guī)定禁止的行為,如無防護操作、超負荷工作等。
3. 緊急應對: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火災、塌方等緊急情況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4. 定期檢查:定期進行設備檢查和工作環(huán)境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5. 個人防護:強制執(zhí)行個人防護裝備的佩戴,如頭盔、防塵口罩、安全鞋等。
注意事項
1. 制度執(zhí)行不能流于形式,必須嚴格遵守,任何違規(guī)行為都應受到相應處罰。
2. 安全教育需持續(xù)進行,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 鼓勵員工報告安全隱患,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4. 安全制度應隨著生產條件的變化適時更新,保持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是我們企業(yè)對員工生命安全的莊嚴承諾。讓我們共同努力,將安全制度從紙面落實到行動,打造一個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鋁礦安全舉報制度范文
第1篇 鋁礦安全舉報制度范文
為了充分調動本礦廣大干部職工依法監(jiān)督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嚴肅處理違規(guī)、違章生產行為,規(guī)范我鋁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人
凡我礦在籍職工及關心、關注、支持我礦安全生產的各屆人士均可舉報。
二、舉報對象
礦長及副礦長、安全管理人員、所有在籍職工
三、舉報內容
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均可舉報:
1、發(fā)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
2、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
3、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全、工作不到位的。
4、對實施關閉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
5、違法開采,破壞國家資源,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影響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的。
6、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人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7、礦井通風、防水災和防滅火、防頂板等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非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
8、生產現(xiàn)場有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9、礦級領導未按規(guī)定跟班帶班作業(yè)、下井檢查的。
10、礦工違規(guī)、違章作業(yè)的。
四、舉報、投訴地點和方式
1、舉報、投訴地點分別設在我礦辦公室。
2、舉報人可通過信函、電話等形式舉報,也可直接到礦辦公室舉報。
3、舉報電話:0358-4000000
第2篇 鋁礦安全舉報制度
為了充分調動本礦廣大干部職工依法監(jiān)督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嚴肅處理違規(guī)、違章生產行為,規(guī)范我鋁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人
凡我礦在籍職工及關心、關注、支持我礦安全生產的各屆人士均可舉報。
二、舉報對象
礦長及副礦長、安全管理人員、所有在籍職工
三、舉報內容
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均可舉報:
1、發(fā)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
2、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
3、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全、工作不到位的。
4、對實施關閉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
5、違法開采,破壞國家資源,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影響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的。
6、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人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7、礦井通風、防水災和防滅火、防頂板等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非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
8、生產現(xiàn)場有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9、礦級領導未按規(guī)定跟班帶班作業(yè)、下井檢查的。
10、礦工違規(guī)、違章作業(yè)的。
四、舉報、投訴地點和方式
1、舉報、投訴地點分別設在我礦辦公室。
2、舉報人可通過信函、電話等形式舉報,也可直接到礦辦公室舉報。
3、舉報電話:0358-4000000
第3篇 鋁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yè)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本礦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后,根據國家規(guī)定經醫(y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制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fā)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并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并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臟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在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礦山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煞譃橐话銉e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三)非煤礦山安全行政法規(guī);
(四)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制規(guī)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xiàn)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xiàn)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xiàn)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zhí)峁┎患皶r或內容有錯誤;
2、規(guī)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jiān)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lián)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不對現(xiàn)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lián)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fā)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元。
2、凡發(fā)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8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
3、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單位,按照本制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guī)定執(zhí)行。
4、凡發(fā)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各罰款5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元。
5、凡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1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8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6、凡發(fā)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3000元。對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工隊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2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4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7、凡發(fā)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5000元,對礦井中的其他副職罰款4000元。
對于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2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元。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3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xiàn)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工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500元,對于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fā)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fā)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fā)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其它規(guī)定
1、各班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工作區(qū)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fā)生事故,要按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規(guī)定,迅速匯報并妥善處理。
2、各班組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jiān)督檢查的相關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fā)生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并嚴格把關,嚴格監(jiān)督檢查。